第八章第八章:隋朝的法律制度隋朝的法律制度l 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思想与立法概况l一、隋朝的法律思想l1、取适于时,留意宽简的思想l杨坚称帝后,本着“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的精神,对北周的法律进行改革,废除了许多前代酷法,北周时期的枭首、轘身以及鞭刑等刑罚全部废除开皇三年,隋文帝又更定新律,“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定留唯五百条 l2、注重司法实践,锐意改革l针对地方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的情况,隋文帝下令,如百姓“有枉屈,县不理者”,可以逐级上诉,允许民间百姓有冤枉者直接向皇帝告御状 隋文帝每季亲录囚徒;命令诸州长史以下至行参军,均需学习律文,并集中京城进行考试l3、厉行法治,割舍亲情l对自己身边的人犯法,也给予严厉惩罚 二、立法活动二、立法活动 隋代的立法活动主要有两次:l其一是在隋文帝开皇时期,制定了《开皇律》l其二是在隋炀帝大业年间制定《大业律》,共计18篇,删除了“十恶”的罪名,在处罚程度上,比《开皇律》有所减轻l此外,隋朝还分别制定了令、格、式 第二节:隋朝第二节:隋朝《《开皇律开皇律》》的制定的制定l一、《开皇律》的法典体例l《开皇律》的主要篇目l篇章体例定型为十二篇,500条的法律条文,其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
二、刑事法律的发展二、刑事法律的发展l(一)、十二篇律典体例的确立l《开皇律》继承了北齐律的基本体例,对篇名稍作改动,定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十二篇l(二)、新五刑体系的确定l《开皇律》还确立了新的五刑体系,死、流、徒、杖、笞,共二十等死刑分为斩、绞两等,斩重于绞;流刑分为三等,流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分别服役二年、二年半、三年;徒刑分为五等;杖刑五等;笞刑五等五刑之外的其他刑罚一律蠲除l(三)、十恶制度l隋代《开皇律》对北齐的“重罪十条”略加修改,定名为“十恶”十恶的名称依次是:“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与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相比,《开皇律》删除了“降”,增加了“不睦”;在北齐的“反逆”、“大逆”、“叛”三项罪名前增加了“谋”字,旨在加大对危害皇权的惩罚力度l(四)、重定了“八议”、“官当”、“例减”、“赎刑”等特权制度 三、司法制度三、司法制度l大理寺、都官尚书、御史台三大法司机构l隋文帝时期,规定所有的死刑案件报请大理寺复核。
第九章:唐朝的法律制度第九章:唐朝的法律制度l一、礼法合一的法律指导思想l1、唐朝初年的统治者提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观点l2、唐朝的统治者认真总结了隋朝灭亡的经验教训,认为立法要求宽简、稳定、划一l3、执法要求审慎的思想l对死刑犯实行三复奏、五复奏制度 二、唐朝的立法活动二、唐朝的立法活动l1、《武德律》,武德七年颁布,在五十三条新格的基础上制定而成,可以说是《开皇律》的翻版l2、《贞观律》是唐太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制定的,颁布于贞观十一年(637),共12篇,500条l3、《永徽律疏》,永徽二年(651年)颁行天下永徽三年,长孙无忌等又作了疏议,永徽四年颁布天下l4、《开元律疏》,开元二十五年(737年)颁行天下l此外,还有《贞观令》、《开元令》、《贞观格》、《贞观式》等法律形式 《《唐六典唐六典》》l《唐六典》,是唐代开元年间制定的一部关于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的政书共30卷,记载了国家各级机关的职责、编制,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是研究唐代法律制度重要的文献典籍《唐六典》中保留了许多唐代律、令、格、式的法律资料,是研究唐代法制史的重要参考文献。
唐代的法律形式唐代的法律形式l唐代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形式关于这四种法律形式的含义,《唐六典》卷六记载:“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新唐书·刑法志》也有如下记载:“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 三、三、《《唐律疏议唐律疏议》》的书写形式的书写形式l 唐律正文:l “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l 注文:l 殴、伤不相须余条殴伤及杀伤,各准此l 疏议曰:l 凡是殴人,皆立辜限,伤与不伤,限十日;若以他物殴伤,限二十日;“以刃”,刃谓金铁,无大小之限,“及汤火伤人”谓灼烂皮肤,限三十日;若折骨跌体及破骨,无问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注云“殴、伤不相须”,谓殴及伤,各保辜然伤人皆须因殴,今言不相须者,为下有僵仆,或恐迫而伤,此则不因殴而有所损伤,故律云“殴、伤不相须”。
余杀殴伤及杀伤各准此”,谓诸条殴人,或伤人,故、斗、谋杀、强盗,应有罪者,保辜并准此“ 关于关于《《唐令唐令》》的复原的复原l早在1904年,日本著名学者中田薰博士就撰写了《唐令与日本令的比较研究》,从而开创了唐日比较法制史的先河此后,日本著名的法史学家仁井田陞历经数年之功,在充分参考了日本养老令的基础上完成了鸿篇巨制《唐令拾遗》,共搜集复原了715条唐令,几乎为唐令的一半1997年,东京大学出版会出版了《唐令拾遗补》,新增补了唐令143条其中第三部分《唐日两令对照一览》,便于唐、日两令的检索,对于比较研究者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唐令拾遗补》的出版,把唐令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 l1999年,戴建国在宁波的天一阁发现了宋《天圣令》后十卷,对于复原唐令又提供了新的资料l2006年,中华书局出版了《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正》l唐《户令》规定:“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其父祖亡后,各自同居,又不同爨,经三载已上;逃亡经六载已上若无父祖旧田宅、邸店、碾硙、部曲、奴婢见在可分者,不得辄更论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妻虽亡末,所有资财及奴婢,妻家并不得追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继绝亦同。
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父祖永业田及赐田,亦均分;口分田,即准丁、中、老、小法若田少者,亦依此法为法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有男者,不别得分,谓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适,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皆应分人均分 关于唐代格研究关于唐代格研究l1.《神龙散颁刑部格残卷》,(原题)共两断卷,五纸,120行,发现于敦煌藏经洞该文书一部分现存于法国巴黎国立图书馆,编号为P3078号;另一部分现存于伦敦大英图书馆,编号为S4673号l2.《垂拱后常行格断片》,共一断片,16行,最早发现于吐鲁番吐峪沟等地,现存于德国柏林科学院东方学与亚洲历史研究所,编号为TIITl3.《开元户部格残卷》,共一断卷,三纸,69行,发现于敦煌,现存于伦敦大英图书馆,编号为S1344号l4.《开元职方格断片》,共一断片,7行,发现于敦煌藏经洞,现存于中国国家图书馆,编号为周字51号l5.《开元兵部选格断片》,共一断片,18行,发现于敦煌,现存于法国巴黎国立图书馆,编号为P4978号 伯伯2507号唐开元年间号唐开元年间《《水部式水部式》》残卷残卷l“京兆府高陵县界清、白二渠交口,着斗门堰。
清水恒准水为五分,三分入中白渠,二分入清渠若雨水过多,即与上下用水处相知开放,还入清水二月一日以前,八月卅日以后,亦任开放泾、渭二水大白渠,每年京兆少尹一人检校其二水口大斗门,至浇田之时,须有开闭放水多少,委当界县官共专当官司相知,量事开闭 《《唐律疏议唐律疏议》》的篇目结构的篇目结构l一、唐律的基本结构l唐律共由十二篇,502条构成其篇目依次为:(一)名例(总则规定)、(二)卫禁(关于宫门、城门警卫、关津等方面的罪名)、(三)职制(国家机关官吏职务上的犯罪等)、(四)户婚(有关户口、田宅、婚姻方面的犯罪)、(五)厩库(关于畜产及仓库管理的犯罪)、(六)擅兴(关于军戍的犯罪)、(七)贼盗(谋反、大逆、杀人、盗窃等方面的犯罪)、(八)斗讼(关于斗殴和告诉方面的罪名)、(九)诈伪(印章、伪造文书,诈欺、伪证的犯罪)、(十)杂(无法列入上述其它各篇的罪名)、(十一)捕亡(有关罪犯、兵士、奴隶逃亡及逮捕方面的犯罪)、(十二)断狱(有关审判和行刑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唐代的刑事法律第二节:唐代的刑事法律l一、十恶重惩的原则l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l谋反:①兴师动众的谋反;②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以率人;③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l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杀害伯叔父母等尊长l不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l不睦: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二)、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的原则(二)、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的原则l1、八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l2、上请 :适用的对象低于八议规格,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亲以上亲及孙、五品以上官员l3、减:六、七品以上官员、应请者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等l4、赎:九品以上官,七品以上官员的祖父母、父母、妻等l5、官当: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当徒二年;九品以上,当一年 唐代刑罚制度的变化唐代刑罚制度的变化l1、区分公罪与私罪l《唐律疏议》明确区分了公罪和私罪的界限所谓公罪,即“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或“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行为唐代的公罪多为过失犯罪,私罪多属于故意犯罪,唐律的处罚原则是公罪从轻,私罪从重l2、同居有罪相为隐谋反、谋大逆、谋叛三种重罪,不用此律l《唐律疏议》卷六“同居相为隐”条继承了汉律中“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扩大了亲属之间相互容隐的范围,凡同居共财者,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皆可有罪相隐。
所谓“同居”,并不限于亲属之间,但凡“同财共居”者,即使无服制的亲属也可以相隐部曲、奴婢可以为主人容隐小功以下的亲属相隐,罪行减凡人三等处罚唐律又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严重犯罪不用此律3、自首减免刑罚自首减免刑罚l唐律中有自首、自新的区别;另有自首不实、不尽的规定;对于伤害、强奸、损害官文书等无法挽回后果的犯罪,不适用自首l唐律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如果已被发觉后再去交代,只能视为自新唐律详细记述了自首的各种情节:若犯罪嫌疑人轻罪虽发,因自首重罪者,免其重罪;若遣人代首,于法得相容隐之人为首及相告言者,同犯罪人身自首法;犯罪人自首不实不尽,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对于人身伤害、于物不可备偿、偷渡关津、奸、私习天文等犯罪,不在自首之例ll4、老幼废疾减免刑罚l唐律规定,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年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不负刑事责任唐律中的这项原则,体现了恤刑的精神l5、数罪并发以重论l唐律规定,对于犯罪已被告发或已经配决而又新犯罪,“各重其事”,即将前罪与后罪通计一并处罚,采取累加的办法。
但对于在未被告发之前的“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则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l该条文的意思是:凡一人构成两个以上的犯罪,实行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的原则两罪轻重不等,则科以重罪,轻罪忽略不计;两罪相等,从一罪处罚6、诸断罪无正条实行类推诸断罪无正条实行类推l唐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所谓“出罪”,即免除或减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入罪”,指追究或加重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唐律中该法律条文适用的前提是“断罪无正条”对于“举重以明轻”,律文列举一项重罪,说明该行为应予减免刑罚,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比律文中列举的情节还轻,则不应追究法律责任,例如《贼盗律》规定:夜间无故入人家者,主人当时将其杀死,不负刑事责任;今若主人将其折伤,比杀死罪轻,当然无罪对于“举轻以明重”,律文先列举一项轻罪,说明该行为应加重处罚;现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比律文规定的还重,则更应严厉处罚,例如《贼盗律》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不论已伤、未伤,皆斩今若有人杀期亲尊长,比已伤、未伤更重,法律虽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据前条规定,更应处死。
l7、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和累犯加重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和累犯加重l区分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家庭成员构成的共同犯罪,家长为首l唐律中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故意犯罪对于共同犯罪,原则上区分首从定罪唐律对于首犯和从犯的划分标准是:“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所谓造意,是指最先提出犯罪意图之人,若数人共犯,先提议犯罪者为首,其余为从一家人犯罪,不论由谁造意,只处罚同居尊长;尊长若是依律不负刑事责任之人(如年八十以上),则由共犯的次尊长负刑责如外人与监临主守共同犯罪,虽由外人造意,仍以监临主守为首犯,外人按从犯处罚 关于涉外案件的化外人相犯关于涉外案件的化外人相犯l《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里所说的“化外人”,是指“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通常指外国人对于外国人在唐境内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凡属于同一国家的外国人相犯,根据该国的法律论处;不同国家的外国人在唐朝境内犯罪,依照唐朝的法律判决唐律中的这种属人法兼属地法的原则,既维护了国家的司法主权,同时也照顾到了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风俗习惯,有利于对外经济、文化的交流。
二、唐代的主要罪名二、唐代的主要罪名l1、危害国家罪l主要有谋反、谋大逆、越度缘边关塞、乏军兴等罪名l2、侵犯公私财产罪l六赃: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坐赃(因事受财)、受所监临l3、危害人身安全罪唐律中的六杀:唐律中的六杀:l一是谋杀,指二人以上合谋杀人,或一人事先预谋而实施的杀人,唐律对谋杀的处罚极重,“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二是故杀,指无预谋的故意杀人,“斗而用刃,即有害心,及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是名故杀,各合斩罪三是斗杀,是指“元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处以绞刑四是戏杀,行为人主观上无杀人动机,因嬉玩而致使对方死亡,比照斗杀减二等处罚,流二千五百里五是误杀,指因斗殴而误杀伤旁人,具体的处罚原则是“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减一等”,流三千里六是过失杀,是指行为人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譬如“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而致人死亡,“各依其状,以赎论”保辜制度保辜制度l对于人身伤害罪,唐律根据实施伤害的手段、伤害程度、是否故意等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罚为了挽救伤害人的罪责,唐律沿袭了先秦以来实施的保辜制度,规定:“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
l4、官吏失职、渎职、贪赃等方面的犯罪l置官过限罪唐代各级国家机关的人员编制都有法定数额,超出了法定的编制,或应设岗而不设,则构成了该项犯罪,“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后人知而听者,减前人署置一等 l唐代法律禁止地方官吏随意离开自己的,“诸刺史、县令、果毅,私自出界者,杖一百 l5、破坏家庭秩序罪l6、不应得为罪l“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 l唐律《杂律》为了保障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专门设立了违令和违式罪,规定:“诸违令者,笞五十;别式,减一等 三、刑罚种类三、刑罚种类l1、五刑制度l唐朝初年,调整了刑罚的排列顺序,改由轻到重,即笞、杖、徒、流、死其中流刑每等增加了一千里,服役一年l增设了加役流,作为死罪减等的刑罚贞观初,魏征认为,律令仍较苛重,建议将绞刑五十条改为斩右趾,后经房玄龄等人讨论,改为流三千里,居作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