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 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规 定 第一章 学生注册 第二条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按学校规定的 要求和日期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到 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而未请假者未请假或者请假逾 期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 格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 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 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 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四 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 学籍一)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 1.应征入伍:学生持有我 校录取通知书、应征入伍通知书;2.身体健康原因:因身体 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报到入学,需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 明;3.创新创业:学生持有我校录取通知书、创新创业营业 执照、审批手续等相关证明;4.家里发生意外、不可抗力等 正当事由二)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 1.应征入伍保留入学 资格的期限至该生退役后的 2年;2.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 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保留 1年,如需继续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则最多可再延续 1年;3.因创新创业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期 限最多不超过 5年;4.因家里发生意外、不可抗力等正当事 由需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 1年。
新生在报到期限内持录 取通知书、相关证明、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等到学校进行审 批,经学校同意并到学生处备案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新 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 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 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 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 3 个月内,学 校按照招生有关规定及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有关招生规定者,取消其入学资 格学生录取通知书与录取数据不一致的,一律以录取数据 为准,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 籍者,一经查实,将被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将被移交 有关部门查究第六条学生每学期初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 二级学院(部)报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应每天将学 生报到情况分别报学生处备案,直至二级学院(部)全部学 生均已报到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因 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部 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超过 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七条 按学校规定缴纳学 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凡未足额缴纳学费、不 按时报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 册第八条 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已 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第九条凡因各种原因, 不能如期办理注册者,均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由学生本 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同意后,报学生处 审批,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条学籍登记表是学校 永久保存记录学生在校期的学业状况,要求用蓝黑墨水或黑 色碳素笔填写,要真实、准确、清晰、整洁学籍登记表由 二级学院专人保管因故改写时,必须有学籍管理人员签字 盖章以示负责第二章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转专业的基 本原则 1.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2.体现社 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3.遵循因材施教、 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4.遵循确保整体人 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5.遵循择优满足学生转转原则第十二条转专业的条件学生 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及所录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 一者,可以转专业:(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 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可允许转专业。
具体条件是:1.第 一学期期末成绩优良,专业排名前 10%2.经学校审核转入 专业有接受条件3.转入转出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同意4.对 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转入专业可按第一学期期末成绩择 优录取,也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择 优录取5. 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时间是在第二学期开学后的 第一周内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 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 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的其他专业学习;(三)经学 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 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四)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复 学及入伍转业复员以后原专业发生变化的;(五)学生根据 劳动市场人才需求和本人实际情况,转专业更有利学习或就 业,转入的专业与原就读专业类别相同或相近者第十三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1.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 取的学生,含贫困地区专项生、五年一贯制、高职班(三校 生)、高职单招不得申请转专业; 2.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不 得跨科类转入其他专业;3.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 不能转专业;4.按大类招生的高校学生,原则上只能在该大 类下的专业目录中选择专业;5.未办理转专业审批手续自行 到拟转入专业就读的;6.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四条转专业的 办理程序 1.学生本人按照学校具体规定提出转专业申请,并 填写《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校转专业申请表》和《黑龙江 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2.《哈尔滨 科学技术职业学校转专业申请表》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学生 处处处长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由学校主管学籍领导签字、加 盖校公章后由学籍管理部门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 案第十五条转专业的相关规定 1.转专业只能在本校范围内 转2.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 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2.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时限为第一学期 末至第二学期初两周内;3.转专业的具体工作由学生处学籍 科负责,4.学生录取通知书与教育部录取数据不一致的,一 律以教育部录取数据为准进行学籍电子注册;5.学生转专业 后应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6.学籍科按照“严格、 规范、准确、及时”的要求,做好专业调整后的备案审核及 电子注册工作第三章 转学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转学的基本 原则 1.遵循理由充分、证据充实、以人为本、保障学习的原 则;2.遵循严格控制、从严管理、审慎处理、集中受理的原 则;3.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转学的基 本要求: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1.未在录取学校报 到入学、注册以及未取得电子学籍者;2.在校学习未满一学 期者;3.第三学期以后的;4.不同学历层次之间者;5.由招 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6.转 出学校专业录取分数低于转入学校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者; 7.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8.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 录取的学生,含贫困地区专项生、五年一贯制、高职班(三 校生)、高职单招等;9.处于休学期间者;10.受到留校察看 以上处分者;11.应予退学者;12.转学时涉及转专业,而该 专业属于限制转专业范围者;13.己转学一次者;14.其他无 正当理由者第十八条转学的程序1.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转 学申请,并填写《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校学生转学审批 表》,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可办理转学的相关手续; 2.转出学校商函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复函转出学校,转入学 校考核拟转入学生具体情况并形成考核材料;3.转出学校持 转入学校复函、拟转学学生鉴定以及转出学校的转学请示 (学校以正式文件呈报《关于 XXX 同学转学的请示》),到 省教育厅学生处领取《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 认)表》;4.《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转出和转入学校主管学籍工作的院领 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由转入或转出学校负责学籍管 理的工作人员持此表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教育厅学生 处;5.《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省教育厅行 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管理、学校申请、审核发放;6.转学 由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分期办理、会议 研究、领导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转学需提交以下材料:1.学 生本人签字的转学申请书;2.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高 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3.经所在学校学籍管理 部门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三联单复印件;4.加盖转 出学校公章的申请转学学生己修课程成绩单;5.加盖转出学 校公章的拟转学学生综合操行鉴定报告;6.拟转入学校考核 证明;7.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 医院相关医疗诊断证明;8.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需提供特殊困 难证明材料;9.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 二十条转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函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 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第二十一条转学的相关规定 1.学生 转学必须通过学校相关部门 审批,各班级、员在没有 接到审批手续前不能擅自接收和批准学生离开,凡私自变动 学籍(无审批手续转班、转专业、转学)两周以上者按自动 退学取消学籍处理2.学校对经审批通过的转学学生在原学 校和原专业所学课程及所获得的成绩均予以承认,并记入学 生成绩档案 3.转学学籍异动工作实行具体负责 学籍学历 管理的校领导签批制度,必要时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 定。
4.转学学籍异动事项由学校负责学籍学历管理的工作人 员按照规定到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统一办理第四章休学与复 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段完成学业高中起点高职学生在 校年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初中起点高职学生 在校年限一般为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七年第二十三条学生 因各种原因延长修业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 他费用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第二十四条学生 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予以休 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第 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休学:(一)因伤、病经 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病、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课时 1/3 以上者;(二)根据考勤,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数 1/3 以 上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年第二十七 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 手续的办理: 1.欲休学的学生要填写《休学审批表》,并附 必要的证明,经二级学院同意,学生处审批后,办理休学手 续;2.经批准休学的学生要及时办理离校手续,从批准之日 起一周内必须离校,回家休养、治疗。
第二十九条学生复学 手续的办理: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有关 证件(复学申请书、休学证书、二级甲定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向学校申请复学;2.复学须经本二级同意、报学生处审批, 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级学习,如 没有原专业,则转入原专业相近的专业学习第五章退学第 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 合格的;(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 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 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 又无正当事由的;(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六)本人申 请退学的第三十一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 研究决定,同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二条退学的 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三天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不得 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因非法滞留学校而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