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油合约的设计和交易规则燃料油合约的设计和交易规则(一)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标准合约交易品种180cst 燃料油 交易单位10 吨/手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 /吨 最小变动价位1 元/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 限制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5%合约交割月份1-12 月(春节月份除外) 交易时间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3:00 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交割日期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交割品级180cst 燃料油(具体质量规定见附件)或质量优于该标准 的其他燃料油 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地点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 8% 交易手续费不高于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含风险准备金)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fu 上市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二)《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 7%, 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 8%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铜、铝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临近交割期时,交易所将逐步提高铜、铝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二)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临近交割期时,交易所将逐步提高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三)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标准见表五)临近交割期时,交易所将逐步提高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标准见表六) 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持仓总量( x) 交易保证金比例 x≤100 万8% 100 万<x≤150 万10% 150 万<x≤200 万12% x>200 万15%注: x 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燃料油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交易时间段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合约挂牌之日起8%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10%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1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2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30%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40%(四)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当日结算时,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五)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阶段时间段的划分方法(举例说明):如 Cu0305,其运行阶段是从 2002 年 5 月 16 日起至 2003 年 5 月 15 日止,其中:2002 年 5 月 16 日为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2003 年 5 月 15 日为最后交易日、2003 年 5 月 14 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2003 年 5 月 13 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2003 年 5 月为交割月份、2003年 4 月为交割月前第一月、2003 年 3 月为交割月前第二月、2003 年 2 月为交割月前第三月示意图如下:合约新上市挂牌当 月………………交割月前第 三月交割月前第 二月交割月前第 一月交割月 份本办法有关条款时间段的划分方法参照本款执行第七条 当某铜、铝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 D1,D2,D3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 N)达到 7.5%;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 D1、D2、D3、D4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 9%;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 D1、D2、D3、D4、D5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 N)达到 10.5%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 20%。
当某天然橡胶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 D1、D2、D3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 9%;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 D1、D2、D3、D4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 12%;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 D1、D2、D3、D4、D5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 13.5%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 20% 当某燃料油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 D1、D2、D3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 D1、D2、D3、D4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 14%;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 D1、D2、D3、D4、D5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 16%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 20%。
N 的计算公式为: N = (Pt-P0)/P0*100% t=3,4,5P0 为 D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Pt 为 t 交易日结算价, t=3,4,5P3 为 D3 交易日结算价P2 为 D2 交易日结算价P1 为 D1 交易日结算价交易所采取本条规定措施的,须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二条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 D1 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 D2、D3、D4、D5、D6 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 D1 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 6%,收取比例已高于 6%的按原比例收取: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 7%,收取比例已高于 7%的按原比例收取; 燃料油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 10%,收取比例已高于 10%的按原比例收取 :D2 交易日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 4%,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 6%, 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 7% 第十三条该期货合约若 D2 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末达到 4%,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末达到 6%, 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未达到7%, 则 D3 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 D2 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 D1 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 D2 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 8%,收取比例已高于 8%的按原比例收取: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 9%,收取比例已高于 9%的按原比例收取; 燃料油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 15%,收取比例已高于 15%的按原比例收取 :D3 交易日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 5%,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 6%, 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 10% 第十四条若 D3 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未达到 5%,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末达到 6%,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未达到 10%,则 D4 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 D3 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 D1 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 D3 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铜、铝期货合约按 8%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 8%的按原比例收取:该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接 9%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 9%的按原比例收取。
燃料油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 20%,收取比例已高于 20%的按原比例收取 :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 D4 交易日该铜、铝、天然橡胶、 燃料油 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 D4 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铜、铝、天然橡胶、 燃料油 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D4 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 DS 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 20%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须在 D5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若 D5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 D6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 D5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 D3 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 D5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 D3 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 D1 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措施二:在 D4 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 D3 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 D3 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或非经纪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在 D3 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投资者该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 6%(天然橡胶、 燃料油 为 8%)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为平仓数量若投资者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可在收市前撤单,则已撤报单不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二)投资者单位净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投资者该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 = 投资者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元) /投资者该合约的净持 仓量(吨) 投资者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在投资者该合约的历史成交库中从当日向前找出累计符合当日净持仓数的开仓合约的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的总和 (三)持仓盈利投资者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投资者单位净持仓盈利的投机头寸以及投资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 6%(天然橡胶、 燃料油 为 8%)的保值头寸都列入平仓范围。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l、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 6%(天然橡胶、燃料油 为 8%)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简称盈利 6%以上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 燃料油 简称盈利 8%以上的投机头寸); 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 3%(天然橡胶、 燃料油 为4%),小于 6%(天然橡胶、 燃料油 为 8%)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简称盈利 3%以上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微且达简称盈利 4%以上的投机头寸); 再次分配给单位伊持仓盈利小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 3%(天然橡胶、 燃料油 为 4%)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简称赢利 3%以下的投机寸,天然橡胶、 燃料油 简称盈利 4%以下的投机头寸); 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 6%(天然橡胶、 燃料油 为 8%)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