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lil****ar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150.50KB
约7页
文档ID:276181701
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_第1页
1/7

编号:CCAEPI-RG-Y-018-2013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2013-8-20发布 2013-8-20实施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目 录1 适用范围 12 认证模式 13 认证的基本环节 1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4.1 认证申请 14.2 型式检验 24.3 工厂质量体系检查 2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5 认证后监督 35 认证证书 4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4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4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56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5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5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56.3 加施方式 56.4 标志的位置 57 收费 51 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所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是指自动连续测定环境空气中的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和/或颗粒物(PM10和/或PM2.5)等参数浓度所需要的全部设备一般由采样、测试、数据采集和处理三个子系统组成。

其监测仪器一般分为点式监测仪器和开放光程监测仪器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包括SO2、NO2、O3、CO和颗粒物PM10、PM2.5等参数监测仪器、采样装置等的监测子站(背景监测站除外)2 认证模式型式检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认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主要环节包括:认证申请;型式检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原则上按不同产品的分析监测方法和规格来划分申请单元产品由同一生产厂生产且采样装置、分析监测方法和数据采集传输系统完全相同,仅规格不同的系列产品也可作为一个申请单元依据不同标准生产或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4.1.2 申请文件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随附以下文件: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2)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 已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的申请认证产品的企业标准;4) 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5) 申请产品两个以上的用户意见及一个工程验收报告;6) 产品说明书、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说明、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等;7) 国家批准的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8) 产品工作原理及主要设计参数说明;9) 主要配置及其型号清单;10) 其他需要的文件。

4.2 型式检验4.2.1 型式检验的抽样原则同一申请单元的产品,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各2套(PM10、PM2.5测试仪需3套)进行型式检验抽样基数不少于5套,PM10、PM2.5测试仪不少于10套4.2.2 型式检验的方式采取生产工厂主要零部件质量检验与产品应用现场检验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零部件质量检验与初始工厂检查一同进行4.2.3 型式检验依据的标准HJ653-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479-2009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4.2.4 型式检验方法执行4.2.3依据标准中所规定和引用的检验方法/标准进行检验4.2.5 型式检验项目及相应技术要求按照4.2.3依据标准中的规定目进行检验4.3 工厂质量体系检查4.3.1 检查内容工厂质量体系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由认证机构派检查员对生产厂按照CCAEPI-GK-305《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检查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若认证单元为产品系列,则一致性检查应对每个单元的产品至少抽取型式检验时未进行的一个规格型号进行重点核实以下内容:认证产品和包装上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型式检验报告所标明的一致;认证产品的工艺结构及主要配套设备应与型式检验时的样品一致;认证产品所用的原材料应与型式检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关确认的一致4.3.1.3 检查范围工厂质量体系检查的范围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和所涉及的活动包括与制造该产品有关的质量体系所涉及的部门、岗位、设施相关的质量活动4.3.2 初始检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型式检验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生产厂为3至6个人日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由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检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检验时间、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检验时间根据产品和相关标准确定(因检验项目不合格,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检验完成后,提交报告的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生产厂递交了不符合要求的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认证结果评定、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4.5 认证后监督4.5.1 监督的适用一般情况下在获证后三年有效期内,对工厂进行两次监督检查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有足够的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 监督的内容认证后监督的主要内容为认证产品运行情况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验机构检验,见4.5.3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重点项目监督复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2~3个人日。

4.5.3 认证后的抽样检验 需要时,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认证检验依据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验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及其对产品性能影响的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4.5.4 监督结果的评价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合格之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3个月)进行整改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 认证证书5.1 认证证书的保持5.1.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证书有效性的保持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5.1.2 认证产品的变更5.1.2.1 变更的申请认证后的产品,如果涉及主要设计参数、产品结构、关键材料和元器件发生变更时,或证书持有者法人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5.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检验,如需送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5.2.1 扩展程序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验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 样品要求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对扩展产品检验时,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照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6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机构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本规则覆盖的产品允许使用认证机构规定的变形认证标志6.3 加施方式可以采用认证机构允许的加施方式6.4 标志的位置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7 收费自愿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