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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第七讲讲义(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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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第七讲讲义精选(14)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一般状况下,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  (1)事故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  (2)同一地区连续频繁发生同类事故的;  (3)事故发生地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训的;  (4)社会和群众对下级政府调查的事故反响非常剧烈的;  (5)事故调查难以做到客观、公正的  (四)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的调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  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原则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据事故的详细状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与。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成员的根本条件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学问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所谓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事故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发生单位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与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成时,发觉被推举为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人选与所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该成员予以调整;事故调查组组成时,有关部门、单位中与所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主动回避,不应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组成后,有关部门、单位发觉其成员与所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将该成员予以更换或者停顿其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调查组组长的产生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也可以由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有关部门指定,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据事故的详细状况和事故等级,设事故调查组副组长1~3人,副组长一般状况下应当是有关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副组长在事故调查组成员中产生,帮助组长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对一般等级的事故可只设组长一名,不再设置副组长。

  (四)事故调查组应当明确的几个问题  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必需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2.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履行事故调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代表其所属部门、单位进展事故调查工作;  3.事故调查组成员都要承受事故调查组的领导;  4.事故调查组聘请的参加事故调查的专家,也是事故调查组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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