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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福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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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福利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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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福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治理能力,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行为,发挥薪酬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官、执行总裁、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审计责任人和合规负责人等由董事会确定的专业技术类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范围每年由总公司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确定,实行动态化管理第三条 公司高管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制定科学合理的高管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机制二)规范严谨应根据公司治理要求,规范高管薪酬管理程序,确保高管人员薪酬管理过程符合国家、监管及公司规定三)有效适当应将高管薪酬管理与合规风险管理情况等相衔接,提升高管履职积极性与责任意识,防范相关风险6第二章 薪酬管理权限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高管人员薪酬管理负最终责任。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管理中的如下内容进行审核:(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及权重、考核结果和薪酬发放情况;(三)其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材料第五条 公司有权根据经营结果、市场情况、风险控制等多种因素,制定或调整高管人员薪酬标准公司制定/调整高管薪酬标准,需经董事会审议或执委会决定第三章 薪酬结构第六条 公司高管薪酬采用年薪制结构,实行全额绩效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一)基本薪酬基本薪酬是月度部分,按月支付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应与公司整体绩效挂钩,并根据公司经营绩效、个人当年绩效考核结果等确定和发放绩效薪酬应当控制在价值效益的适当比率内,最高额率在公司年度预算内具体量化体现三)福利公司每年支付给高管人员的福利不得超过法律与规则的明确要求四)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和现金激励,公司实行中长期激励的,应当报经中国银保监会备案第四章 薪酬递延规则第七条 除特殊约定外,本办法适用对象各年度经考核后的绩效薪酬实行滚动递延支付第八条 递延支付期限原则上为三年,递延支付比例不低于 40其中,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总裁、执行总裁、总经理不低于 50延期部分于考核结果确定的下两个年度同期平均支付。

具体递延比例如下表:职位当年发放次年发放第 3 年发放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执行总裁、总经理50%25%25%其他高管人员60%20%20%关键岗位人员60%20%20%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往年递延的绩效薪酬停发:(一)出现《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情形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二)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三)出现重大违规违纪、玩忽职守,对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四)不按或不执行公司使命、违反公司文化价值、违反公司各类规则制度等行为的五)出现其他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规定相关情形的风险及损失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往年延期的绩效薪酬扣发一定比例发放,扣减比例依情节严重性确定:(一)高管任期届满,且离任审计有违法违规情况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往年延期的绩效薪酬按一定比例扣减二)往年业务当年暴露风险合规问题,视问题情节严重性,对延期的绩效薪酬按一定比例扣减第五章 绩效考核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内容(一)高管人员绩效考核应当有明确的绩效考核指标,包括总体绩效考核指标和岗位考核指标其中,岗位考核指标应充分体现该岗位的业绩贡献和风险合规要求,并尽可能量化, 同时与公司总体绩效相挂钩。

二)合规与风险类指标可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及岗位特点作为调节性指标,具体在当年度核定的高管岗位绩效考核指标中明确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程序(一)每年初公司应当制定高管人员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及权重,经董事会审核后确定二)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对高管人员绩效考核达成情况进行评价,并最终决定绩效考核结果第十三条 绩效结果兑现(一)当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是当年绩效薪酬支付的依据二)组织资源部根据董事会的考核结果和本办法规定的绩效支付比例进行绩效核算后发放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组织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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