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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法学教育改革与最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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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德国法学教育改革与最新立法    左菁Summary: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是德国,其法学教育理念突出系统性和理论性,一方面强调法学思维方式的培养,另一方面也强调实践技能的训练2003年德國《法学教育改革法》希望通过改革使德国的法学教育与职业导向相结合,同时在“欧洲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提高法律人的“国际化”专业素质德国通过持续改革完善其法学教育制度的积极努力值得我国学习,我国应在法学教育中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注重法科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国际化方向的法学内容、增强现行法学教育学科设置的灵活性与科学性并严格法律人才培养制度,从而保证我国法律职业队伍的基本专业素质Key:法学“双轨制”;国家考试;法务实习;职业培训;法学教育改革:G642.0     文献标志码:A     :1674-9324(2016)05-0086-04一、引言德国近代法律体系是建立在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的基础上,并由萨维尼、胡果、普赫塔等法学家创造发展而成其法律在立法技术上坚持严密的逻辑推理和精确的法律用语,因此,对法律从业者的演绎推理能力和法学语言能力有非常高的要求相应地,德国法学教育的中心任务之一便是对法科学生的这些能力进行培养。

德国任何一个法律工作者在正式从业之前不仅要经过大学基础教育和两次国家考试,而且要经历长达2年的实习期,这种严格的“完全法律人”培养模式,便是德国独树一帜的“双轨制”法学教育制度,以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结合为核心但这种以培养“全能法律人”为目标的传统教学模式在德国业已成为备受争议的改革焦点之一早在1996年改革观点就认为,一味追求“通才型”人才的教育模式缺乏灵活性,法学教育应当重在实践训练,而不仅仅是培养“法官型”人才,不应过分注重“司法”此外,德国法学课程的设置也没有跟上欧洲一体化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形势,教学内容已不适合现今社会对于“国际型”法学人才的需求鉴于此,2003年7月1日生效的《法学教育改革法》对德国“双轨制”法学教育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力图改变此前以司法审判为核心的教育方向并强化法律学习的国际化方向二、德国法学“双轨制”教育框架在德国法学教育制度领域中最重要的联邦法律是《法官法》,除此之外,还包括《律师法》及《高等教育框架法》《法官法》第2章第5条对法官的教育提出了具体要求德国《法官法》第5条规定,法科学生取得法官资格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首先在大学完成法学专业学习并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二是之后完成法务实习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即德国法学教育的基本阶段包括大学法学教育和法务实习期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结束需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第二阶段结束需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

一)阶段一:大学学习与第一次国家考试1.法学教育阶段德国《法官法》第5条a第1款规定,法科学生大学学习时间为三年半从现实情况来看,大多数法科学生需要要经过四到五年的学习课堂学习阶段又分为两个部分,包括基础教育和重点教育基础教育时间为4个学期,法科学生一般要完成民法、刑法、公法、诉讼法等方向的必修基础理论课程;重点教育阶段需要5个学期或更长的时间,在此期间法科学生应确定自己的重点研究方向,并在此基础上选择该方向的必修及选修课除了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学习外,根据《法官法》第5条a第3款,大学的课程内容还包括行政管理实习、审判实习和法律咨询服务实习实习不能少于3个月,且不能占用课堂时间所有课程及大学学习期间的实习完成后,法科学生便可申请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没有接受过法学专业大学教育的申请者,不能获准参加司法考试2.第一次国家考试德国的司法考试分为两次:第一次国家考试和第二次国家考试第一次国家考试标志着大学法学基础阶段的结束,如通过便可以认为法科学生已成功毕业,表明该学生具备了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理论知识,可获得相当于研究生水平的学位证书第一次国家考试由两部分组成:州举办的国家统一必修课目考核(占总成绩的70%)及由大学组织的重点研究方向考试(占总成绩的30%)。

考试主要考察法科学生掌握民法、刑法、诉讼法和公法等课程基础知识的情况,包括笔试和口试笔试以案例分析为主,但也有理论知识的考核口试的范围涵盖与笔试基本一致,即也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计公法等课程国家考试由设在州司法部的州法律考试局主持,考试局主席和副主席由职业法官和高级行政官员出任,其他成员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行政人员、大学教授、高校讲师充当考试局下设考试委员会负责具体考试工作学生只有两次考试机会,如果两次均未通过,便意味着该学生再无缘从事法律工作二)阶段二:实习期与第二次国家考试1.法务实习阶段已经大学毕业的法科学生,不能直接申请第二次国家考试,德国法律要求其首先必须以准法律人的身份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法务实习,一般不少于两年在实习期间,法科学生要在检察官、法官或执业律师的指导下熟悉法律业务、掌握法律工作方法,甚至承担具体法律实务《法官法》第5条b规定,实习单位包括必选和自选两类必选单位有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或检察官办公室、行政部门和律师事务所自选单位则由实习生在法律规定的30个实习单位范围内自主选择,通常有联邦或州立法机构、财政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或社会法院、公证处、企业、国际、国家间或外国培训机构或外国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单位。

每段实习完成后,单位的实习指导者会出具表明该学生成绩、实践能力、专业知识及研习状态的证明,之后由州法院院长综合该生各阶段的实习成绩,得出总分数2.第二次国家考试第二次国家考试标志着法科学生法律学习正式结束,同时也被看做是法律从业者的任用考试,通过后才有资格申请从事检察官、法官、行政人员、大学教授及律师工作第二次国家考试也包括笔试和口试和第一次国家考试相比较,第二次国家考试的笔试内容更加专业化,更多考核相关部门法的内容,特别是在实习单位所学到的实际知识口试的形式与第一次国家考试也不相同,不再是由大学法学教授,而是由法官、检察官和行政官员主持第二次国家考试比第一次国家考试的考核难度要低很多,主要考核法科学生在法务实习期间是否达到了实习的目的,重点考察的是学生的法律适用技能考试范围包括必修课程科目和由申请者自己选择的重点课程科目必修课程通常包括民法、劳动法、公法等;重点科目一般包括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破产法、经济管理法、股份公司法、证券法、卡特尔法、竞争法、社会法、税法等第二次国家考试也只有一次补考机会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的法科学生,即具备了申请法官、检察官和高级行政官员的职务的资格三、德国法学教育改革之争论早在1996年德国律师界和司法部就开始对法学教育提出诸多改革意见,认为现行法学教育存在过于强调司法纠纷处理及不适应国际化发展等弊端。

首先,德国的法学教育太过于注重“法官培养”,而忽略了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律师素质”的训练,且事实上,德国法科学生有高达80%左右在毕业后都选择从事律师工作,但学生在教育中所获得的职业指导却非常有限其次,随着欧洲范围内法律一体化以及全球合作的发展,欧盟法及国际法律制度对于各成员国具有重要意义,但德国的法学课堂重点限于德国法的知识内容,很少涉及超国家的法学内容,关于法律关系国际化和欧洲一体化的教学内容应该得到充实,且法律外语也未列入必修课范围,不利于德国国际化法律人才的培养在德国关于法学教育改革的争论主要体现在两份草案的出台上2000年秋德国各州司法部在布鲁塞尔司法部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德国《法学教育改革法》的“州立法草案”,2001年9月27日该草案提交德国议会与之相对的另一项草案是由德国社民党、BueNDIS90及绿党提出的“联合草案”,该草案于2001年10月17日上交议会,被认为是改革德国法律教育制度的另一种方案两个草案在虽诸如法学教育应更偏向律师执业训练、应加强选修课的地位、各高校法学院应形成自己的特色学科和研究重点、法律教育中应融入一定的技巧训练、法务实习日程安排应更加灵活等方面基本达成共识,但分歧也是明显的,主要体现在:第一,“联合草案”认为法律外语应作为必修课,而“州立法草案”则认为法律外语的重要性尚未达到这一程度,设为选修课即可。

第二,“联合草案”认为大学理论学习阶段的必修课成绩应占到第一次国家考试的至少50%,而“州立法草案”则认为只占25%第三,“联合草案”认为所有法科毕业生,都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完成为期12个月的实务培训,而“州立法草案”则认为在一年的“必修实务期”后,可以让实习学生自由选择第二年实务培训的地点,如可以是法院、律师事务所、行政署等四、德国法学教育改革最新立法根据德国联邦参议院的决议,2002年3月21日审议通过的《法学教育改革法》于2003年7月1日生效其立法改革的方向是鼓励法科学生拥有“交叉”的知识体系一方面要保证“通才教育”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素质,另一方面也要传授实务操作意义上的技能同时,在“欧洲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德国的法律人还应该拥有专业的“操作技巧”和“语言能力”《法学教育改革法》的主要是针对德国《法官法》和《律师法》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根据《法官法》第5条第1款,第一次由国家考试由重点科目考试及国家必修科目考试两部分组成法科学生在完成大学阶段的法学学习后,不再参加由国家(即各州)举行的国家考试,而是参加不同性质的两种考试:一是由国家举行的考试,内容仅涉及必修科目;二是由各大学自行举行的“大学考试”,内容仅涉及选修科目;第二,根据《法官法》第5a条第2款第1句,法律学习的内容应有“必修科目”及“选修科目”。

即各大学法律院系享有确定选修课范围的自主权,通过加强学生在选修课领域的学习,首先可以使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和学习专长来安排学习,其次各大学法律院系也可以凸显自己的“教学特色”第三,根据《法官法》第5a条第2款第2句上半句,法律外語将可能成为德国法科学生的一门必修课,但各州拥有确定考察外语的形式的权利第四,根据《法官法》第5a条第2款第3句,法学必修课包括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的核心部分,诉讼法、欧盟法、法理学、法哲学、法制史和法社会学基础知识等第五,根据《法官法》第5a条第3款第1句,法科学习内容的设定应考虑在司法、法律咨询和法律行政中重要的素质培养,包括谈话技巧、法庭辩论、仲裁、调解、修辞与口才、调查和交流等能力第六,根据《法官法》第5b条第2款,法务实习应在自选地点和列举的必修地点进行:地方法院民庭、检察院或法院刑庭、行政署、律师事务所此外,《法官法》第5b条第4款第1句规定实习期限为:除律师事务所实习至少为9个月外,其他实习地点的实习至少为3个月第七,《律师法》调整的地方仅为第59条第1款和73条第2款第9项,即律师事务所应参与对法务实习的教育和培训,并对实习生给予指导、训练,并给予接触和处理具体案件的机会。

综上,德国此次法学教育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在保留法学教育“双轨制”的前提下,对现行体制的诸多领域进行程度不一的改革,核心举措包括授予各大学选修课的自主设置权及考试职权、重视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方向、强化律师职业教育及增强法务实习的灵活性五、德国法学教育改革对我国的启示(一)重视法务实践尽管从历史上看德国法学“双轨制”教学模式已经延续了很长时期了,但最新的《法学教育改革法》却将其保留保下来,这表明德国法学教育仍非常重视实践活动,遵循“法学教育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原则具体看,德国的法学教育无论从本科阶段的实习安排,还是从两次国家考试之间的法务实习,都凸显了实践训练的重要性:首先,在大学的法学教育阶段中,法科学生必须完成3个月的实习,这是第一次实践活动,而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后的两年法务实习则是第二次实践活动虽然德国的法律教育的确很耗费时间,但事实是——德国的法律人在全世界的范围内都享有良好的声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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