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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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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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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第三十二条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区范畴内,严禁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畅通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区范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严禁采石、采矿、爆破在前款规定的地区范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行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行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区范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立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区范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区范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营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本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她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也许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她建(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标、行业原则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本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居民社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合、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二)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合;(三)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第二十三条 在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00米地区范畴内,管道单位发既有实行抛锚、拖锚、挖沙、采石、水下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本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但在保障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畅通而实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第二十四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1000米地区范畴内,管道单位发既有实行采石、采矿、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本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前款规定的地区范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等公共工程确需实行采石、爆破等作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1.0.2本规范合用于公称压力不不小于或等于42MPa的工业金属管道及非金属衬里的工业金属管道的设计。

1.0.3本规范不合用于下列管道的设计:1.0.3.1. 制造厂成套设计的设备或机器所属的管道;1.0.3.2. 电力行业的管道;1.0.3.3. 长输管道;1.0.3.4. 矿井的管道;1.0.3.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管道及非圆形截面的管道;1.0.3.6. 地下或室内给排水及消防给水管道;1.0.3.7. 泡沫、二氧化碳及其她灭火系统的管道1.0.3.8. 城乡公用管道2.1.1 A1类流体      category  A1 fluid  在本规范内系指剧毒流体,在输送过程中如有很少量的流体泄漏到环境中,被人吸入或人体接触时,能导致严重中毒,脱离接触后,不能治愈相称于现行国标《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限度分级》GB 5044中I级(极度危害)的毒物2.1.2 A2类流体    category A2 fluid  在本规范内系指有毒流体,接触此类流体后,会有不同限度的中毒,脱离接触后可治愈相称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限度分级》GB 5044中Ⅱ级如下(高度、中度、轻度危害)的毒物2.1.3  B类流体      category B   fluid 在本规范内系指这些流体在环境或操作条件下是一种气体或可闪蒸产气愤体的液体,这些流体能点燃并在空气中持续燃烧。

2.1.4  D类流体 category D fluid 指不可燃、无毒、设计压力不不小于或等于1.0MPa和设计温度高于—20~186℃之间的流体2.1.5. C类流体   category  C  fluid  系指不涉及D类流体的不可燃、无毒的流体8  管道的布置8.1   地上管道Ⅱ    管道的净空高度及净距8.1.5 架空管道穿过道路、铁路及人行道等的净空高度系指管道隔热层或支承构件最低点的高度,净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机车的铁路,轨顶以上        ≥6.6m;    (2)   铁路轨顶以上                 ≥5.5m;     (3) 道路       推荐值≥5.0m;最小值 4.5m; (4)   装置内管廊横梁的底面         ≥4.0m;       (5) 装置内管廊下面的管道,在通道上方     ≥3.2m;    (6)  人行过道,在道路旁           ≥2.2m;(7) 人行过道,在装置社区内            ≥2.0m 。

8) 管道与高压电力线路间交叉净距应符合架空电力线路现行国标的规定  8.1.6  在外管架(廊)上敷设管道时,管架边沿至建筑物或其她设施的水平距离除按如下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标《石油化工公司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管架边沿与如下设施的水平距离:(1)至铁路轨外册            ≥3.0m;(2)至道路边沿                  ≥1.0m;     (3)至人行道边沿               ≥0.5m;      (4)至厂区围墙中心                  ≥1.0m ;    (5)至有门窗的建筑物外墙       ≥3.0m ;   (6)至物门窗的建筑物外墙            ≥1.5m 。

     8.1.7   布置管道时应合理规划操作人行通道及维修通道操作人行通道的宽度不适宜不不小于0.8m8.2  沟内管道8.2.1    沟内管道布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8.2.1.1   管道的布置应以便检修及更换管道构成件为保证安全运营,沟内应有排水措施对于地下水位高且沟内易积水的地区,地沟及管道又无可靠的防水措施时,不适宜将管道布置在管沟内  8.2.1.2    沟与铁路、道路、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建筑物基本的构造、路基、管道敷设的深度、管径、流体压力及管道井的构造等条件来决定,并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    8.2.1.3   避免将管沟平行布置在主通道的下面 8.2.1.4    本规范第8.1节中有关管道排列、构造、排气、排液等条款也合用于沟内管道8.3   埋地管道8.3.1 埋地管道与铁路、道路及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表F的规定8.3.2   管道与管道及电缆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标《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8.3.6    管道与电缆间交叉净距不应不不小于0.5m电缆宜敷设在热管道下面,腐蚀性流体管道上面。

8.3.7   B类流体、氧气和热力管道与其她管道的交叉净距不应不不小于0.25m;C类及D类流体管道间的交叉净距不适宜不不小于0.15m《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1.0.2本规范合用于陆上新建、扩建或改建的输送原油、成品油、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工程的设计  4.1.5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城乡居民点或独立的人群密集的房屋的距离,不适宜不不小于15m 2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工厂的距离不适宜不不小于20m 3 原油、液化石油气、C5、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范畴边界不适宜不不小于10m,三级及如下公路不适宜不不小于 5m 4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畴边线3m以外 5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中心线与国家铁路干线、支线(单线)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分别不应不不小于25m 6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同军工厂、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最小距离,应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但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上述设施的距离不得不不小于200m  7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城乡居民点、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不不小于75m 注:1本条规定的距离,对于城乡居民点,由边沿建筑物的外墙算起;对于单独的工厂、机场,码头、港口、仓库等,应由划定的区域边界线算起公路用地范畴,公路路堤侧坡脚加护道和排水沟外边沿以外lm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坡顶(若未设截水沟时)外边沿以外lm   2当状况特殊或受地形及其她条件限制时,在采用有效措施保证相邻建(构)筑物和管道安全后,容许缩小4.1.5条中1~3款规定的距离,但不适宜不不小于8m(三级及如下公路不适宜不不小于5m)对处在地形特殊困难地段与公路平行的局部管段,在采用加强保护措施后,可埋设在公路路肩边线以外的公路用地范畴以内 4.1.6 敷设在地面的输油管道同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按本规范第4.1.5条所规定的距离增长1倍 4.1.7 当埋地输油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时,其距离应符合现行国标《66KV及如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及国家现行原则《110 ^- 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的规定。

埋地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其距离不应不不小于上述原则中的规定外,且不应不不小于10m 4.1.8埋地输油管道与埋地通信电缆及其她用途的埋地管道平行敷设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原则《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规定 4. 1. 9 埋地输油管道同其她用途的管道同沟敷设,并采用联合阴极保护的管道之间的距离,应根据施工和维修的需要拟定,其最小净距不应不不小于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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