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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港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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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港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起诉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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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港检刑诉[]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国、薛林林、张春普、崔少东、王振全、吕文化、璩辉、尹博、唐涛、刘勇、周志强、李功、黄福臣分别犯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讹诈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滥用职权罪、故意伤害罪——天津市高档人民法院(-10-17)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港检刑诉[]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国、薛林林、张春普、崔少东、王振全、吕文化、璩辉、尹博、唐涛、刘勇、周志强、李功、黄福臣分别犯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讹诈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滥用职权罪、故意伤害罪ﻫﻫ天津市高档人民法院 ﻫ刑事判决书 ()港刑初字第289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建国,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于天津市津南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10月3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  被告人薛林林,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南皮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春普,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于天津市津南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3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6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ﻫ  被告人崔少东,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于天津市津南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4月1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8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ﻫ 辩护人吴金平,天津市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振全,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于天津市津南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11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ﻫ  被告人吕文华,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于天津市津南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原系大港区城管古林中队协勤,住(略)。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8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ﻫ  被告人璩辉,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于天津市大港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大港区城管海滨中队协勤,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8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玉梅,天津市大港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尹博,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于天津市大港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大港区城管协勤,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8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6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 被告人唐涛,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于天津市大港区,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大港区城管海滨中队协勤,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8月27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20日被公安大港分局取保候审6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ﻫ  被告人刘勇,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于天津市,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系大港区城管古林中队工作人员,住(略)。

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10月11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监视居住,5月13日因期限届满被解除监视居住6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丽新,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志强,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于天津市大港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大港区城管古林中队协勤,住(略)因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8月17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功,男,1981年6月3日出生于天津市大港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大港区城管古林中队协勤,住(略)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10月12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公安大港分局监视居住,5月13日因期限届满被解除监视居住6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福臣,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铁力市,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大港区城管古林中队协勤,住(略)因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8月17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

ﻫ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港检刑诉[]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国、薛林林、张春普、崔少东、王振全、吕文化、璩辉、尹博、唐涛、刘勇、周志强、李功、黄福臣分别犯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讹诈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滥用职权罪、故意伤害罪,于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振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建国、薛林林、张春普,被告人崔少东及其辩护人吴金平,被告人王振全、吕文华,被告人璩辉及其辩护人吴玉梅,被告人尹博、唐涛,被告人刘勇及其辩护人赵丽新,被告人周志强、李功、黄福臣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ﻫ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自夏季开始,被告人赵建国组织、领导被告人王振全、崔少东、薛林林、张春普、刘洋(在逃)等人于每日晚上八、九点钟至次日上午六、七点钟,在大港区城管工作人员在津歧公路、津港公路执勤岗位的前方设卡,对驶向大港区界内的沙石料运送车辆大肆进行拦截,以保护违章沙石料运送车通过大港区城管工作人员执勤岗位不受城管工作人员惩罚为名,按每辆沙石料运送车人民币50元的价格对沙石料运送车司机进行敲诈讹诈,疯狂收取驶向大港区界内沙石料运送车司机的保护费,并且对制止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大港区城管工作人员采用暴力殴打、吓唬的手段;自夏季开始至8月份的两年的时间里,被告人赵建国领导该组织通过以上方式讹诈钱财合计12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薛林林自3月份至8月加入该组织,参与犯罪数额9万余元,被告人张春普自7月至11月加入该组织,参与犯罪数额为1万余元,被告人崔少东自2月至6月加入该组织,参与犯罪数额1万余元,被告人王振全自3月至7月加入该组织,参与犯罪数额为1万余元ﻫ  5月29日凌晨5时许,因大港区城管工作人员盛元兴等人在津港公路安达桥附近值勤时制止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赵建国遂驾驶夏利牌汽车撞击载有城管工作人员的执法车辆;8、9月份的一天夜间11时许,因大港区城管工作人员周云彪在津歧公路制止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周云彪下班回家时,被告人赵建国遂驾驶夏利牌汽车尾随、跟踪周云彪至大港区晨晖里对周云彪进行吓唬;12月6日上午7时许,因大港区城管工作人员刘金鹏在津港公路明珠加油站附近值勤时,制止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赵建国遂纠集组织成员持洋镐把等凶器对刘金鹏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刘金鹏的伤情为轻微伤ﻫ  8月22日晚23时许,长途运送司机孙家庆、车全振驾驶运送镁沙的货车路过大港区津歧公路上古林转盘时,被大港区城管工作人员璩辉、唐涛、尹搏拦截,被告人璩辉、唐涛、尹搏以该车运送的货品“超高”为由对孙家庆、车全振进行罚款,被害人孙家庆、车全振觉得其车未违规回绝交纳罚款,与璩辉、唐涛发生争执,后璩辉、尹搏先后给被告人吕文华打规定吕文华带人殴打被害人孙家庆、车全振,吕文华在接到璩辉、尹搏的后,遂纠集赵建国、王志国(在逃)持啤酒瓶赶到现场,后吕文华在唐涛的指认下,伙同赵建国、王志国(在逃)用啤酒瓶、路边的石块对被害人孙家庆、车全振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孙家庆的伤情为轻伤、车全振的伤情为轻微伤。

  自夏季以来,被告人吕文华、刘勇、周志强、李功、黄福臣在津港公路、津岐公路进入大港区界内的路段设岗执勤,查处和治理违背都市管理法规的大货车,被告人赵建国等人便以请吃饭、请洗澡、请按摩等手段拉拢以上被告人,以便其团伙在城管执勤岗位前向路过大港区运送沙石料的大货车收取每车50元的“带路费”在案发期间,被告人吕文华、刘勇、周志强、李功、黄福臣滥用手中权利,对于赵建国等人已经收取“带路费”的违章运送车在通过古林中队值勤岗位时不进行惩罚并予以放行,同步对未向被告人赵建国等人交纳“带路费”的沙石料运送车则进行拦截并对司机处以最高100元的罚款  6月16日9时许,在大港看守所A207号监室,被告人崔少东、被害人王利辉等人在监室内学习时,被告人崔少东因王利辉坐姿不原则,用脚踢了王一脚后双方厮打,打斗中崔少东将王利辉鼻部打伤,后经鉴定王利辉损伤限度为轻伤,民事部分已经协商解决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以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觉得被告人赵建国、薛林林、张春普、崔少东、王振全、吕文华、璩辉、尹博、唐涛、刘勇、周志强、李功、黄福臣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讹诈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滥用职权罪、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建国辩解,其参与敲诈讹诈的犯罪数额没有12万余元,大概有6-7万元;有关妨害公务事实中,其不是故意撞城管的执法车辆,而是下车时车没有停好撞上的,其没有跟踪、吓唬城管人员周云彪,有关殴打刘金鹏的事情公安机关已经解决完毕,有关聚众斗殴犯罪中其没有参与殴打;ﻫ  被告人薛林林辩解,其参与敲诈讹诈的犯罪数额没有9万余元,大概有6万余元;ﻫ  被告人吕文华辩解,聚众斗殴犯罪中其并没有殴打被害人;  被告人刘勇及其辩护人辩解,被告人刘勇没有实行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其只是一般的违纪行为,并且被告人刘勇主观上没有滥用职权的故意,综合以上几点被告人刘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ﻫ 被告人璩辉的辩护人辩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璩辉犯有聚众斗殴罪的定性不准,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ﻫ  被告人张春普、崔少东、王振全、尹博、唐涛、周志强、李功、黄福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ﻫ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赵建国等领导、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讹诈罪,妨害公务罪ﻫ  自夏季开始,被告人赵建国组织、领导被告人王振全、崔少东、薛林林、张春普、刘洋(在逃)等人于每日晚上八、九点钟至次日上午六、七点钟,在大港区城管工作人员位于津歧公路、津港公路执勤岗位的前方设卡,对驶向大港区界内的沙石料运送车辆大肆进行拦截,以保护违章沙石料运送车通过大港区城管工作人员执勤岗位不受城管工作人员惩罚为名,按每辆沙石料运送车人民币50元的价格对沙石料运送车司机进行敲诈讹诈,疯狂收取驶向大港区界内沙石料运送车司机的保护费,并且对制止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大港区城管工作人员实行暴力殴打和吓唬。

自夏季开始至8月份的两年的时间里,被告人赵建国领导该组织通过以上方式讹诈钱财合计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薛林林自3月份至8月加入该组织,参与犯罪数额6万余元,被告人张春普自7月至11月加入该组织,参与犯罪数额为1万余元,被告人崔少东自2月至6月加入该组织,参与犯罪数额1万余元,被告人王振全自3月至7月加入该组织,参与犯罪数额为1万余元  5月29日凌晨5时许,因大港区城管工作人员盛元兴等人在津港公路安达桥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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