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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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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权利义务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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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所涉及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开证人(opener)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义务:根据合同开证;向银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时付款赎单权利:验、退赎单;验、退货(均以信用证为依据)说明:开证申请书有两部分即对开证行的开证申请和对开证行的声明和保证(申明赎单付款 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开证行及其代理行只负单据表面是否合格之责;开证行对单据传递中 的差错不负责;对"不可抗力"不负责;保证到期付款赎单;保证支付各项费用;开证行有 权随时追加押金;有权决定货物代办保险和增加保险级别而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2 .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义务: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不符者尽早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拒绝接受或要求开证 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如接受则发货并通知收货人,备齐单据在规定时间向议付行 交单议付;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不符时应执行开证行改单指示并仍在信用证规定期限交单 权利:被拒绝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有权在通知对方后单方面撤消合同并拒绝信用证;交单后 若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可直接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收款前若开证申请人破产可停止货物 装运并自行处理;若开证行倒闭时信用证还未使用可要求开证申请人另开。

3 .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义务:正确、及时开证;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权利:收取手续费和押金;拒绝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不符单据;付款后如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时可处理单、货;货不足款可向开证申请人追索余额4 .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 务,是出口地所在银行需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转递行只负责照转5 .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根据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和受益人的请求按信用证规定对受益人交付的跟单汇票垫款或贴现,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索偿的银行(又称购票行、押汇行和贴现行;一般就是通知行;有限定议付和自由议付),义务:严格审单;垫付或贴现跟单汇票;背批信用证;权利:可议付也可不议付;议付后可处理(货运)单据;议付后开证行倒闭或借口拒付可向 受益人追回垫款6 .付款银行(reimbursing bank)指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对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受其委托的另家银行有权付款或不付款;一经付款,无权向受益人或汇票持有人追索7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以自己名义保证的银行加批"保证兑付";不可撤消的确定承诺;独立对信用证负责,凭单付款;付款后只能向开 证行索偿;若开证行拒付或倒闭,则无权向受益人和议付行追索8 .承兑行(paying bank)指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亦是付款行9 .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指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又称清算行)只付款不审单;只管偿付不管退款;不偿付时开证行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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