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金梦圆民法总则1 (10)

ldj****22
实名认证
店铺
PDF
3.08MB
约8页
文档ID:36910987
金梦圆民法总则1 (10)_第1页
1/8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一)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1.含义同一物上同时并存物权与债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得以 实现表现为四种情形:①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典型形态是:不动产一物数卖不动产一物数卖场合,取得不 动产所有权的买受人,其所有权优先于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之债权例如:甲将房屋出卖 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过户登记 所有权人丙即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而乙只能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②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优先于 债权有物的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得优先于(担保人之)一般债权人而受清偿同样的道 理,物的担保人破产时,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享有“别除权” ( 《企 业破产法》第 109 条) 这也是担保物权的价值所在③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甲村 将某土地出租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村又在该土地上为丙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丙用益 物权优先于乙的租赁权 ④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 典型例子是 《物权法》第 20 条规定的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效力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双方依约定给乙办 理了预告登记,此后,甲未经乙同意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

根据《物权法》第 20 条,甲即 使托关系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丙也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乙有权请求涂销丙的过户登 记,并要求甲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甲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乙同意,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 物权效力但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 2.例外在例外情形下,基于特殊政策考量,法律规定同一物上并存物权与债权时, 特定债权优先于物权实现记住这两个例外:①《合同法》第 286 条规定,的承包人的优先 受偿权(工程价款债权)优先于在建设工程上设立的抵押权,还优先于尚未支付一定比例购 房款的业主的所有权 ② 《海商法》 第 25 条第一款规定: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二)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二)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物权时,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按照下列规则确定:①首先, 按 照法律的规定确定物权之间的优先性比如: 《物权法》第 199、239 条再比如:他物权优 先于所有权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适用“先来后到先来后到”规则( “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 , 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 1】甲先后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乙、丙设立两个取水地役权,均办理了地役权登记。

此后,甲土地上的水源不足,不能同时满足乙、丙的取水地役权①乙的地役权优先于丙的 地役权②丙的地役权若因此得不到实现,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1.动产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竞合规则同一动产上并存质权、抵押权、留置权时, 其彼此间的优先性问题十分复杂 ((2003200320032003--3 3 3 3--38383838))与((2011201120112011--3 3 3 3--7 7 7 7))两次考到其中比较简单 的情形现有必要予以较为详尽的叙述,以备不时之需: (1)留置权与质权、抵押权之间分“先成立留置权”还是“后成立留置权”两种情 形,作不同处理 ①先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后成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先与质权、抵押权 《物权法》 第 239 条规定: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 偿 ” 【例 2】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将汽车交给丙修理,丙因 甲不支付到期修理费而将汽车留置①丙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②法理基础是:丙的债权增加了留置物的价值;丙的债权是提供劳务获得的债权(十有八九是丙养家糊口的依 靠) 【例 3】甲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乙,质押期间,乙将汽车交给丙保管。

此后,丙因乙不 支付到期的保管费而将汽车留置则丙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质权②先成立留置权先成立留置权, 后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 此时, 关键在于质权或者抵押权是谁设立的 又分两种情况: (a)留置权成立后,若动产的所有人动产的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再设立的质权、抵押权, 则先成立的留置权优先于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 (b)留置权成立后,若留置权人留置权人以自己的 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优先于先成立的留置权 【例 4】甲将自己的汽车送给乙修理,因欠到期修理费被乙留置此后,甲甲又将该汽车 抵押给丙①乙的留置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②法理基础:先来后到规则 【例 5】甲将自己的汽车送给乙修理,因欠到期修理费被乙留置此后,甲甲因特别需要 用汽车给丙设立质权, 就给乙说了一箩筐好话, 乙同意把汽车交给丙 (但乙并不放弃留置权), 甲在汽车上给丙设立质权①乙的留置权优先于丙的质权②法理基础:先来后到规则 ③ 当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 87 条,乙的留置权的效力减弱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 6】甲将自己的汽车送给乙修理,因欠到期修理费被乙留置现因乙乙需要给丙提供 担保,乙找到甲,请求甲同意自己用该汽车给丙提供担保,得到甲同意后,乙以自己的名义 用该汽车给丙设立质权(抵押权) 。

①丙的质权、抵押权优先于乙的留置权②法理基础: 担保人的权利总不能优越于被担保之债权人的权利 【例 7】甲将自己的汽车送给乙修理,因欠到期修理费被乙留置现因乙乙需要给丙提供 担保,乙谎称自己是汽车的所有人,将该汽车质押(抵押)给不知情的丙①丙善意取得汽 车质权(抵押权) ②丙的质权或者抵押权优先于乙的留置权2)质权与抵押权之间分动产所有人“先抵后质”与“先质后抵”两种情形,作不 同处理(注意注意:为了简化问题,这里只分析动产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先后设立质权与抵押权 的情形,不考虑质权人或抵押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那样问题太复杂, 没 有必要 ①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由于《物权法》第 188 条规定,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所以: (a)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b)若抵押 权未登记,且后来的质权人为善意,则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②先设立质权,后设立抵押权无论后设立的抵押权是否登记,质权均优先于后设立的 抵押权真题研习】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 100 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 10 万元,未办 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 80 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手续。

同升公司欠丙货款 20 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 理,因欠丁 5 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 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2011 年试卷三第 7 题) A.甲乙丙丁B.乙丙丁甲C.丙丁甲乙D.丁乙丙甲 【答案】D2.抵押权的顺位 《物权法》第 199 条规定: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 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 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清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须注意须注意:理解《物权法》第 199 条,须先掌握《物权法》第 187、188 条①根据《物 权法》第 187 条的规定,以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 (经招标、拍卖取得的)荒地的承包经 营权设立抵押权的,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所以,不动产上只存在登记过的抵押 权②根据《物权法》第 188 条的规定,设立动产抵押权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 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动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的,可能有的办理了抵 押登记,有的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这样, 《物权法》第 199 条就应这样来理解: (1)同一不动产不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 抵押权的顺位是:①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②同一天登记(比如一个上午登记,一个下 午登记)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同一动产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 的顺位是:①登记过的优先于未登记的②登记过的有两个以上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 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③没有登记的有两个以上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例 8】甲一汽车价值 300 万元3 月 1 日,甲将汽车抵押给乙(担保 100 万元债权), 但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4 月 1 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丙(担保 100 万元债权) ,7 月 1 日才 办理抵押登记6 月 1 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丁(担保 100 万元债权) ,并于同日办理抵押 登记8 月 1 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戊(担保 100 万元债权) ,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① 丁的抵押权为第一顺位;丙的抵押权第二顺位;乙和戊的抵押权均为第三顺位②此例重点 想说明另外两个问题: (a)甲的汽车仅价值 300 万元,但共担保了 400 万元的债权(超额抵 押) 《担保法》不允许这样做,但《物权法》允许。

(b)现假设丙(第二顺位)的债权已经 到期,但是丁(第一顺位)的债权尚未到期,那么丙是否有权拍卖该汽车呢?答案是:丙有 权拍卖汽车,但是,应当将拍卖所得的价款先给第一顺位的丁提存约 100 万元,丙才能就剩 余的价款优先受偿三、物权请求权(三、物权请求权(★★★)) 《物权法》《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 《物权法》第 34、35 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 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 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是对物权提供的“物权法上的保护方法” ,与此相对应 的是对物权提供的“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 (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违约损害赔 偿等) 物权请求权包括三种: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排除妨害请求权;③消除危险请求权1.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有以下特点:①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

物 权是支配权,物权未遭受侵害时,不存在物权请求权;仅在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 害的现实危险时) ,才从物权生发出物权请求权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 权是为了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的救济性权利, 是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在内 容上:(a)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主要是行为请求权行为请求权,即请求相对人作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 或者消除危险的行为b)但在少数情况下,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也可为容忍请求权容忍请求权例如: 甲晾晒的衣服被风吹到乙的土地上, 甲到乙的土地上取回衣服时, 甲有权请求乙容忍自己的 取回行为③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独立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请求权,同时也是一种独立于物权之外的独立的请求权④物权请求权虽非债权,但由于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 所 以,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类推适用法律关于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 给 付迟延、不完全给付的规定)⑤由于物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所以, 物权请求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物权请求权也不能与物权相分离而分别转让分别转让 (但有 一个例外:尽管存在争议,通说认为,在指示交付中,可通过单独让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方 式完成指示交付)。

2.与债权请求权相比,物权请求权还有三个特点:①不以相对人的过错过错为构成要件 例如:甲、乙为邻居,乙所有的树木被台风刮到在甲院内甲可对无过错的乙行使排除妨害 请求权,乙(作为树木的所有权人)亦可对无过错的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②不以物权人 遭受财产损失财产损失为构成要件 只要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