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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812057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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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  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二)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的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无效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和银行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

  (3)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4)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5)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6)金额中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  (7)少数民族和外国驻华使领馆,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人行总行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管理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人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按总行备案;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总行批准后执行人行各分、支行管理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 ,报人行总行批准后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会计工作主管部门管理原则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原则要求(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结算当事人必须依照双方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依法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利,严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义务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保证其对资金支配的自主权三)银行不垫款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的界限,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安全,并促使单位和个人直接对自己的债权债务负责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一)内容三票一卡(一)汇票(二)本票(三)支票(四)信用卡结算方式(五)汇兑(六)托收承付(七)委托收款(八)电子支付等(二)支付结算的种类   1.结算采用的形式划分  结算采用的形式不同,可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两种  2.结算采用的工具划分  结算使用的工具不同,分为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类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银行存款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银行为存款单位或个人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到“元”为止必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可以不写“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写“整”(或“正”)字(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情况小写大写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1409.50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6007.14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1680.32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107000.53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16409.02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325.04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前加情况小写大写“零”月---1、2和10;日---1-9、10、20和302月12日零贰月壹拾贰日“壹”日---11-1910月20日零壹拾月零贰拾日★(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1)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2)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3)少数民族 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1)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2)变造: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剪接、挖补、覆盖、涂改方式)(3)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票据上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情况签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该单位、银行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公章+个人名章)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名章)  [答疑编号361020108]  [答疑编号361020203]第二节 现金管理一、现金及现金管理  (一)现金  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金属辅币。

  (二)现金管理  我国现金管理的主要依据有:国务院1988年9月8日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9月23日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开户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2.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现金使用  3.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4.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5.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6.转账结算凭证中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7.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二、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①职工工资、津贴;  ②个人劳务报酬;  ③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技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④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不受结算起点限制)⑥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不受结算起点限制)  ⑦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在上述①、②、③、④、⑦和⑧项中,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结算起点l000元的部分,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三、现金使用的限额1.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2.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五天,但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3.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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