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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doc9页)(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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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doc9页)(正式版)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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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 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的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 (以下简称“机构”)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 险销售的人员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 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的依据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四条 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不 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第五条 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 业声誉第六条 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 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的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第七条 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不得玩忽职守, 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第八条 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的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 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 提高专业 胜任能力。

第九条 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务 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第十条 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第三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 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第十二条 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 出现的问题应承担的管理责任第十三条 倡导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的保险产品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 被保险人 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四条 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对属于保险责任的理赔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赔偿或给付;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规 定时间内及时通知不得刁难客户,不得惜赔、拖赔、欠赔,更不得应赔不赔、 无理拒赔第四章 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五条 主动出示《展业证》或《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使用所在机构 统一印制的宣传资料不得自行手写、印制、变更所在机构的宣传资料,不得使 用或传播其他不合规的宣传资料第十六条 应根据客户的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推荐合适产品。

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的情况下,不得强行继续向客户推销,干扰客户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第十七条 客观、全面、准确地履行产品和服务的说明义务,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明确说明销售产品的经营主体, 确保客户知晓其所购买保险产品的完 整内容,对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投资产品应明确说明其费用扣 除情况和投资风险及收益的不确定性不得有虚假陈述、隐瞒真相、误导客户、 违规承诺等行为第十八条加强客户回访和跟踪服务,协助客户进行客观、公正、及时理赔 所在机构对客户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作出拒赔决定的, 应将所在机构出 具的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及时送交客户,并说明理由第五章公平竞争准则第十九条 同业互尊,同业互助,增进交流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彳来其他保 险机构在职从业人员第二十条 公平竞争,严禁从业人员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采用不实宣传或易引起误解方式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声誉;(二)贬低或诋毁其他机构、从业人员、保险产品,或利用保险监管机构的 处罚决定攻击同业;(三)向客户给予或承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四)在未经保险监管机构核准的区域开展业务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 业务;(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擅自降低保险费率或高于行业自律标准支付 手续费。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一条 行业自律组织对表现优秀的从业人员,可视情形给予以下奖励:(一)书面表扬;(二)公开表彰;(三)授予荣誉称号;(四)其他合适形式的奖励前款所列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并指导和监督 从业人员遵守本细则对违反本细则的从业人员,由其所在机构根据内部管理规 定进行处分第二十三条 行业自律组织对违反本细则的从业人员,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 式进行提示或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违规情节严重的,由行业自律组织提请保险监管机构依法采取有关 监管措施第二十四条 行业自律组织对违规从业人员,可以给予以下形式的纪律处分:()育口,(二)业内通报批评;(三)通过媒体公开谴责;(四)提请保险监管机构查处;(五)从业禁止前款所列的纪律处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 业自律组织应予以警告,限期整改警告由行业自律组织以信函形式向从业人员 本人发出,同时抄报其所在的上级机构和保险监管机构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自律组织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业内通报批评:(一)机构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突发事件,未进行及时处理,引发行业公共关 系危机的;(二)机构违规经营,违反行业自律规则和服务承诺的;(三)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理赔服务质量差的;(四)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招彳来从业人员的;(五)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其所在机构应将其名单上报行业自律组织,予以业内通报批评:(一)代签名;(二)代体检;(三)伪造客户回访记录、故意滞留客户保险合同;(四)伪造机构和客户的公章、印件;(五)在资格考试中参与考试作弊、冒名代考,及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展业证》或《执业证书》;(六)挪用侵占保费、滞留保费私设帐户及公款私存;(七)与客户勾结,故意隐瞒承保条件,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八)擅自印制、伪造、变造、隐匿保险单证,违规制作宣传材料,私自更改客户投保和保全信息;(九)伪造、销毁帐务,指使违规操作;(十)泄露所在机构和客户重大商业秘密;(十一)盗取或恶意毁坏机构重要数据设备;(十二)所在机构认为其他应该上报的行为前款所列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业自律组织对负有主要责任 的从业人员应通过媒体予以公开谴责:(一)机构或个人严重损害保险业整体形象的;(二)机构或个人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第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严重违反本细则且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行业自律组织可提请保险监管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机构均不得再行录用:(一)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被业内通报批评的;(二)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公开谴责的;(三)严重违反所在机构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且对行业造成恶劣影 响的第三十一条 行业自律组织应建立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制度,详实记录从业人 员奖励和处分情况;对受到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处分的信息,应 在其网站上予以公示,以供查询;对其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通报保险监管 机构第三十二条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执行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有异议的,可向行 业自律组织申请复议;对行业自律组织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向保险监管机构中 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对保险机构执行本细则情况进行检查保 险机构应如实记录其从业人员执行本细则情况, 建立报告制度,年终向其加入的行业自律组织报告情况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人生最大的幸福,莫过于连一分钟都无法休息 零碎的时间实在可以成就大事业 珍惜时间可以使生命变的更有价值 时间象奔腾澎湃的急湍,它一去无返,毫不流连 一个人越知道时间的价 值,就越感到失时的痛苦 得到时间,就是得到一切 用经济学的眼光来看,时间就是一种财富 时间一点一滴凋谢,犹如蜡烛漫漫燃尽 我总是感觉到时间的巨轮在我背后奔驰,日益迫近 夜晚 给老人带来平静,给年轻人带来希望 不浪费时间,每时每刻都做些有用的事,戒掉一切不必要的行为 时间乃是万物中最宝贵的东西,但如果浪费了,那就是最大的浪费 我的产业多么美,多么广,多么宽,时间是我的财产,我的田地是时间 时间就是性命,无端的空耗别人的时间,知识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

只有最大限度地挖掘它,才能体会到学习的乐趣 新想法常常瞬息即逝,必须集中精力,牢记在心,及时捕获 每天早晨睁开眼睛,深吸一口气,给自己一个微笑,然后说: “在这美妙的一天,我又要获得多少知识啊! ”不要为这个世界而惊叹,要让这个世界为你而惊叹! 如果说学习有捷径可走,那也一定是勤奋学习犹如农民耕作,汗水滋润了种子,汗水浇灌了幼苗,没有人瞬间奉送给你一个丰收藏书再多,倘若不读,只是一种不渴望能够一跃千里,癖好;读书再多,倘若不用,只能成为空谈 学习好似一片沃土,只要辛勤耕耘,定会有累累的硕果;如若懒于劳作,当别人跳起丰收之舞时,你已是后悔莫及了只希望每天能够前进一步,学习的成功与失败原因是多方面的,要首先从自己身上找原因,才能受到鼓舞,找出努力的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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