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一、 总则(一) 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 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特点,制 定本标准;(二) 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三) 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 据;(四) 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五) 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 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二、 标准(一)一级1、 企业资信(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 万元,净资产不少于960万元;(3) 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智能化工程(设计或 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4) 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200万元2、 技术条件(1) 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 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 于2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2) 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 少于20名。
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2名,注 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不少于2名;(3)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 设计施工一体)业绩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 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 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 务、档案等管理制度二)二级1、 企业资信(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 万元,净资产不少于360万元;(3) 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 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4) 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600万元2、 技术条件(1) 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 项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 1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2) 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 少于10名,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注册电 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少于2名;(3)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 设计施工一体)业绩。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 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 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 务、档案等管理制度三、 承担业务范围(一) 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工程中的 建筑智能化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还可承担相应工程 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等业务;包括:1、综合布线及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2、设备监控系统工程;3、安全 防范系统工程;4通信系统工程;5、灯光音响广播会议系统工程;6、智能卡系统 工程;7、车库管理系统工程;&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工程;9、卫星及共用电 视系统工程;10、信息显示发布系统工程;11、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12、智能化 系统集成工程;13、舞台设施系统工程;(二) 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三) 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1200万元及以下的建筑智能化 工程四、 附则(一) 企业申请二级资质晋升一级资质,应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 量、安全责任事故;(二) 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原《建筑智能 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证书》、《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收 回注销;(三) 新设立企业只能申请二级,除对“企业资信”(2)中净资产以及(3)、(4)不作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四)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五) 本标准自二OO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一、总 则(一) 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二) 持有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土木建筑工程 及其配套设施的智能化项目的咨询、设计其中包括:1、综合布线及计算机网 络系统工程;2、设备监控系统工程;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4、通信系统工程; 5、音响广播会议系统工程;6、智能卡系统工程;7、车库管理系统工程;8、物 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工程;9、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10、信息显示发布系 统工程;11、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12、相关系统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三) 取得建筑工程设计行业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级别建筑智能 化工程设计业务二、标 准(一)甲级1、 资质和信誉(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 企业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500 万人 民币3) 企业近 5 年承担过不少于 2项大型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项目的专项设 计,并实施后验收合 格2、 技术条件(1) 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少于 8 年从事建筑 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不少于 2 项大型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 项目,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 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应符合“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 计专项资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规定。
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具有参与 过不少于2 项中型及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项目经历,并具备中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 管理制度二)乙级1、资质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200 万 元人民币2、技术条件(1)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不少于 5年从事建筑智能 化系统集成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不少于 1 项中型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 设计项目,并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应符合“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 计专项资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具有参与 过不少于2 项小型及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项目经历,并具备中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具有较完善的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 等管理制度三、承担业务范围(一)甲级 可承担各类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项目,其规模和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 可承担中型及以下的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项目四、附 则(一)乙级资质晋升甲级资质,除对甲级资质中企业业绩不做要求外,其他条件 均应符合甲级资质标准的要求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三)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