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 年 3 月 19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第 15 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1998 年 2 月12 日国务院令第 241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4 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 )、 《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 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 号)的有关规定:(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1.煤、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2.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小型(含)以下的;3.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4.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的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含)的矿产资源;5.外商投资开采以上第 1、2、3 项所列矿产资源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的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下(含)的矿产资源;6.矿区范围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7.自治区财政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产资源;8.自治区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9.国土资源部授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受理、审批发证的其他矿产资源。
二)地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开采中型以下并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2.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号 )附录以外矿床储量规模为小型和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3.开采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三)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开采小型且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2.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号 )附录以外矿床储量规模为小矿和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3.地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四、行政审批条件(一)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或办理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二)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矿权出让计划;(三)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四)不属于开采国家或自治区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五)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内保有与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和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六)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20 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八)露天采矿在铁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以外;(九)矿业权属无争议、纠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10 号)附件序号第 9 项: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五、实施范围和对象申请在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六、申请材料1.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预核准文件(复印件 1 份);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原件 1 份);3.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 1:2000—1:10000,标出西安直角坐标系标定的矿区平面范围和矿体分布情况,以及开采始止标高,并在图上加盖当地县、市(地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原件 1 份);4.矿山地质报告及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原件 1 份);5.由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和探矿权价款缴纳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1 份);6.招标拍卖挂牌取得采矿权的,提交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及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1 份)注:1.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2.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3.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5.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40 日二)承诺办结时限:20 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咨询:0778-5215951投诉:0778-5226365附:1.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40 日,承诺办结时限 20 日)申请人提出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 定,并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不属本局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政务服务窗口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限 1 日)行政审批办公室工作人员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限 5 日)不同意的,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限 2 日)同意的,上报国土部配号(10 日);配号成功后,行政审批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2 日);配号不成功的,退件并说明原因。
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或证件(限 1 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人审批,提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 2 日) (注: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申请人: (章)2015 年 月 日填 写 说 明申请人:填写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地址:申请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矿区名称:采矿权申请人为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区名称经济类型:根据本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的经济类型填写开采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规划生产规模:按规划或初步设计的生产能力填写探明的地质储量:填写已审批的地质储量数据可采地质储量:填写初步设计可利用的地质储量探矿权取得情况:申请人为探矿权人的,说明探矿权取得的方式;申请人为非探矿权人、直接向国家申请采矿权的,说明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保留期限:由审批机关填写矿区范围坐标: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矿区面积: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申请人 号码地 址邮政 编码矿区 名称开采矿种规划生产 规模探明地 质储量可采地 质储量探矿权 取得情 况保留 期限年 201 年 月至 201 年 月开采深度: 米至 米标高矿区范围坐标 (填入国家直角坐标)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