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事故纠纷答辩状篇1.机动车事故纠纷答辩状机动车事故纠纷答辩状机动车事故纠纷答辩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答辩状答辩人:吕XX ,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XX区 XXo居民身份证号码:XXo被答辩人:梁XX ,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XX 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o法定代理人:梁XX ,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XX 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o被答辩人梁XX诉答辩人吕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就 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作出如下答辩:一、答辩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XX支公司(以下简称 ”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和商业险,平安保险公司应当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中应 当优先承担精神抚慰金赔偿答辩人于20XX年03月28日为其所有的粤A-XX号货车向平安保险公司投 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答辩人已按保险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保险费本次事 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事故,且没有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项出现,平 安保险公司应当依约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答辩人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应相应承担其全部损失的20%o 另,答辩人己向被答辩人支付医疗费人民币88000元(大写:捌万捌仟元整),请 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并予以扣除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依法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编号为:穗公 交花认字□4401140201300039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答辩人梁 杰钊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损失应由 其自行承担20% ,答辩人只需承担80%的赔偿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己分两次 向被答辩人支付了医疗费共计88000元但被答辩人并未在《损失计算清单》 中提及,更未进行有效扣减四、被答辩人部分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并做出 合理的判决㈠被答辩人主张的医疗费计算错误被答辩人提交的发票号为XX的发票与 本案无关联性,不应认定为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被答辩人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并未实际产生,且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 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所做出的鉴定是按照最高标准计算的,数额明显过高被 答辩人应在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另案主张㈠被答辩人主张的护理费和陪护服务费属于重复主张,答辩人仅同意支付具㈣被答辩人住院天数为187天,因此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9350元(50元 /天 *187 天)。
⑷被答辩人主张的营养费数额过高,答辩人认为营养费的最高赔偿额为人民 币300元Q被答辩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错误,应当按照广东省农村户口农村 居民人均纯收入人民币10542.84元/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10542.84元/ 年**(40%+2%+1.%)=90668.42 元七)被答辩人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被答辩人的伤情被鉴定为7级伤残,9 级伤残,10级伤残,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地的平 均生活水平,答辩人认为精神抚慰金的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17500元A)被答辩人没有提供相应正式票据证明交通费的产生,答辩人不同意支付其 主张的交通费用答辩人认为没有鉴定后续治疗费的必要,因此不同意支付被答辩人因鉴定 后续治疗费所产生的相应鉴定费用被答辩人滥用鉴定程序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 自行承担综合以上答辩意见,望人民法院予以充分考虑和采纳,并恳请人民法院根据 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答辩人:20XX年XX月XX日机动车事故纠纷答辩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答辩状答辩人:张三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保险公司、被上诉人李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一 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首先,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上诉人、李四是本案赔偿主体,应 当赔偿答辩人的损失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法律关系,工伤待遇属于劳动争议 法律关系,二者并行不悖,并无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以答辩人已经 得到工伤保险报销为由不予赔偿的观点是错误的,事实上答辩人也尚未得到社会 保险部门赔偿的工伤待遇最后,工伤待遇赔偿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受《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 例》调整,而《保险法》约束的是商业保险行为,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并不受商业 保险中的损失补偿性原则规制,上诉人以商业保险中的损失补偿性原则为由不予 赔偿,显然混淆了两种保险的界定范围二、答辩人提交法庭的是加盖迁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对章的医疗费票 据,结合同时提交的答辩人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能 够作为证据使用,证明答辩人为交通事故支出的医疗费用三、鉴于上诉人对误工费的上诉意见与其第一条上诉意见的观点及理由重复, 本答辩状第一条答辩意见已涵盖,故不赘述。
四、法医鉴定费、痕检费、酒精检测费、复印费系为确定事故责任和答辩人 的损失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由上诉人 赔偿即便上诉人与李四的保险合同约定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此约定也因违 反《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答辩人:张三20XX年2月21日篇2:机动车答辩状机动车答辩状机动车答辩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答辩状(20XX)穗X法民一初字第XX号答辩人:吕XX ,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XX区XXo居民身份证号码:XXo被答辩人:梁XX ,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XX 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o法定代理人:梁XX ,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XX 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o被答辩人梁XX诉答辩人吕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就 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作出如下答辩:一、答辩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XX支公司(以下简称 "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和商业险,平安保险公司应当依约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中应当优先承担精神抚慰金赔偿答辩人于20XX年03月28日为其所有的粤A-XX号货车向平安保险公司投 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答辩人已按保险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保险费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事故,且没有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 项出现,平安保险公司应当依约承担赔偿责任二、被答辩人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应相应承担其全部损失的20%o另,答辩人己向被答辩人支付医疗费人民币88000元(大写捌万捌仟元整),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并予以扣除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依法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编号为:穗公 交花认字[20XX]440114020XX00039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答辩 人梁杰钊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20% ,答辩人只 需承担80%的赔偿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己分两次向被答辩人支付了医疗费共计88000元但被答辩人并未在《损失计算清单》中提及,更未进行有效扣减四、被答辩人部分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并做出 合理的判决㈠被答辩人主张的医疗费计算错误被答辩人提交的发票号为XX的发票与本案无关联性,不应认定为本次交通 事故的损失。
仁)被答辩人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并未实际产生,且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 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所做出的鉴定是按照最高标准计算的,数额明显过高被答辩人应在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另案主张㈠被答辩人主张的护理费和陪护服务费属于重复主张,答辩人仅同意支付具㈣被答辩人住院天数为187天,因此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9350元(50元 /天 *187 天)⑷被答辩人主张的营养费数额过高,答辩人认为营养费的最高赔偿额为人民 币300元Q被答辩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错误,应当按照广东省农村户口 20XX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民币10542.84元/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 10542.84 元/年*20 年*(40%+2%+1.%)=90668.42 元七)被答辩人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被答辩人的伤情被鉴定为7级伤残,9级伤残,10级伤残,且在本次交通事 故中存在过错,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答辩人认为精神抚慰金的 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17500元A)被答辩人没有提供相应正式票据证明交通费的产生,答辩人不同意支付其 主张的交通费⑴答辩人认为没有鉴定后续治疗费的必要,因此不同意支付被答辩人因鉴定 后续治疗费所产生的相应鉴定费用。
被答辩人滥用鉴定程序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综合以上答辩意见,望人民法院予以充分考虑和采纳,并恳请人民法院根据 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答辩人:20XX年XX月XX日机动车答辩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答辩书答辩人:甲代理人四J11黎明律师事务所李鹰律师答辩人兹就乙等6位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即<20XX>案号:大竹民初字第 1507号)中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和理由部分进行答辩如下:答辩人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有异议,丙承担主要责任,答辩人承担次要责任 比较恰当6位原告依法成立的诉讼请求部分,应当由二个保险公司(A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广安支公司、B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在交险强及商业险保险责任限 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6位原告有部分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并且没有法律依 据,应予驳回答辩人的主要理由如下:一、丧葬费计算标准有误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二、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有误,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计算三、精神抚慰金计算标准有误,应当按照受诉法院当地标准进行计算,即根 据司法惯例为30000元整。
因此笔费用超出部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四、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交通费6000元计算有误,原告提供的交通票据不 能说明合法来源和用途,以及交通产生的具体时间,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 虑五、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误工费720元计算有误,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 考虑六、学习教育费和诉讼交通费4000元没有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 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此规定中没有诉讼交通费这一项目七、答辩人依法为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险因此,本案依法由答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保险 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若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且由本答辩人已经垫付及先行预付的赔偿款项(详见 证据材料清单),应由保险人向本答辩人支付保险赔款八、原告的合理的诉讼主张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特此答辩答辩人:甲代理人:四J11黎明律师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