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失落与重构 梁鸿飞关键词: 网络公共领域;权利;智识摘要: 网络公共领域是偶然兴起的,它凭借着互联网的技术优势避绕了现实空间的禁锢与障碍但是,互联网的技术优势并不能消解现实空间的禁锢与障碍,这就决定了网络公共领域的不成熟性,也导致了它无可奈何地走向失落作为仅有的为权利发声的一扇窗口,让其就此渐渐闭合实为不智之举通过网络乱象所表现出的“民智未开”这一线索可以精确地定位现实空间的那些禁锢与障碍那么,沿循着培育公众智识能力的路径打破那些禁锢与障碍即等同于实现了网络公共领域的重构D90文献标志码: A: 10012435(2016)06071308Key words: Internet public sphere; right; intelligenceAbstract: Depending on technical advantage of the Internet to avoid durance and obstacles of real space, Internet public sphere begin to rise by accident. But technical advantage cannot abolish them, which decides the immaturity of Internet public sphere, and it gives rise to decline of Internet public sphere. As an only medium of voice for right, it is not wise to bring it down. We can locate durance and obstacles of real space through clue of “lack of intelligence of people” in chaos of network. So to follow the path of cultivating intelligence of people to abolish durance and obstacles of real space is equal to reconstruct Internet public sphere.由于传统公共领域的长期隐没,网络公共领域的偶然兴起着实给人眼前一亮。
然而,网络公共领域可以凭借技术兴起,却无法依靠技术发育成熟,它在为权利发声的同时也衍生出诸多冲击现实社会秩序的网络乱象过往,我们对网络公共领域的认知大多还局限于“双刃剑”“网络生态治理”的层面实质上,网络公共领域所反映的问题已经超越了网络空间本身,它与现实政治社会之间的纠葛可谓是剪不断、理还乱通过网络乱象诚然可以透射出“民智未开”这一问题,但是公众的智识能力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没有经过民主的历练与法治的洗礼,再往上溯源乃是由于现实的禁锢与障碍延宕了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进程而缺乏现代智识能力的公众事实上已经将这些禁锢与障碍的因素、现象亦或是直接的破除诉求置放于网络公共领域的功能期待之中,但又由于无法理性、客观以及专业化地予以表达而淹没在网络乱象之中这形成一种难解的循环性死结,但是至少我们知道导致“民智未开”的禁锢与障碍亦为网络公共领域趋于成熟的“拦路虎”唯今之计,只有以“民智未开”为线索打破那些禁锢与障碍才能还原一个成熟健康的网络公共领域一、偶然与期待: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哈贝马斯认为,在独立的市民社会中,公共领域的形成需要三项构成要件,即理性的公众、可供自由交流之媒介以及基于交流形成的用以批判约束国家公权的公共舆论。
[1]187-205在他看来,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为代表的传统媒介在实现公民表达意愿、传播公共讨论和意见、推动公共领域的形成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而我国的报纸、杂志以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长期以来被措置在官方的宣传机制之中,而且发表、出版以及播放之内容皆需在事前接受意识形态方面的审查所以,我国传统媒介所成就的只是话语权的官方垄断而已在此态势之下,公众也就不得不被动地接受着权力意志所主导的舆论风向,自然无法形成反思批判国家权力的公共舆论是故,传统媒介的官方管控通常被认为是我国公共领域未能兴起的根本因由但是,除了构成要件方面的原因之外,我们也要注意到哈贝马斯所说的“独立的市民社会”此一重要前提独立的市民社会是公共领域的依托,亦或直接说它是公共舆论的拒守之地,倘若没有独立的市民社会作为支撑与屏障,即使形成了批判国家权力的公共舆论,当局也能迅速地打压扑灭众所周知,我国长期奉行国家优位理念,它以权力至上为原则,强调个人、集体与社会对国家的绝对服从,个人与社会的自主性空间几乎趋于窒息[3]那么,所谓独立的市民社会自然付之阙如,传统公共领域的长期隐没亦就此命中注定互联网进入Web2.0时代以后,尤其是随着微博、等即时互动平台的日益勃兴,形成了人人都有“麦克风”的全新局面,“任何一个网民都可以借助于自己获取的丰富信息对他所关注的公共事件作出反应和评判。
[4]与之对应的是,网络空间内数以亿计的“新媒体”根本无法纳入许可管理,专项审查也应付不了海量的信息传播,以及随时随地形成的无可预料的舆论[5]亦即,传统行政监管模式在没有边际的网络空间里茫然无措,控制功能趋于瘫痪显而易见,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公众织构了用以交流、沟通以及传播公共意见的新媒介;另一方面,传统行政管理模式在网络空间陷入困境,这无疑等同于在网络空间内间接性地塑造一个独立的市民社会别具一格的新型公共领域,即网络公共领域由此开始兴起事实上,关于中国公共领域的发展问题,哈贝马斯早在1998年就曾说过:“由于你们国家中经济和国家的关系不同,我完全能想象将西方模式直接应用到中国的任何一种尝试所遇到的困难不过我确实认为,经济的进一步自由化和政治体制的进一步民主化,将最终促进而且也需要民主形式的舆论必须植根于其中的、我们称之为政治公共领域和联系网络的某种等价物任何一种以更广泛、更知情和更主动的参与(我们在西方仍在为之努力的目标)为目标的改革,均依赖于某种健全的公共交往,它可以发挥某种敏感过滤器的功能,用于体察和解释人们的需要[6]可见,哈氏认为,在中国这个长久以来公私界限不够分明,国家与社会关系甚为黏合的国度,经济的自由化与政治体制的民主化是促发公共领域发展的主要动力与客观条件。
所谓经济的进一步自由化实质上就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以自由、平等以及开放为要素的市场经济发展不断刺激着公众的自主性欲求,其中也包含着言语、文字方面的表达自由,所以为公众搭建自由话语平台的互联网技术甫一应用便迅速积累人气,形成气候由此来看,市场经济的发展的确是促动网络公共领域兴起的重要动力,这也符合哈氏的前瞻性判断从公共领域理论的角度来看,哈氏所说的政治体制的进一步民主化不仅仅是指将传统媒介从官方的宣传机制中解放出来,进而赋予公众自主决定舆论风向的权力,同样也意蕴着为社会剪除严密的权力束缚,给予其应有的自治空间,亦即,形成独立的市民社会前者是公共领域的组成要件,而后者则是公共领域生长发展的依托但是,政治体制的民主发展较之过去却未有明显的改观,尤其是过去10余年来,在“大棒维稳”的主旋律下,传统媒介仍由政府严密管控未曾有过松动开放的意向,权力的触角仍然延伸在社会的各个领域,权力对社会的束缚可谓是有增无减也就是说,无论是公共领域所需之构成要件,还是所需之寄寓之所,都不是倚賴政治体制进一步民主化的途径在现实空间创制而出的,而是凭借互联网的技术与特性在虚拟空间里偶然赋予的这也为什么网络公共领域被冠以“网络”二字的根本因由。
此外,在现代宪政文明的语境中,民主与法治本就是一对孪生子,如果说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与民主的发展进程无关,那么亦必然与法治的土壤无缘网络公共领域诚可以视为哈贝马斯当年所构想的中国公共领域的等价物,但是从传统公共领域的理论与经验来看,其生发之路径也着实出乎了哈氏的预料可以说,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具有相当大的偶然性一方面,网络公共领域不是在政治体制的民主化进程中自然推演而出,它的兴起是依凭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避绕了现实空间的诸多禁锢与障碍,可谓是在不经意间“另辟蹊径”所以,网络公共领域不是传统公共领域在网络空间的延续,没有传统公共领域的深厚支撑与示范经历,而且那些现实空间的禁锢与障碍仍然存在,不会因为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就自动转变为开放与支持,这就在客观上决定了网络公共领域虽已具雏形,但如同稚气未脱的孩子一样,仍是一个远未成熟的公共领域这种不成熟的状态也必然递延至网络公共领域运转过程的始终,绝非互联网的技术优势就可予以消解简而言之,偶然性的另一面就是不成熟性,它赋予公众意外之喜获的同时,也埋下了必然之隐忧另一方面,网络公共领域是基于互联网的技术与特性偶然成型的,这种偶然性就如同为原本密封的房屋忽然打开了一扇为权利发声的窗口,以往被长期压抑的权利诉求、不满愤懑都通过这扇窗口裹挟在公共舆论之中迸发而出。
公众的欲求不再局限于最初的言语文字表达自由,而是在着力塑造群体参与的“为权利而斗争”的正义观感在这股力量的促动下,公众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在网络平台掀起的舆论风暴的确威力强大,官方管控的传统媒介根本无力与之抗衡,面对席卷而来的滔滔民意,国家公权时而也不得不折衷妥协,顺从民情风靡一段时期以来,无论是国家的治国理念和大政方针, 还是施政举措和反腐进程, 都必然要积极应对从网络公共领域涌现出来的新兴诉求,也必然要置身于网络议事广场中接受公众的监督、评判和检验,[7]网络民意渐已被拔高为权力行为的合法性参照标准富有高度政治参与热情的公众与偶然成型的网络公共领域相结合,成功地确证了一些传统公共领域所未曾有过的社会功能与惊人效果如近年来发生的‘医改开门决策议程、网络反腐的民间‘亮剑、唐慧案和吴英案中的制度反思与变革要求、‘舆情公案中的民众质疑与司法期待等等[8]在此情境下,网络空间内权利的张扬态势与过往被长期漠视乃至压制的境况形成鲜明的对比;网络空间内集体参与的社群力量与过往个体的孤立无助形成鲜明的对比;网络空间内“为权利而斗争”的正义狂欢与过往苟安怯懦的悲情自悯形成鲜明的对比这些极具反差性的鲜明对比或者说由网络公共领域所开创的“权利制约权力”之局面,必然促使公众赋予网络公共领域更多、更高的期许。
但是,这些鲜明的对比或者说这副意外的局面既是维续网络公共领域发展的原始积累,也是一幕阻碍人们认知到其中偶然性的迷障所以说,偶然性成就了网络公共领域,也促使公众赋予它与其成熟程度以及现实环境相不符的功能期待二、争议与管制:网络公共领域的失落网络公共领域已渐进成为权利伸张的路径依赖,顺延着“权利制约权力”这一法理逻辑,衍生出诸如社会自治、网络反腐以及监督司法等诸多功能期待然而,网络公共领域是偶然成型的,它仍是一个远未成熟的公共领域,而且不成熟的状态必然递延至网络公共领域运转过程的始终网络公共领域的不成熟状态与它被赋予的功能期待之间就产生了巨大的张力,公众在网络空间过度推演那些功能期待之时,由此引发的乱象丛生则是无奈中的必然因此,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也带来了诸多争议其一,网络社群在抒发自主性诉求、推求社会自治之时往往盲目地以消解权威为旨趣,牺牲秩序为代价一般来讲,社会自治就是由公众自己决定社会事务,它是为市民社会与国家公权之间设立一道屏障,以防止国家公权对市民社会的不当干涉,[3]这也恰与公共领域的功能相契合但是,长期以来,国家与社会的同构状态使得两者之间的界限还较为模糊,社会之中国家公权无处不在,就连社会自治组织实际上都是国家权力的分支;再者,由于意识形态的缘故,社会之中必然有着一些不容触碰的敏感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