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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剖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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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剖析课件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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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概念,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主体不变,,仅改变合同的内容(狭义)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根据具有解除权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失效的法律行为合同解除有,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之分前者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者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单方解除还有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之分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事先由双方加以约定,符合约定条件,一方就可解除合同,不必经对方同意,其解除为约定解除二、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一)合同变更的条件,第一,原已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第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第三,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二)合同解除的条件,这里仅讨论,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94条)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达到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根本违约,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迟延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法律后果,(一)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合同内容变更后,未变更的那部分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向将来生效。

并且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主要涉及到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问题对此在学说上有不同的观点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据此,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其效力溯及于合同成立之时,但合同已部分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也可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也就是说,不当然具有溯及力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第,八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66条)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须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是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而发生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双务合同,2.在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二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如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抗辩权成立后,后履行一方可,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也就是说先履行抗辩权是一时的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时,在后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者未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合同法68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分两步),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不安抗辩权成立后,先给付义务人可以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义务,但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解除合同习题,第九节 合同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二、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大致适用于以下情形:,2.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而给对方 造成损失3.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1、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4.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5.违反附随义务,6.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其他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损害赔偿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以下情况:,1.对于相对人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应为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导致相对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也包括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2、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时,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对方的责任;并且受害人也应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就扩大的损失不得要求赔偿四、违约责任,(,一)概念,: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不管违约方有无过错,只要未履行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又称无过错原则但分则中也有部分法条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例如189、222、303、374条等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违约行为,无免责事由,(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合同:前提是违约方有能力,且守约方认为有必要履行合同,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适用于质量上的违约,具体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等,3、,赔偿损失:前提是违约行为确实给守约方造成了财产损失4、,支付违约金(114条),、定金,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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