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方面问题原因1、税收政策规定局限(1)政策法律层次过低,缺乏有效保证 我国小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除在税法和细则中作出原则性规定外,具体措施 一般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各种通知、法规中,政策调整也较为频繁,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虽能体现 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但却缺乏系统性、规范性、稳定性和有效的法律保证,造成相关政策执行起来随意性强,人为因素大2)政策目标起点较低,针对性不强 小企业存在竞争力差、管理成本高、融资艰难等状况,政府没有考虑小企业本身 的特殊性,很大一部分优惠政策的制订停留在解决残疾人就业、废旧物资回收再生等低层面,未从小企业实际出发,把发展小 企业提升到一种战略地位(像行业地区产业集聚等)来考虑,而是将税收政策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手段,没有很好体现鼓 励、允许和限制要求,引导小企业的资金、资源流向国家亟需发展的产业和提高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像长兴县的轻纺、电炉、 耐火等行业企业从1976 年到现在的几十年发展中,95%以上的小企业始终做不大,形不成规模,发展为企业集团仅有22户,年 税收贡献不过全县总量的八分之一3)税收优惠方式简单,手段不灵活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仅提供了税率式、税额式两种减免税方法,均属于直接减 免,而国际上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专项费用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运用较少,税收优惠形式的过于单一,影 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效,对刺激小企业发展的力度有限,同时,优惠对象也仅局限于取得收益的企业,而且一些税收优惠是以所 有制性质和企业属地来界定优惠对象,没有真正体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原则。
如我县2004年近50家福利企业全年安置残疾 人员2039名,实际通过先征后返(退)减免全部流转税和收益税近1个亿,分布在水泥、耐火、纺织等9个不同行业,残疾人 员年人均享受不到3000元,90%的减免税款让这些福利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占有,优惠户数占比不到1%,但减免税收占全县入 库税收比例却达10%之高,并且,这些企业长期以来还是停滞不前,既没有壮大规模,也没有增加贡献,更扰乱了当地经济的有序发展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现行税收政策及其不足之处(一)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从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看,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重 大影响,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是发达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 分但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并无专门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只 有一些主要由中小企业受益的税收规定,并散见于各种税法规定或文 件规章中1增值税方面:2009年1月1日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主要表现在:首先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 消费型增值税,扩大了抵扣范围;其次降低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原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 为50万元和80万元最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原先的工业6 %, 商业4 %均降为3%。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趋于公 平这些改革对于帮助我国中小企业迅速走出低谷的作用正在逐步显 现2•所得税方面: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 资企业所得税合二为一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 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同时,在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前费用列支以及固定 资产加速折旧等方面也采取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二)不足之处1相关税法体系不完善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一套系统规范的 中小企业税法体系主要由中小企业受益的税收规定,又大都散见于 各种税法规定或文件规章中,且所占的比例不多同时税法体系通常 采用小条例大细则的形式,内容变化频繁,加之临时通知,补充规定 不断,造成法律条文操作起来随意性强,受人为因素影响大,税法的 稳定性差这些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2.相关税制仍不完善虽然近年来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我 国对税制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但是考虑到中小企业自身的弱点,相关 的税制尚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增值税的起征点仍然偏低 现行增值税起征点规定,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 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 售额150—200元据此规定,仅就一般毛利率为15%左右商业零售 来说,毛利仅为300—750元时即达到起征点,这显然不合理另一 方面,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合理按现行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利息费 用扣除不能高于一般国有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而在现实中,中小 企业相较于大企业不但难获得贷款,即使获得了也往往要比大企业负 担更高的利息,由于超过的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需在所得税后列 支,中小企业承担着更高的生产经营成本这些都抑制了中小企业的 发展我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并无专门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只有一些主要由中小企业受 益的税收规定,并散见于各种税法规定或文件规章中增值税方面:2009年1 月1日实施 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主要表现在:首先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 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了抵扣范围;其次降低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原工业和商业小规模 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 万元和180 万元降为50 万元和 80 万元。
最后小规模纳税人的 征收率由原先的工业6%,商业 4%均降为 3%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趋 于公平所得税方面:2008年1月 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二为 一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 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 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同时,在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 扣除、税前费用列支以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方面也采取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但我国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征管还存在着不少的不足之处一)至今尚未建立起一套系统规范的中小企业税法体系主要由中小企业受益的税收规定, 又大都散见于各种税法规定或文件规章中,且所占的比例不多同时税法体系通常采用小条 例大细则的形式,内容变化频繁,加之临时通知,补充规定不断,造成法律条文操作起来随 意性强,受人为因素影响大,税法的稳定性差二)虽然近年来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对税制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但是考虑到中小 企业自身的弱点,相关的税制尚不完善。
虽然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将一般 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低,但是仍有大量的中小企业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 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 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一方面造成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所 含税金不得抵扣,这就增加了成本负担,另一方面,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而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这就阻断了一般纳 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