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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儒臣中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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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儒臣中的法律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中,清官是一个笼统大致的概念,民间对好官即称为清官,而在正式的典章史籍中多出现的“循吏”、“良吏”、“廉吏”之人也多为清官因此所谓的清官,多因人而异,时代有别,并无统一的判断标准但从一些大的方面看,清官作为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群体,其特征总体上是相似的,如司马迁在《史记》中强调的是行教、清廉、守法;有的学者也将其特点总结为爱国、忠君、廉洁、简朴、勤奋、性格刚直、执法严厉、敢于为民请命等多个特点就清官这一群体在法律方面的基本观点与主张,本文特选择最具代表性的清官人物———包拯和海瑞予以具体分析,以求能总结出我国传统文化中清官的法律思想的大体内容 一、礼义为本、首重教化 历史上的清官多系儒臣,他们深谙孔孟之道,恪守儒家“德治”、“礼治”、“人治”的信条,因此他们将封建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作为为官从政的基本准则,将封建伦理的道德教化作为有效治民、预防犯罪的根本途径 (一)恪守礼义历代清官都把礼义道德摆在治国经邦的首位,并且身体力行率先遵守包拯就十分重视孝道,并恪守不渝据《宋史》记载,包拯于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考中进士,时年二十八岁,被任命为大理评事,出任建昌(今江西永修县)知县,但他“以父母皆老,辞不就。

后他改任和州,“父母又不欲行”,他就毅然辞官不就,在家一心奉养双亲数年之后,双亲故去,他结庐居丧守孝期满后,才赴京等候调选海瑞在为官治民时,极力倡导“五教之目: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尤其对于生员士子,他要求必须严守封建伦理,违者将予以痛治这是因为生员他日将要担当为朝廷治平天下之重任,所以今天必须“以礼齐家”为此他还专门写了《规士文》,说“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此谓八行即无论士有百行,此八行者关系名检不细同时,他要求下属官吏要“洁己守义”,“仁义礼智之道”都应该“毅然行之” (二)重视教化包拯和海瑞都继承了“德主刑辅”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为政时特别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注重犯罪的预防,主张标本兼治包拯认为:“治平之世,明盛之君,必务德泽,罕用刑法他引用董仲舒的“阳为德为春夏,当和煦发生之时;刑为阴为秋冬,在虚空不用之处”说法,并进一步引申为:“以此见天任德不任刑也王者亦当上体天道,下为民极,故不宜过用重典,以伤德化昔暴世法纲凝密,动罹酷害,下不堪命,卒致溃乱同时,他认为老子所说的“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也很有道理总之,这些强调道德教化重要性的言语,为政者都应当“鉴于此言而无忽焉”。

海瑞认为“天下孰为重?德义为重所以为政的指导思想应当是“以狱讼文移催征为末,以教民耕桑转移风俗为首”而风俗败坏、道德堕落也正是词讼增多的根本原因,故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上,海瑞注重掌握“转移化导之机”,以践行“感化之意”如海瑞在疑难个案处理中的公平定律,就是依传统的伦理作为标准的,他说:“窃谓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乡宦计夺小民田产债轴,假契侵产威逼,无所不为为富不仁,比比有之故曰救弊)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乡宦小民有贵贱之别,故曰存体)”这种断决疑案的原则,完全符合了儒家的伦理要求:袒护兄长、叔伯、争言貌(礼)时的乡宦,充分贯彻了“亲亲尊尊”的伦理原则;袒护贫民、愚民、抑制争产业的乡宦和仗势对百姓进行人身欺侮的乡宦,贯彻了儒家“均平扶弱”的原则通过这种贯穿礼义精神的教化,足见伦理准则在海瑞心目中的地位,正如海瑞所说:“上官意向在此,民俗趋之为风俗计,不可不慎也 二、执法严明、守法自律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伦理与法律相融是重要特征,因此清官对封建的维护,必然引申出要求对伦理化法律制度的严格遵守和执行。

而清官作为统治集团的典范,首先需要自律守法,清廉奉公 (一)执法严明封建法律的伦理身份属性,决定了法律本身具有等级特权的特征作为封建官吏的清官,其本身并也不会不能去扭转这种局面,但他们认为已经伦理化的法律应该在最高限度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秉公执法、信赏必罚是清官的一个重要特征在历代封建官吏中,包拯、海瑞均以不畏权贵、铁面无私、执法如山而着称包拯认为,治理国家首先必须健全法制,严格依法办事他说:“法令者,人主之大柄,而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焉……法令即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为此,他主张:(1)法律制定后应该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只有“法存划一,国有常格”,才能有法可依,取信于民所以他一再强调:“凡处置事宜,申明制度,不可不慎重或臣僚上言利害,并请先下两制集议,如可为经久之制,方许颁行,于后或小有异同,非蠹政害民者,不可数有更易2)法令颁布之后,必须坚决执行他强调:“发号施令,在乎必行如外戚张尧佐是宋仁宗宠妃张贵妃的伯父,是温成皇后的哥哥,依靠裙带关系他取得了主管全国财政大权的三司使的要职,在任职期间,他对百姓敲骨吸髓,弄得民怨沸腾对此,包拯多次上疏弹劾他,但宋仁宗却执意庇护。

后来虽然免去了张尧佐的三司使一职,却又任命他同时担任四个要职,包拯对此又四次上奏弹劾,使得宋仁宗最后也不得不免去张尧佐的一些职务海瑞执法,也主张听狱必须公正,法律对庶民和乡官应同等适用他在任南直隶巡抚时,上任第一件事就是颁发《督抚条约》,规定不论阁老尚书,只要是凌害小民者,均予以严惩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海瑞认为办理案件必须“一一执律拟罪”,不可姑息放纵如他在任兴国知县时退休尚书张鏊的侄子张魁、张豹到兴国买木材,其依仗权势欺诈百姓,抢劫民财海瑞将二人依法论罪,但当时的赣州官吏却在老尚书疏通之后放人回家,对此海瑞立即上书揭露张鏊言情纵子,斥责州官徇私枉法,最后迫使州官将此二人收监 (二)守法自律正人先正己,只有清官自己做到了处处循法办事,自身无懈可击,清官才能敢于同一切贪官污吏作斗争这也是清官为后人所最为称道之处如包拯初登仕途之时,即赋诗一首:“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秀干终成栋,精钢不做钩;仓充鼠雀喜,草尽狐兔愁;史册有遗训,无贻来者羞他将“清心”、“修身”作为自己仕途的起点,所以他能无畏无虑,敢于直言正如《宋史?包拯传》所说:“拯性峻直……与人不苟合,不伪辞色悦人如包拯曾在端州任知州,端州因盛产名砚台,前任太守超过贡数十倍强征,并以端砚馈赠权贵,致使砚工苦不堪言。

而包拯到任后即下令只按贡数征砚,严禁多征即使离任时当地精制一好砚相送,他仍婉言谢绝,“不持一砚归”同样,海瑞为秉公执法,强调自己要率先垂范,严以律己如海瑞在担任应天巡抚间所制定的《督抚条约》明文规定:“侵欺仓库,律有明条,举凡纸赎等项,无分上下,皆在库钱粮也本院非为公为民,决不支用其送过客送乡宦,为人做坊牌具赆举贺,一切不举若道府州县敢有纸赎等项,用充人情,不行申报,本院知有 律法,决不曰此俗弊也,情可原恕其隐充囊橐者,又不必言矣各道府州县毋贻后悔并且海瑞自己规定:“若本院妄行取用,是法司自犯法也,州县鸣鼓攻之总之,清官是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理论的践行者,他们讲求的修德、守法、为官都能自觉从自身做起,这种为政精神具有积极的意义并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用法护民、重法惩贪 清官们因多出任地方官吏,与百姓接触较多,能够了解社会下情,民间疾苦,明白贪官枉法、暴虐百姓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原因,因此他们认为,要维护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一方面法律必须保护老百姓的基本利益,另一方面对于官吏和豪强的贪暴必须依法严惩 (一)用法护民包拯作为赵宋王朝的忠臣,他认识到要巩固封建统治,必须设法减轻老百姓的负担,使“重困之民,渐获苏息”,不然人民就会起来反抗,因此要真正忠君富国安天下,就必须爱民、宽民。

他说:“国家富有天下,当以恤民为本否则“大本不固,则国家从何而安哉!”为此,他主张:(1)立法上应遵循“公私利济”、“于国有利,于民无害”的恤民原则如,他认为当时的盐法、茶法、冶铁法的官营禁榷制度,都存在着只图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的问题,他分析道:“法有先利而后害者,有先害而后利者:若复旧日禁榷之法,虽暴得数万缗,而民力日困,久而不胜其弊,未免随而更张,是先有小利而终为大害也;若许其通商,虽一二年间课额少亏,渐而行之,必复其旧,又免民力日困,则久而不胜其利,是先有小损而终成大利也于是他在任期间,便亲自主持废除了病民害民的盐法,便利了商民,史载:“解州盐法率病民,拯往经度之,请一切通商贩2)审判中应改革不便于民的旧制,如“旧制,凡诉讼均不得径造庭下”包拯认为,这不利于民众申冤,遂进行了改革,“拯开正门,使(民)得至前陈曲直,吏不敢欺这一改革,就极大方便了百姓勇于申冤告状,也使奸吏从中敲诈勒索的机会大大减少海瑞积极倡导为官要“专牧养、理幽抑”,并痛斥当时的官吏,“视民冤而不为言,知奸发而莫以告,上慢残下,何以为民父母哉!”在具体的司法审判中,海瑞强调需要严肃认真听理大小狱讼、分清是非、断决曲直、保护百姓正当利益。

第一,他强调不能以案情琐小而不受理为此,他常下令所辖府州县官:“虽是小节,当为剖分;衣食等项,当为处理”对于官员拒不受理告诉的行为,他下令严惩:“今后凡民间小讼,州县官俱要一一与之问理若果无情尽辞,虽小必治吏……如有仍前宽纵,复为姑念之说,与不受理者一并治罪但另一方面,他也主张在判决上不应姑息诬告滥讼者,要做到“审之审之,始无惮烦;慎之慎之,终无姑息”第二,他鼓励并保护真正有冤屈的百姓勇于申冤敢于告状各街人如若仍前被害,可自放胆来告,做百姓不可做刁顽不听法度的百姓;亦不可做软弱听人打、听人杀而不言的百姓不言自苦,苦何日止?或拦街,或叫门,不禁因此,他作巡抚时每到一处,便鼓励百姓对官吏贪毒、民有冤屈者进行告状第三,为方便文化水平不高的百姓提起告诉,他要求简化百姓告诉之程序,“今后凡词讼,口告者登口印簿,状告者登状告印簿,”而府州县官亦不得拒绝百姓口头作出告诉他说“健讼之盛,其根在唆讼之人,然亦起于口告不行,是以唆讼得利今后须设口告簿,凡不能文者准口陈,不准具诉状”这样,在他所任职之地区内极大的方便了百姓的告诉 (二)重法惩贪包拯认识到要做到“恤民”而不“害民”,就必须同贪官污吏的违法行为做斗争。

他斥责贪官污吏为国家的害虫,他说:“臣闻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为此,他主张用法律手段严惩贪官污吏如淮南转运使张可久在任职期间贩卖私盐一万多斤,包拯认为张可久身为朝廷命官,竟敢“巧图财利,冒犯禁宪”,所以要求对此人从重论处,发配边远即使对贵为当朝宰相的宋庠,其为政不廉,包拯也是直言弹劾,并且表示,如弹劾不实,甘愿接受皇帝治罪降黜正是由于包拯“立朝刚严”,所以史载“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者皆惮之……京师为之语曰:‘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海瑞认为,天下之所以“盗贼”蜂起,叛乱不绝,主要是由于官吏们丧失礼义廉耻,贪赃枉法,荼毒百姓他说“广寇大都起于民穷,民穷之故多端,大抵官不得其人为第一大害因此,海瑞主张要用严刑重法来杜绝贪污《明史?海瑞传》说他“素疾大户兼并,力摧豪强”他认为当时之所以无官不贪,贪污屡禁不绝,就是因为废止了明初严惩贪官污吏的律令,主张恢复明太祖时期的贪污八十贯钱处绞刑,更严重的剥皮实草的重典,足见海瑞除暴惩贪的力度和决心正是司法实践中对豪强贪腐的打击,使得“权豪势宦,敛手屏息”,海瑞之威名“遂闻天下”当海瑞于隆庆三年(1569年)被升任右佥都御史时,将以钦差大臣总督粮道的身份巡抚应天十府。

结果,他尚在赴任途中,应天十府的一些官员害怕他的威严,有的提出辞呈主动去官,有的要求调往他省,还有的收敛穷奢极侈的习气,重新安分守职一些显赫的权贵更将朱红色豪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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