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司法估价报告估价报告编号:重庆同诚[2017]成估字第06-028号估价项目名称:成都市高新区中和会龙路365号10栋1单元4层406号及高新区中和会龙九组10栋1单元31层3106号的两套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估价委托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估价机构:重庆同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原玉东(6520060021)黄启伟(5120150034)估价报告出具日期: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致估价委托人函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蒙委托,我公司对贵方拟司法执行的房地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完成《房地产司法估价报告》,现将报告主要内容呈报如下(详细内容见《房地产司法估价报告》正文):一、估价目的:为估价委托人进行司法执行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二、估价对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执行事宜涉及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会龙路365号10栋1单元4层406号及高新区中和会龙九组10栋1单元31层3106号的两套住宅房地产(房屋及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分别为88.85㎡及101.63㎡ 三、价值时点:2017年6月13日四、价值类型:市场价值五、估价方法:比较法六、估价结果序号坐落建筑面积(㎡)评估单价(元/㎡)评估总价(万元)估价对象1成都市高新区中和会龙路365号10栋1单元4层406号88.8517270153.4估价对象2成都市高新区中和会龙九组10栋1单元31层3106号101.6317280175.6合计190.48/329大写(人民币)叁佰贰拾玖万元整特别提示:1、上述结果是在本报告估价假设、限制条件下的评估价值;2、评估总价取整至仟元;3、根据估价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记载,估价对象2的建筑面积为101.35㎡,但估价人员通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查询显示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01.63㎡,经过和估价委托人沟通,本次估价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查询到的建筑面积101.63㎡为准,若和房产管理部门最终办理的产权登记面积不一致,应对估价结果进行相应调整,特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特致此函! 重庆同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光辉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 / 目 录估价师声明 4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5估价结果报告 9一、估价委托人 9二、房地产估价机构 9三、估价目的 9四、估价对象 9五、价值时点 14六、价值类型 14七、估价原则 15八、估价依据 15九、估价方法 16十、估价结果 17十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18十二、实地查勘期 18十三、估价作业期 18附 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1、估价委托书复印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2、估价对象位置图 错误!未定义书签3、估价对象实地查勘情况和相关照片 错误!未定义书签4、估价对象权属证明复印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5、可比实例位置图和外观照片 错误!未定义书签6、专业帮助情况和相关专业意见 错误!未定义书签7、其他相关资料 错误!未定义书签8、房地产估价机构营业执照和估价资质证书复印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9、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估价资格证书复印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估价师声明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本估价报告中对事实的说明是真实的和准确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2、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和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利害关系,也对估价对象、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偏见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 50899-2013)、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估价技术指引的通知 [成房评协(2016)05号]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估价报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原玉东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黄启伟注册号:6520060021 注册号:5120150034 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一、一般假设1、估价利害关系人提供了估价对象的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我们对所提供文件资料进行了检查,并通过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站进行了查询,在无理由怀疑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况下,假定估价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权属证明文件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以所提供的权属证明文件作为估价依据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已对房屋安全、环境污染等影响估价对象价值的重大因素给予关注,在无理由怀疑估价对象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相应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检测的情况下,假定估价对象能正常安全使用。
3、本估价结论是以估价对象可享有合理分摊的公共配套设施、水、电、气、视、讯、电梯等使用的权益为前提4、估价人员经现场查勘观察估价对象1的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信息摘要3》所记载的建筑面积大体相当,在无相应面积测绘专业机构测量的情况下,假设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和《房屋信息摘要3》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一致5、估价人员经现场查勘观察估价对象2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估价人员通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网站查询显示的建筑面积大体相当,在无相应面积测绘专业机构测量的情况下,假设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和通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网站查询显示的建筑面积一致6、根据估价目的,假设估价对象处于以下市场状况:①适当营销,即估价对象以适当的方式在市场上进行了展示,展示的时间长度可能随着市场状况而变化,但足以使估价对象引起一定数量的潜在买者的注意;②熟悉情况,即买方和卖方都了解估价对象并熟悉市场行情,买方不是盲目地购买卖方不是盲目地出售;③谨慎行事,即买方和卖方都是冷静、理性、谨慎的,没有感情用事;④不受强迫,即买方和卖方都是出于需要进行估价对象交易的,买方不是急于购买(不是非买不可),卖方不是急于出售(不是非卖不可),同时买方不是被强迫地从特定的卖方哪里购买估价对象,卖方不是被迫地将估价对象卖给特定的买方;⑤公平交易,即买方和卖方都是出于自己利益的需要进行估价对象交易,没有诸如亲友之间、母子公司之间、业主和租户之间等特殊或特别的关系,不是关联交易。
二、未定事项假设估价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房屋信息摘要3》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均未记载估价对象的建成年代,本次估价对象房屋建成年代以估价人员实地调查为准,若对建成年代有异议,需到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核实三、背离事实假设根据估价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资料及估价人员通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查询显示,截止价值时点,估价对象1、2均存在查封情况考虑本次估价目的是为司法执行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故本次未考虑估价对象已经存在的查封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四、不相一致假设1、根据估价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合同签约备案号:1638940】记载,估价对象2的房屋座落为:成都市高新区中和会龙九组10栋1单元31层3106号,估价人员现场查勘地址为:成都市高新区中和会龙路365号“中德.英伦联邦A区”10栋31层3106号,现场查勘未见单元号,该栋房屋仅1个单元,本次估价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记载地址和估价人员现场查勘地址一致为估价前提2、根据估价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合同签约备案号:1638940】显示,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会龙九组10栋1单元31层3106号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01.35㎡,但估价人员通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网站(查询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