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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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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司担保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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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与和所属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担保(试行)》、《XX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为确保主合同的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经债务人申请,公司以设定担保的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行为第三条公司实行担保业务统一管理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担保管理工作负总责,资产管理部负责总公司的具体担保管理工作;各子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的担保业务内部管理工作负责,各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担保事项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担保行为分为内部担保和外部担保内部担保包括:总公司母子企业间的担保;子企业间的互保;企业自身贷款担保外部担保是指对总公司及子公司以外单位的担保,外部担保原则上只对符合总公司审批条件的企业进行担保公司内部担保,可采取保证、抵押、质押形式总公司及子公司对外部单位的担保,只能采取保证形式,并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主,经总公司批准方可采取其他担保方式。

第五条公司的担保遵循以下原则:(一)基于真实的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四)担保限制原则1、不得对个人及宁东管委会规定不得提供担保的单位提供担保;2、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提供担保;3、不得对有下列非正常经营情况的外部企业提供担保: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或上一年度出现重大亏损且扭亏无望的;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的;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尚未办结的;已裁定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审计后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50%以上的;区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况的;4、总公司及子公司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一律不得提供担保;5、总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总公司的净资产;对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个担保申请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6、总公司及子公司对相对控股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总额以对相对控股企业享有的净资产为限;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总额以对参股企业的出资额为限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以及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担保方式和审批第七条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八条担保审批(一)各单位的每笔担保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经各单位审查后,报请各单位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二)总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行为由宁东管委会审核批准;总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对内担保、各子公司自身贷款抵押、质押担保及对外单位的担保由总公司统一审核批准,并由总公司报宁东管委会备案第三章担保办理程序第十条总公司及子公司可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借款行为提供担保:(一)固定资产投资借款(二)流动资金借款第十一条各单位每年年初制定资金预算,根据资金缺口情况,提出借款计划如需总公司提供担保,向总公司职能部门报送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总公司担保的额度第十二条总公司对所投资企业报送的担保资料审核后,提出议案,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第十三条总公司及各单位借款业务实际发生时,由借款人向总公司提出担保申请申请担保须提供以下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一)担保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五)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六)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七)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项目投资决议(八)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其借款的决议(九)拟借款银行名称、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及还款计划和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

十)企业各股东方同意按股权比例承担担保的合资合同、章程或董事会决议十一)总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条总公司接到所投资企业申请担保的有关资料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第十五条总公司重点审查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的防范措施第十六条担保申请经总公司批准后,根据具体情况,由总公司或子公司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第十七条被担保企业各股东方均按应承担的担保额度签订担保合同后,被担保企业方可与债权人签署借款合同第十八条子公司如使用本企业的资产、电费收费权等各种权益进行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须向总公司提出申请,须提供以下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一)企业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的财务报告(四)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评价报告等(五)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六)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项目投资决议(七)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其借款的决议(八)拟借款银行名称、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及还款计划和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九)定金额度,抵押、质押、留置资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证明、公证等有关文件;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部门对抵押、质押、留置资产做出的评估作价报告等材料(十)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十九条总公司书面批准后,子公司方可与债权人签署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合同第二十条未经总公司批准,自行借款的子公司,总公司不为其提供担保,也不允许借款企业使用本企业的资产、电费收费权等各种权益与债权人签订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合同。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向总公司提供以下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一)担保申请书(二)被担保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被担保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被担保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五)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评价报告等(六)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七)被担保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项目投资决议(八)被担保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其借款的决议(九)拟借款银行名称、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及还款计划和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十)被担保企业各股东方同意按股权比例承担担保的合资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十一)总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二条总公司批准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后,子公司报本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担保后,再根据担保额度占公司净资产比例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股东会按相应权限审批第四章担保管理第二十三条管理:为降低担保风险,对总公司及子公司担保实施如下(一)总公司及子公司建立担保业务台账,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二)总公司对被担保企业或签订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合同的子公司借款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状况、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及被担保企业其他股东方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被担保企业应将借款合同复印件提交担保方备案;子公司经总公司批准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的,应将有关被担保人、担保项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情况向总公司及时备案四)担保合同的变更、修改、展期,应按原审批程序审批并重新办理五)子公司因对外担保事项承担重大连带履约责任或发生民事诉讼的,应及时向总公司报告报告中应说明承担重大连带履约责任或发生民事诉讼的原因、担保方责任及其解决措施第二十四条为加强担保合同管理,被担保企业须履行以下义务:(一)债务主合同的修改、变更须经担保人同意,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二)被担保企业在主债务合同执行完毕后10日内,应及时通知担保人三)被担保企业在不能按主债务合同履行义务时,一年以内的短期担保,应提前15天函告担保人;一年以上的中、长期担保,应提前30天函告担保人四)被担保企业若发生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函告担保人五)被担保企业应按担保人要求,定期提供财务报告,担保人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产情况随时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当担保人承担一般责任或连带责任,代被担保企业履行其债务后,即取得对被担保企业债务(包括借款本金、罚息、费用及垫付资金、滞纳金等)的追索权,被担保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担保人垫付的借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总公司及子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二十七条子公司担保事项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凡违反本办法,发生下列情况,子公司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总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追究子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及权限擅自担保二)经批准允许担保,但企业擅自变更担保合同条款三)米取欺诈方式,骗取批准担保四)因玩忽职守造成担保损失五)隐瞒对外担保行为六)借实施担保谋取私利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总公司授权资产管理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司总经理签发并正式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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