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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社会工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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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社会工作文件广州社会工作文件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撰写时间: 2010/8/17 15:45:00 来源: 社工处 浏览量: 1011 次 穗民[2010]202 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 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民政局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保障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执业权利,规范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执 业行为,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 (民发〔2009〕44 号)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登记管理的人员范围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管理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包括社会工作员、助理社会工作师、 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员是指未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依 据本办法登记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是指 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按 本办法规定登记的执业人员。

经登记的人员,方可以社会工作员、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 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身份从事社会工作 二、登记管理机构广州市民政局或其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广州市社会工作员、助 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管理工作三、登记类别及登记期限社会工作者的登记注册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 社会工作师在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 1 年内,须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未通 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可以向登记管理 机构申请登记为社会工作员登记有效期为 3 年首次登记后,每 3 年进行再登记再登 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 3 个月 四、首次登记 (一)首次登记的条件 1.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通过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社会工作者(三级)职业资格鉴定并持有相关资格 鉴定证书;或持高等院校社会工作及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毕业文凭;或持高中(中专)以上 毕业文凭,在社会工作领域实际从事社会工作 5 年以上,且接受社会工作专业培训不少于 100 小时;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2.申请首次登记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水平证书,且在登记受理期限 内;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首次登记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明; (2)学历证书; (3)在社会工作领域从业证明(该证明须反映申请人所服务的单位及该单位的主要业务领 域,以及申请人的服务年限、职位和主要从事的工作等情况) ; (4)接受社会工作专业训练的证明; (5)登记申请表 2.申请首次登记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 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 (3)登记申请表 (三)受理及处理 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首次登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社会工作员,予以登记并发给由广州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印制的《广州市社会 工作员登记证书》 ;审核合格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予以登记 并根据其职业水平评价级别发给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 登记证书或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

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再登记 (一)再登记条件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员及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持有登记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3.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的继续教育 4.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社会工作员在首次登记之后至再登记之前,如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社会工 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的首次登记,不 再进行社会工作员的再登记 (二)再登记须提交的资料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及社会工作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明; 2.登记证书; 3.继续教育证明; 4.再登记申请表 (三)受理及处理 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再登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书“再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章审核不合格的,应当 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变更登记 (一)变更登记情形 已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出现下列情形,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姓名有更改; 2.工作单位有变动; 3.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情形二)变更登记程序 1.已登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两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登记 的申请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2.登记管理机构在受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在原登记 证书上进行变更登记或另发变更后的登记证书,变更登记后,原登记有效期不变审核不 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情形 经相关程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构注销其社会工作者的登记: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 2.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书的; 3.在社会工作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需要予以注销登记的情形 (二)注销登记程序 注销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聘用单位、社会工作协会、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向登记管理机 构提出注销登记的建议及理由; 2.登记管理机构根据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经调查,基本确认有本办法注销登记规定情形的,提交由登记管理机构及社会工作领域专 家学者组成的临时专门委员会审议审议过程中,应视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4.经审议确认符合本办法注销登记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构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书》并 送达被注销登记人; 5.被注销登记人可在收到该决定的 15 天内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 6.逾期不提出异议及复核申请或经复核维持注销决定的,由登记管理机构注销该社会工作 专业人员的登记。

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其登记证书失效,不得再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名义从 事社会工作八、其他规定 (一)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如有遗 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二)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资料录入登记信息系统,并通过网 络、公告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登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有关信息,供有关单位和社会 公众查询 (三)有关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广州市民政局根据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评估修订广州市扶持发展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实施办法(试行)广州市扶持发展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实施办法(试行)撰写时间: 2010/8/17 15:43:00 来源: 社工处 浏览量: 817 次 穗民〔2010〕222 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扶持发展 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实施办法(试行) 》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广州市扶持发展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实施办法(试行)社会组织特别是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下称社工类社会组织)是吸纳社会工作人 才的主要载体,是社会工作人才施展才华的重要平台。

为加快发展社工类社会组织,充分 发挥在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分类扶持社工类社会组织 社工类社会组织属于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是指运用社会工作理念、方法和技巧,面 向社会、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具有社会性、保障性和非营利性 特点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一)着重扶持培育直接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组织运用专 业社会工作理念、方法和技巧,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提供专业服务, 是政府职能转变后社会服务工作的主要承接者 (二)大力培育发展为社工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工作者提供管理服务的社会团体 这些组织以促进社会福利和社会工作专业发展为目标,依法自愿组建,具有行业性、专业 性和非营利性特点 (三)加快发展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或为社会工作提供支持的各种慈善基金会 (四)鼓励支持现有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运用社会工作理念、知 识、技巧开展公益性社会服务 二、建立完善社工类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机制 (一)简化登记手续,完善注册办法各级民政部门要研究建立针对社工类社会组织 的快速登记通道原则上,相关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社工 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对于业务交叉或难于找到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工类社会组织, 可申请市或区民政局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面向社区提供服务的社工类社会组织,其业务 主管单位也可由街道办事处担任对于社区或者农村镇(村)内设立、从事公益服务活动 但不完全具备登记条件的基层社工类社会组织,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可以探索以备案形 式进行管理的模式 (二)依托社会力量发展社工类社会组织理顺业务主管单位与社工类社会组织的权 利义务关系,确保该组织运作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支持高校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等专业 人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兴办社工类社会组织,鼓励现有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 按照专业社会工作的要求进行整合,向社工类社会组织转型 (三)建立行业管理服务体制以市、区(县级市)社会工作协会为依托,加强社会 工作行业规范化管理服务机制建设协会在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行使社工培训及继续教育、行业规范和服务、维护社工权益以及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 关事项等职责 三、优化社工类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实施公共财政基本支持 1.一次性资助对符合专业社会工作发展方向和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新 设立社工类社会组织,根据具体的评估情况,给予一次性的开办费资助。

2.基本经费支持根据社工类社会组织的实际运作及公益服务绩效等情况,在设备购 置费、办公场地租金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资助 3.以奖代补对业绩突出、公益服务效果明显的社工类社会组织,由市、区(县级市) 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奖励,用于补贴工作经费 4.专项补贴对有关社会工作职业化建设、社会工作教育培训、社会工作交流与合作、 社会工作研究及宣传、社会工作平台建设等项目,视情况给予以专门的经费补助 (二)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原由政府包揽的事务性、服务 性工作转移出来,按照定向委托或招标等方式,向社工类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社工类社会组织来自财政支持及承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的收入,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社工类社会组织使用国有房屋或公建配套用房 开展服务的,其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参照社区居委会的标准执行依法实行慈善捐 赠税前抵扣,促进社会捐赠资金投向社工类社会组织大力发展非公募基金,用于发展社 会工作 (四)盘活属于国有产权的闲置办公场所、培训中心、厂房,建设公益服务性社会组 织的孵化基地,优先满足社工类社会组织进驻密切社工类社会组织与现有各级社区服务 中心和基层社区组织的联系与合作,运用公建配套的社区服务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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