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

公****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39.46KB
约8页
文档ID:477030144
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_第1页
1/8

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山大教字 [2001]061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重创新的高层次人才,我校本科学生全面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其基本出发点是调动、 激发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行因材施教,给学生提供全面发展的机会第三条我校在校生的标准学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分别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制本硕连读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延迟二年毕业无论提前或延迟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时均填写标准学制年限第四条 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五条 新生应按规定日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和高考准考证来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属院(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 新生入学时, 应在指定时间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尚未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若经本校或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在一年内达到入学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 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学校将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 无论何时一经查实, 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校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所属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作休学处理)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退还全部或部分费用,回家治疗的往返路费自理,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的待遇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应在次年六月份, 向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 申请入学时应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经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方可入学, 经批准后随同下一学年度的新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逾期未申请或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 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规定的时间内, 交足各项费用后, 由本人亲自持学生证到所属院(部)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后仍未注册的,按自行退学处理,学校注销其学籍,已交费用不退第三章 课程分类及学分第十二条 我校所开课程分为两大类: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又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全校任选课1 .必修课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所有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学生必须修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学分2 .专业选修课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按照专业或专业方向,分设若干门或若干组选修课,学生必须选读其中一至几组或按要求选读若干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3 .全校任选课学校为改善学生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开设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志趣和基础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选修,并取得规定的学分第十三条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 按学期计算 每门课程及实践环节具体学分数以专业教学计划为准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最低要求学分数第十四条学生每学期一般要修满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学分, 达不到最低学分要求者, 给予成绩警告;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一般不得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高学分 经批准如有超选, 超选部分按有关规定加收超 选费。

第十五条入学教育、公益劳动、运动会、毕业鉴定等环节,学生必须参加并进行考评,但不计学分第四章 选 课第十六条 实行学分制的核心是实行选课制,学生可参照本专业教学计划,根据本人的学习情况和能力安排自己的学习进程 学生选课时应首先保证必修课 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 应取得先修课学分后才能修读后续课第十七条学校允许学生申请以自修方式学习(免听)部分课程,具体规定如下:1 .学生选课时要填写免听课程申请表,经开课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批准后,开课一周内将免听课程申请表提交给任课教师2 .免听课程仍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并且成绩在70 分及以上,方可记入成绩,取得相应学分,否则应缴费重修3 .政治理论课、思想教育课、社会实践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课和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不得申请免听;考查课不得申请免听重修课可以免听第十八条公共体育课是学生的一门必修课,不得申请免听因健康原因,经校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在成绩单上注明“保健体育课”字样第五章 课程考核第十九条学校开设的所有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方式有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采用百分记分制(取整数) ,设计(论文) 、实习及必修、专业选修课中的考查课均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其余课程及其它实践环节均采用二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按时听课(免听课程除外) 、完成作业,方准参加该课程考核若未经请假,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体育课四分之一)或缺交作业三分之一,则取消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核第二十一条学生因急症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时,必须持校医院证明,向所在院(部)请假,经教学院长(部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重修考试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缺考者一律按旷考处理第二十二条实行学分制后, 学校不再组织补考 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学生选课后未取得学分时,必须按学校规定交费重修,成绩按实考成绩记载全校任选课未取得学分时,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另外选修其它课程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课程 (实验课及有实践环节的课程除外) , 可申请重修, 其成绩按其中的高分记载第二十三条学校为报名重修人数较多的课程开设重修班重修班安排在每学期的第5-14 周上课,第15周重考,允许学生插班重修或免听重考。

毕业学期不及格的课程不安排重修,只安排重考第二十四条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学籍档案内注明“旷考”字样凡考试有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学籍档案注明“作弊”字样,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第六章 学分绩点第二十五条课程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该课程质量的指标课程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的关系为:(1)考核成绩采用百分记分制(考核成绩为n):(2)考核成绩采用五(二)级记分制:课程考核成绩优良中及(合潞/、及(合)格课程绩点958473620第二十六条 为综合反映学生某门课程的学习量(学分)与质(绩点)两方面的情况,按下式计算学生的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X课程学分为反映学生在某一阶段,多门课程的学习量与质的总体情况,按下式计算每一学期或以往几个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第二十七条 重修课程取得的学分,可替换原来的低绩点或零绩点,重新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凡考试作弊、旷考、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不交卷者,该课成绩按0分计,课程学分绩点为 0,参与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任选课的考核成绩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第七章 主(辅)修、第二专业与双学位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本专业(主修专业)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再选一个 辅修专业学生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学校将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第二十九条学生选修辅修专业从二年级开始学生一年级的必修课全部考试合格是该生有资格选修辅修专 业的必要条件第三十条 学生主、辅修的上课时间冲突时,允许学生申请免听辅修课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应写出书面申请,由辅修专业所属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批准后,书面通知任课教师,作为准予该生参加考试的依据第三十一条 学生首先必须保证学好其主修专业 主修专业达到毕业要求, 方可授予其辅修专业证书, 主修 专业达不到毕业要求,学校只在该生学习成绩表中注明其辅修课程的成绩,承认其所得学分,而不发任何证书第三十二条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中相同的课程,其学分可用主修专业中该课程学分替代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举办的第二专业或双学位班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学校将在其毕业证或学位证上注明第二专业或双学位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八章转学、转专业第三十四条 学校一般不办理学生转学,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并征得转出与转入省、市高校主管部门及有关院校的同意后, 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要求转学、转专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因公伤事故、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经本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 高等学校其它专业学习者;2 .个别学生在某些方面确有特殊才能,为更好地发挥其所长,经本人申请,所在院(部)推荐,并由转入 院(部)安排甄别考试,成绩确实优良者;3 .学校认为有特殊困难,不转学或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转专业1 .非重点院校的学生要求转入我校者;2 .要求从高考录取的低分专业转入高分专业者;3.新生入学不满一学年或入学满一学年但未修满一学年规定的学分者;4 .在读三年级及以上者第三十七条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1 .学生欲跨省转入我校,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原学校所在省、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函与我校教务处联系,我校同意并报山东省教育厅批准,通知转出省、市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本省的转学,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2 .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办理完毕;3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院(部)同意,拟转入院(部)考查、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4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新学年开始两周内办理,过时一概不予办理;5.跨门类转专业的学生一般应降一级转入。

第九章 休学、停学、复学、退学第三十八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2 .根据考勤,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3 .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三十九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4 .学生休学期间生活补贴照发,带工资的学生由原单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5 .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治疗和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次休学者不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6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7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第四十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