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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修订_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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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修订_征求意见稿)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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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8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修订版) 第一节 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 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 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 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 / 38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 XX 明,领取赔款人 XX 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 (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第二节 查勘和定损 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 3 / 38 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 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 垫付和追偿 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4 / 38 二、垫付标准 (一)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三、垫付方式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 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 ,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四、追偿 对于所有垫付的案件,保险人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追偿收入在扣减相关法律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追偿费用后,全额冲减垫付款 5 / 38 第四节 赔偿处理 一、赔偿原则 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X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赔偿时限 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 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 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赔偿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抢救费用支付 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先行支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参照本实务第三节二、三的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或者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不予以支付 6 / 38 四、赔款计算 (一)基本计算公式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注: “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下同 (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 7 / 38 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三)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 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8 / 38 2.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 注:①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有责方车辆损失或车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 ②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 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 9 / 38 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③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④对于交警无法进行责任认定的事故,统一适用有责任限额计算 3.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且适用同一限额的,简化为各方机动车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均分摊: (1)对于受害人的机动车、机动车上人员、机动车上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1) (2)对于受害人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上人员、行人、机动车外财产损失: 10 / 38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 注:①N 为事故中所有肇事机动车的辆数 ②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算 4.初次计算后,如果有致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时有受害方损失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则对受害方的损失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再次进行分配,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

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四)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五)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11 / 38 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六)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八)死亡伤残费用和医疗费用的核定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的赔偿 X 围、项目和标准,公安 部 颁 布 的 《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伤 残 评 定 》(GB18667-2002) ,以及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基本医疗标准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 12 / 38 额。

例 1:A、B 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责任A、B 两车车损分别为 2000 元、5000 元,B 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 7000 元,死亡伤残费用 6 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 1000元设两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 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 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1 万元,则: (一)A 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 =B 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B 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1.B 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2-1)=60000 元 2.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 元 13 / 38 3.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5000÷(2-1)=5500 元, 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 2000 元 其中,A 车交强险对 B 车损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B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5000÷(1000÷2+5000)]=1818.18 元 其中,A 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1000÷2)÷(1000÷2+5000)]=181.82元 4.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元 (二)B 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A 车损 14 / 38 核定承担金额 =1000÷2+2000÷(2-1)=2500 元, 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 2000 元。

例 2:A、B 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A 车全责,B 车无责,A、B 两车车损分别为 2000 元、5000 元,另造成路产损失 1000 元设 A 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为100元,则: (一)A 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 车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5000+1000=6000 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 2000 元 (二)B 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 元,超过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 100 元 15 / 38 B 车对 A 车损失应承担的 100 元赔偿金额,由 A 车保险人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第五节 支付赔款 一、支付赔款 有关赔付情况应按规定及时上传至机动车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未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应在保险单正本上加盖“×年×月×日出险,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有无)伤人”条形章 二、单证分割 如果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如损失金额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由交强险承保公司留存已赔偿部分发票或费用凭据原件,将需要商业保险赔付的项目原始发票或发票复印件,加盖保险人赔款专用章,交被保险人办理商业险索赔事宜。

16 / 38 第六节 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 一、发生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人可以受理受害人的索赔: (一)被保险人出具书面授权书; (二)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 (三)被保险人死亡、失踪、逃逸、丧失索赔能力或书面放弃索赔权利;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受害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或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调解书原件; (二)受害人的有效 XX 明; (三)受害人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四)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经被保险人书面授权的,还应提供被保险人书面授权 17 / 38 书 三、赔款计算 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的,在所有受害人均提出索赔申请, 且受害人所有材料全部提交后, 保险人方可计算赔款 (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之和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之内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例:A 车肇事造成两行人甲、乙受伤,甲医疗费用 7500元,乙医疗费用 5000 元设 A 车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0000 元,则 A 车交强险对甲、乙的赔款计算为: A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甲医疗费用+乙医疗费用 =7500+5000=12500 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 18 / 38 用赔偿限额,赔付 10000 元 甲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7500/(7500+5000)=6000 元 乙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5000/(7500+5000)=4000 元 第七节 结案和归档 一、理赔单证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害人支付赔款后,将赔案所有单证按赔案号进行归档必备单证包括: (一)保单抄件; (二)报案记录、被保险人书面索赔申请; (三)查勘报告、现场照片及损失项目照片、损失情况确认书、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及费用清单、赔款计算书(以上原始票据,由查勘定损公司留存) (四) 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 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 XX明复印件(如直接支付给受害人) ; 19 / 38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合法事故证明、有关法律文件及其他证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有关证明、协议及文字记录; (七)赔款收据、领取赔款授权书。

二、满限额提前结案处理机制 (一)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的事故: 1.涉及人员伤亡,医疗费用支出已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估计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明显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2.被保险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单据 (二)基本原则 对于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损失金额明显超过保险车辆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在交强险 20 / 38 限额内先予赔偿结案,待事故处理完毕、损失金额确定后,再对剩余部分在商业险项下赔偿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 XX 明,领取赔款人 XX 明;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等 (三)基本流程 1.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2.被保险人提供必要单证 3.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和相关单证后进行审核,对于根据现有材料能够确定赔款金额明显超过医疗费用限额或死亡伤残限额的案件,应由医疗审核人员签署意见,在5 日内先予支付赔款不再涉及交强险赔付的,对交强险进行结案处理 21 / 38 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 (2008 年 1 月修订版) 本《规则》根据交强险理赔实务的基本原则制定,为交强险理赔实务的补充。

一、标准处理机制 (一)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不涉及车外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1.两辆机动车互碰,两车均有责 双方机动车交强险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 例:A、B 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A 车损失 3500元,B 车损失 3200 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 A 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 B 车损失 2000 元;B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 A 车损失 2000 元 对于 A 车剩余的 1500 元损失,按商业险条款规定,根 22 / 38 据责任比例在商业车险项下赔偿即如 A 车投保了车损险、B 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则在 B 车的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750 元,在 A 车的车损险项下赔偿 750 元 2.两辆机动车互碰,一方全责、一方无责 无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全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无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例: A、 B 两车互碰造成双方车损, A 车全责 (损失 1000元) ,B 车无责(损失 1500 元) 。

设 B 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 100 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 A 车交强险赔付 B 车 1500 元, B 车交强险赔付 A 车 100 元 B 车对 A 车损失应承担的 100 元赔偿金额,由 A 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3.多辆机动车互碰,部分有责(含全责) 、部分无责 23 / 38 (1)一方全责,多方无责 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车辆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对各无责方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相应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例:A、B、C 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 车全责(损失600 元) , B 车无责 (损失 600 元) , C 车无责 (损失 800 元) 设 B、C 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 100 元,则赔付结果为: A 车交强险赔付 B 车 600 元,赔付 C 车 800 元, B 车、C 车交强险分别赔付 A 车:100 元,共赔付 200元。

由 A 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两个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多方有责,一方或多方无责 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 24 / 38 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责方对各方车辆损失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各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例:A、B、C、D 四车互碰造成各方车损,A 车主责(损失 1000 元) , B 车次责 (损失 600 元) , C 车无责 (损失 800元) 、D 车无责(损失 500 元) 设 C、D 两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 100 元,则赔付结果为: 1.C 车、D 车交强险共应赔付 200 元,对 A 车、B 车各赔偿(100+100)/2=100 元,由 A 车、B 车保险公司在 25 / 38 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 A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C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D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600-100)+800/2+500/2=1150 元 3.B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C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D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100)+800/2+500/2=1550 元 (二)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涉及车外财产损失 有责方在其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各方车辆损失和车外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也不对车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各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6 / 38 例:A、B、C 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 车主责(损失600 元) , B 车无责 (损失 500 元) , C 车次责 (损失 300 元) ,车外财产损失 400 元 设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 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100 元,则 A 车、B车、C 车的交强险赔付计算结果为: (1)先计算出无责方对有责方的赔款 B 车交强险应赔付 A 车、C 车各 100/2=50 元。

由 A车、C 车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有责方再对车外财产、各方车损进行分摊 A 车交强险赔款=(500+400)/2+(300-50)=700 元 C 车交强险赔款=(500+400)/2+(600-50)=1000元 (3)计算有责方交强险和代赔款之和 A 车交强险赔款+代赔款=700+50=750 元 C 车交强险赔款+代赔款=1000+50=1050 元 (三)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27 / 38 1.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且适用相同责任限额的,各机动车按平均分摊的方式,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例:A、B 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事故责任,A、B 车损分别为 2000 元、5000 元,B 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 7000 元,死亡伤残费用 6 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 1000元设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 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 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1 万元,则 A车交强险初次赔付计算结果为: ① B 车 车 上 人 员 死 亡 伤 残 费 用 核 定 承 担 金 额 =60000/(2-1)=60000 元 ②B 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 元 ③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1000/2+5000/(2-1)=5500 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 元)。

A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 28 / 38 元 其中, A车 交 强 险 对B车 损 的 赔 款 = 2000 ×[(5000/(500+5000))=1818.18 元; A 车 交 强 险 对 路 产 损 失 的 赔 款 = 2000 × [500/(500+5000)]=181.82 元 2.肇事机动车中有部分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的,按各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占总赔偿限额的比例,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例:A、B、C 三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员甲受伤,A、B 两车各负 50%的事故责任,C 车和受害人甲无事故责任,受害人支出医疗费用 4500 元设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0000 元, 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000 元,则 A、B、C 三车对受害人甲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分别为: A车 交 强 险 医 疗 费 用 赔 款 = 4500 × [10000/(10000+10000+1000)]=2142.86 元 29 / 38 B车 交 强 险 医 疗 费 用 赔 款 = 4500 × [10000/(10000+10000+1000)]=2142.86 元 C车 交 强 险 医 疗 费 用 赔 款 = 4500 × [1000/(10000+10000+1000)]=214.28 元 3.支付、垫付抢救费金额参照以上方式计算。

二、简化处理机制 (一)无责代赔简化处理机制 1.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双方或多方事故,适用无责代赔简化处理机制: (1)两方或多方机动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交警认定或根据法律法规能够协商确定事故责任,部分有责、部分无责 2.基本原则 (1)无责代赔仅适用于车辆损失部分的赔偿,对于人员伤亡部分不进行代赔 (2)对于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有责方车辆损失 30 / 38 的赔偿责任,由有责方承保公司在单独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赔代赔偿限额为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在各有责方之间平均分配 (3)各保险公司之间对代赔金额进行分类统计,但不进行清算 (4)有责方代赔的部分,不涉及交强险费率浮动 (5)各无责方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 3.基本流程 (1)出险后,由有责方向其承保公司报案,无责方不必向其承保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接报案时应提醒客户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 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或要求自行协商处理的,应指导客户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2)原则上由有责方保险公司对双方车辆进行查勘、 31 / 38 定损,拍摄事故照片,出具查勘报告、定损单,查勘报告和定损单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3)对于本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有责方车损的赔偿责任,由有责方承保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为赔偿 有责方交强险项下合计赔款为: ①有责方交强险赔款=其他有责方车损核定承担金额+无责方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车外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2000 元) ②有责方保险公司无责代赔部分=有责方车损(≤无责方车辆数×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有责方车辆数) ③有责方保险公司交强险合计赔款=①+② (4)为准确统计无责代赔数量和金额,有责方保险公司应对代赔款项加注“无责代赔”标识,并记录无责方车号、保险公司名称 (5)有责方保险公司代赔后,应将无责方车号、代赔金额等有关数据上传至交强险信息平台 32 / 38 4.注意事项 (1)当事人协商确定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有权通过查勘、比对等方式,对事故原因和协商结果进行核实 (2)满足无责代赔条件,无责方已经支付赔款,并向己方保险公司索赔的,应提供付款证明或有责方保险公司未代赔的证明材料 (3)对于人员伤亡损失,有责方保险公司原则上不予代赔,仍应由无责方被保险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向其承保公司索赔 对于不符合无责代赔条件,仍需无责方自行向其承保公司索赔的,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三、特殊情况处理 (一)一方投保交强险,一方仅投保商业险或无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 1.一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另一方仅投保商业险 (1)过渡期内(2006 年 7 月 1 日至 2007 年 6 月 30日)发生的事故,不涉及机动车外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 33 / 38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按交强险赔偿原则理算赔款,承保原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商业三者险赔偿原则理算投保交强险一方机动车的车损险赔款不扣除应由对方交强险赔偿的部分 例:A、B 两车互碰,A 全责,B 无责A 车已投保交强险和车损险,损失 3500 元;B 车投保原商业三者险,损失1800 元A 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 B 车损失 1800元;在车损险下赔偿 A 车损失 3500 元,不扣除原应由 B 交强险无责赔偿的部分 (2)过渡期内,两车同时碰撞车外财产或行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保交强险的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受害人的损失,承保原商业三者险的在商业险限额内按条款规定承担受害人的损失 例:A、B 共同造成车外财产 C 的损失,A 主责,B 次责,C 损失 5000 元交警调解确定 A 承担 60%的损失,B承担 40%的损失,A 投保了交强险,B 于 2006 年 5 月投保了商业三者险, 未投保交强险。

则 A 交强险对 C 的赔偿金额 34 / 38 应为: 5000×60%=3000 元>2000 元 (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因此,A 交强险对 C 的赔偿金额为 2000 元 (3)主车和挂车之一投保了交强险,另一辆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二车在连接使用时碰撞车外财产或行人,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计算出对受害人损失的赔偿金额;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条款约定计算赔偿 2.一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另一方无保险 (1)2006 年 7 月 1 日至 2006 年 9 月 30 日期间发生的事故,无保险车辆不视为投保交强险投保交强险一方机动车的车损险赔款不扣除应由对方交强险赔偿部分 (2)2006 年 10 月 1 日以后发生保险车辆与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碰撞的事故,所有无保险的机动车均视同投保交强险参与赔款计算 ①原则上认为无保险车辆应该承担相当于交强险的赔 35 / 38 偿责任在计算本方车损赔款时,应当扣除对方相当于交强险的赔偿金额 ②但如果本车损失确实不能得到对方相当于交强险赔偿(如交警调解或法院判决未要求对方承担相当于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可由本方交强险先行代为赔付。

对方无责,保险公司可先行在另一个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全责方的本车车损和车上人员伤亡损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成立后,由基金垫付的抢救费部分应予扣除) 对方有责,保险公司可先行在另一个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本车车损和车上人员伤亡损失 ③为准确统计代赔数量和金额,应对代赔款项加注“无保险代赔”标识,代赔部分在另一个交强险限额内列支 ④保险公司代赔后应要求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转让追偿的权利 ⑤应注意防 X 无保险车辆惧怕罚款,已私下向被保险车辆支付赔款,被保险人又向保险公司重复索赔的情况 36 / 38 (二)关于军队、武警机动车等特殊群体的赔偿方式 依照《条例》 ,军队、武警机动车参加交强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在相关规定出台前,对于仅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军队、武警机动车,与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互碰,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对于军队、武警车辆,按照其所投保商业险条款和特别约定的规定计算赔偿 2.对于与军队、武警车辆碰撞的车辆,在计算其车损险赔款时,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不扣除对方交强险应赔偿部分 (三)关于挂靠同一单位的机动车互碰的赔偿方式 对于被保险人(营业性车队、挂靠单位等)为同一人,但投保人(所有人)为不同自然人的机动车互碰,可按互为三者的原则,由各方机动车交强险在其分项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车辆、车上人员、车上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注:此种处理方式仅适用于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向保险 37 / 38 人告知了车辆属于挂靠的情况,并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体现如果在保单中体现为投保人完全相同(即不能体现出实际的所有人) ,则将视互碰的各车为同一被保险人所有,不能在交强险项下进行赔偿 (四)关于新旧交强险限额过渡问题 对于限额调整前承保的存续保单,在新限额实施当日自动扩展限额 保险事故发生时间在新限额实施前的,按旧限额标准赔付;保险事故发生时间在新限额实施后的,按新限额标准赔付 四、理算程序 第一步:确定哪些损失属于本方机动车交强险受害人的损失; 第二步:判断是否满足无责代赔处理机制,如满足,按简化方式计算如不满足则进入以下步骤; 第三步:确定本方机动车交强险项下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根据肇事机动车的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 38 / 38 的比例分摊,各方机动车适用限额一致的,按平均分摊的方式计算; 第四步:对于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没有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按分摊结果赔付;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占总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的比例分摊; 第五步:判断交强险限额是否用足,若有受害方没有得到全额赔付,同时又有需赔付方交强险限额未用足,则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

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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