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侧重于形式的平等所谓平等原则邮局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 3 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国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地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现代社会,随着在生活、生产领域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呼声日高,平等原则的内涵正经历从单纯谋求民事主体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顾在特定类型的民事活动中,谋求当事人具体法律地位平等垢转变我国民法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民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意在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突出强调民法应反映社会主义市经济的本质要求自愿原则平等垢保障 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则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 为前提。
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 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自愿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顾问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场上,准处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 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自愿原则所体现的意思自治是民法最基本的一个理念自由主义思想是支撑该理念的基础消极自由:是免于他人干涉的自由,主要存在于私人生活中,积极自由则是主动采取某项行为的自由,政治自由是为权利人自由,法律行为自由《契约自由》自己责任,过失责任 公平原则 对于自愿结果的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我国《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国家处理民事纠纷起着指导作用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领域赋予审判机关一定的自由权对于弥补法律顾问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弊端,有着重要意义,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到提出的要求与诚实信用原则相仿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这是因为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人的机能。
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民事法律民事法律关系含义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法律关系的构成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