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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峰区教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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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峰区教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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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峰区教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N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教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设计、报建、招投标、施工、竣工验 收等工作,加强对施工、监理、设计、检测、勘察等单位的管理,确保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控制 和降低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入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结合全区教育系统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区教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由各级财政资金投资及使用其他资金的建设项目(含 修缮、拆除、新建、改建、扩建、装饰、绿化、硬化等)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围绕教育均衡 发展和布局结构调整整体规划,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确定 建设项目,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职责,定期督查进展,确保有效顺利实施第三条 全区教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前期工作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 步设计报告编制、地质勘察、施工图设计及审查、预算编制、招投标,合同签订、进度控制、质量 监督、分部验收、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工程审计、综合工程资料整理存档等第四条 区教体局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规划项目股、财务 股、审计股等股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规划项目股股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主要 负责对基建项目相关环节实施的审核、监管和协调等工作二、 建设单位管理第五条 各建设单位(区属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依据西峰教育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于当 年年底前,向区教体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申报下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议书等,年内 一般不再研究基本建设项目(除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及中央、省市批复下达的项目外)区教 体局组织专人勘查、调研、论证,做出项目建设计划,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审定,报区政府同 意投资在5万元以内的,各建设单位利用公用经费组织实施;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报批 程序办理前期手续,完成招投标后实施未经申报、审批,不得擅自进行校舍维修及建设,或负债 进行建设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要成立以法人为组长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项目 的规划、实施及管理等工作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指派专职现场代表1—2名,全程参与项目 监管,负责监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材料进场审查、隐蔽工程及签证、验收等工作第七条 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实行项目招(投)标报 批备案制度。

招标文件报经区教体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区教体局全程参与招 投标的监督工作第八条按有关要求建好项目档案主要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审批或核准文件、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的文件、项目规 划审批文件、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环评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审查后的施工图纸、 工程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各类合同、开工许可证、各类 备案、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项目验收资料等第九条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基建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施工建设、资料归档、竣工验收、决算审 计的,年终不得评优,并与下年经费拨付、项目安排挂钩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基建 项目,不能投入使用否则,将严肃追究"一把手"、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三、 施工单位管理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或与 本项目相关资质施工单位法人须具备合法的法人证件,5年以上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 须具备中级职称,5年以上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项目经理须具备二级(含二级)以上注册 建造师资格。

项目经理部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和质检员与招标文件所列入员 保持一致,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和施工图纸,进场一周内编制完成工程 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审查后按进度组织施工,确保按时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图纸组织施工,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不得随意增加建设内容、 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设计,建设造价超过原计划投资内的, 必须经建设单位及区教体局审批建设造价超过原计划投资10斛上的,需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预算,发改部门审批签证资料须真实、准确,印证材料齐全,多签、补签一概不予认可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要严把建筑材料关,材料进场必须出具产品合格证、质保书等砂浆与碇试 块"制作、土建和水电暖材料要严格按规定取样、送检、复试等所有材料复试合格单须经监理、 建设单位查验,同意后方可使用第十四条 工程分项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需组织初验,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随后,项目经理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施工合同一经签订,不得再转包或分包,一旦发现转包或分包行为,立即终止合同 施工单位必须紧扣合同约定工期,确保按时完工交付使用超过合同工期1天,按施工合同约定标 准进行处罚(除不可抗拒因素);超过合同工期15天,自第16天起按施工合同约定标准上浮50% 进行处罚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吃住在工地,不得委派他人管理 确因有事需外出的,必须向建设单位请假在阶段验收、上级检查、领导调研时,不坚守岗位、不 服从建设单位管理的,每次罚款1000元第十七条 工程临时抽查,发现质量不合格,每次罚款1000元,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罚款 5000元对态度蛮横、不积极配合整改的,终止施工合同,取消其在西峰区教育系统工程建设投标 资格四、监理单位管理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乙级资质监理单位法人、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高级 职称,具有国家注册的监理工程师资格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与招标文件所列人员保持一致,持有 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第十九条监理单位要依照合同约定、设计文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委派总监理工程 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采取旁站、巡视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基础、土建、安装、消防、人 防、智能、暖通、幕墙、装饰、室外工程等实施全过程监理,旁站监理坚守施工现场,并做好全程 记录。

第二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无故脱岗、旷工,每人每次罚款200元,累计脱岗、旷工3 次,对其进行停职处理,监理单位要另行委派监理人员,并对监理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阶段验收、 上级检查等关键环节,总监理工程师不到岗,每次罚款1000元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管理教育,使其守职敬业,对不配合建设单位工作的监 理公司,解除监理合同,保留向监理单位索赔损失的权利,上报建设部门,建议列入黑名单第二十二条 施工期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征得区教体局(建设单位) 书面批准同意,所更换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或更高的资质和能力如现场监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建 设单位有权指令其更换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员有事确需请假的,须书面报请区教体局、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离岗,且 监理单位要另行委派人员坚守现场,否则以擅自离岗处理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或与施工单位串 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或与建设、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 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立即终止监理合同,扣除所有监理费用,上报有关部门,依照行业法规 追究法律责任。

五、勘察、设计单位管理第二十五条 勘察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专业类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5年以上工程勘 察资历同时,具有承担各类工程勘察任务的整套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15年以上综合类楼房建 筑工程设计资历项目设计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持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或结构工程师资质,各专 业设计人员具备高级职称,持有相应国家注册资格第二十七条 设计工作一般包括项目方案设计(含效果图)和施工图设计项目方案设计(含效果 图)须报送区教体局审核,同意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要符合相应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功 能设计要满足使用需求施工图一经审定,任何单位和个入不得擅自更改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质 量和安全的需要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分项工程和竣工验收,签署意见和相关的验收资料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现场指导施工前,要向施工、监理单位 进行技术交底,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施工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文件存 在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无条件按施工单位要求到现场进行处理。

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发生 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原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凡因设计单位交代不清或设计失误造成 建设单位的投资损失,设计单位负责赔偿所有损失六、质量检测单位管理第三十条 质量检测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乙级资质,承揽各类工程检测所需的成套设备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高级职称,一级注册结构师或岩土注册工程师资格项目工程检测入员应具有岩 土注册资格证书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贯彻检测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及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检测报 告必须真实、准确、科学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和违法乱纪的行为,将报请相关部门严肃查处七、附则第三十二条 教育项目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单位应与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 工等单位签订合同,各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合同签订前,须将意向性合 同报区教体局基建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签订正式合同否则,合同无效第三十三条 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原则上按照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须填 报《西峰区教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申请审批表》,审批后拨付因区财政资金周转困难,未能 按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必须自行垫付,保证工程施工进度,不得以未拨工程款为由,延 迟工程进度。

第三十四条 区教体局基建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检查项目建设及管理情况,对存在施工安全隐 患、工程质量不达标、投资控制不严、财务管理不善的建设项目,责令其整顿或停止项目拨款每 年对基建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对成绩显著的予以奖励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教体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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