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意见书篇一:法律意见书范本】法律意见书范本 法律意见书 致:、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8、您提供的本案事实口头情况说明;9、您提供的本案其他相关知情人的说明和论述;10、您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等二、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与事实依据,特确认 关于本案的下述基本事实:三、 您应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 8、公安机关对死者尸体最终检验或鉴定的相关文书; 9、凡是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当然,所有证据材料均必须有原件四、 本案的法理分析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以及第二条中所确认 的基本事实,对本案进行法理分析如下:1、本案的法律性质分析 本案是一起在校学生在校住宿期间,因学校疏于管理,没有严格履 行对学生的教育、监管和保护义务,引起学生死亡结果所导致的人 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本案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按照我国《民事通则》第 98条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我 国《教育法》第 29条之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再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 9条之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 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 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 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3、本案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1) 、本案的地域管辖(2) 、本案的级别管辖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8条之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 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人身损害侵权赔偿案不属于 法定的重大案件,一四、关于本案的法律意见1、关于本案财产损失赔偿的法律意见:(1)丧葬费数额为 2005年度温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 倍: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7条之规定: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 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那么在 本案中,您请求丧葬费的标准应当以温州市 2005年度职工的月平均 工资的 6 倍来计算确定。
2)死亡赔偿费数额为 2005年度温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年标准计算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9条之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 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3)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 用,以你们作为亲属实际支出的发票和凭证为准■=J最后需要提示的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35条之规定: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 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 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而您所在的温州市是属于国务院特别规定的 计划单列市,因此上述数据应当以温州市统计局公布的 2005 年度数 据作为计算基准2、关于本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意见:(一)精神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所谓精神损害是指加害人的侵权 行为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包括生理上和心理上的损害,也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生理上的损害主要是侵犯权利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各部分所造成的肉体上的痛苦;心理上的损害主要是对权利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进行伤害造成受害人心理上产生 恐惧、不安、愤怒、焦虑、悲伤抑郁等不良心态。
二)确定本案的赔偿原则和标准1)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 目的具有补偿性、抚慰性和惩罚性的原则,但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 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和数额,因此法庭要确定精神损害赔 偿的标准,就必须在以这三大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由法官进 行自由裁量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必须先要与赔偿【篇二:民事非诉讼法律意见书】民事非诉讼法律意见书 格式 (1)标题居中写明“法律意见书”2)咨询单位名称3)有关事项2.正文:(1)出具法律意见书在政策、法律上的根据2)具体法律意见和需要明确的有关事宜以及可行性分析3)针对当事人所咨询的有关事务进行分析和阐述3.尾部: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名称及提出意见的时间 范本委托单位名称:兹 受贵公司/单位委托,现就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仅基于贵公司/单位提供的如下材料: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以及贵公司/单位工作人员 姓名以口头陈述方式介绍的如下事实: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委托人名称向本部门承诺:1、 向本部门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之 书面材料;2、 保证所提供文件内容是完整的、真实的;3、 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之签章;4、 提供的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 与原件一致;5、 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项文件在提供给本所审查之 后均没有发生任何 修改、修订或其他变动。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2、 ;3、 基于上述,本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及企业法律顾问职业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单位提供的文件进行了形式审 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事实二、 法律意见三、 结论与建议四、 声明1、 法律事务部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且仅就前述 事宜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就有关非法律专 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2、 法律事务部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取独立证 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和转 让标的企业本次国有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有关方面出具的意见、报告、 说明、承诺书和其他文件;3、 法律事务部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 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4、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法律事务部印章后方为有效法律事务部同 意委托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用途,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事宜使用,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附件:律师事务所(盖章)律师年月日【篇三:法律意见书范文】篇一:优秀法律意见书范本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07)京都法意字第 026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受贵司的委托,邀请在京的著名公司法、 民商法、合同法、国有资产监督法等专家,就贵司收购 b 公司南美 铁矿(下称“南铁项目”)过程中涉及的合同、国有资产境外股权转 让等问题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和论证本所在专家论证意见的 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意见书,本所特做声明如下: ——为出具本意见书,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原则,以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水准和执业方式,就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对南铁项目以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作为判断依据 对个别事项如无该等文件、资料,则以相关负责人员接受访谈时的 口头陈述为参考——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均予以重点关注;但如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口头陈述因 故意隐瞒或者疏忽致使其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则本意见书内 容应进行相应修正,本所不应因此承担责任。
——本意见书中的任何结论,均以本所律师现已经 掌握的资料和信息为基础,如该等信息或者资料与事实不符或者不 全面、不准确,则该等结论也做相应修正,本所不应因此承担责任 ——本意见书中的任何结论系本所律师基于对案件材料、案情陈述 和法律的理解作出,不能替代任何司法判决或证据依据使用——本意见书仅供贵司在未来继续展开南铁项目参考之用,非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另外,除非文义旁有所指,本报告中使用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所:是指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a公司:是指a公司有限公司,即贵公司——b 公司: b 公司集团总公司 ——c 公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一、 贵司提供之案情简介2001 年初,在香港注册的 a 公司获悉 b 公司准备出让其南美铁矿 部分股权2002年初, a 公司开始向南铁了解有关股权出让事宜 2003年3月, a 公司向南铁发送了有关收购意向说明,双方正式启 动收购谈判截至2004年3月,双方进行了长达一年的谈判,a公司聘请律师及 有关专业人员对南铁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投入了巨大 的人力物力,并与b公司专门工作小组及b公司高层举行了数次正 式会谈。
a公司的诚意获得了 b公司的认可,b公司曾两次承认a公 司在b公司南美股权转让谈判中的附期限优先权历经多次妥协和 重大让步,最终, a 公司接受了 b 公司提出的主要条件,并书面正式 回复了 b 公司但随后, b 公司突然变卦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 c 公司是b公司的长期销售合作伙伴,c公司的突然介入收购,致使b 公司以发出要约邀请的方式推翻其与 a 公司达成的谈判成果2004年3月2日,b公司在未向a公司做出任何说明和通知的情况 下,突然向包括a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发出《b公司总公司总公司转 让 b 公司总公司南美铁矿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股权要约邀请 函》, 3 月 10 日, a 公司等三家公司送交了报价文件,据了解在此 次报价的时候c公司并没有按照b公司要约邀请的规定将相应的保 证金及备用信用证开立到b公司指定帐号,但a公司当日向b 公司提交了 5600 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汇款票据以及金融机构的资 信担保函,随后又应 b 公司要求于3 月 22 日重新提交了等价美元的 保证金汇款票据以及总金额为 5376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最后又按其要求将上述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期限进行延长,最终 b 公司以无法 直接做出接受或拒绝的决定为理由,表示对 a 公司的报价不予接受。
2004 年 4 月 9日 b 公司再次向 a 公司和 c 公司两家公司发出同样 要约邀请,但4月26日c公司没有按照b公司要求派人到场提交报 价文件, b 公司却以a 公司晚送达文件( 15 分钟)为理由,将 a 公司报价文件退回 2004年4月26日,b公司第三次向a公司和c公司两家公司发出 同样要约邀请, 5月 12 日 a 公司送达报价文件, c 公司再次没有按 照b公司要求提交报价文件,但是b公司5月20日以a公司未满 足其要求为理由,再次表示对 a 公司报价不予接受,至此,b公司三次要约邀请均未成功在b公司三次邀请报价未能成功的 情况下,a公司于5月26日致信b公司全体董事,明确表示对b公 司南美股权的总估值为1.3亿美元,但是 b 公司 6 月 3日回复称, 虽然三次要约邀请均未成功,但此后,c公司向b公司发出了购买b 公司南美股权的正式要约,并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和备用信用证, b 公 司随后向 c 公司发出了接受该要约的承诺,因此无法考虑 a 公司的 任何提议或要约性文件随后,b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原则 性协议书二、本所法律意见1.b 公司在交易中,可能存在无缔约诚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