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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艺场业辅导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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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艺场业辅导管理规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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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电子游艺场业管理规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0-07-19【正  文】电子游艺场业管理规则    第 1 条    为管理电子游艺场业,并维护社会安宁、善良风俗与国民身心健康,特订定本规则;本规则未规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 2 条    本规则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经济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    第 3 条    本规则所称电子游艺场业,指设置电子游戏机供不特定人益智娱乐之营利事业    第 4 条    本规则所称电子游戏机,指利用电、电子、电脑、机械或其他类似方式操纵,以产生或显示声光影像、图案、动作之游乐机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纵钢珠或钢片发射之游乐机具但未具影像、图案,仅供儿童骑乘者,不包括在内    前项电子游戏机不得有赌博或妨害风化之设计与装置,其分类如下:    一益智类    二钢珠类    三娱乐类    前项分类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中央主管机关为执行第二项之评鉴分类,应成立评鉴委员会;其组织与评鉴作业程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5 条    电子游艺场业之营业分级如下:    一普通级:指仅设置益智类电子游戏机,供儿童、少年与一般大众游艺者。

    二限制级:指设置钢珠类、娱乐类或附设益智类电子游戏机,仅供十八岁以上之人游艺者    电子游艺场业在同一营业场所不得混合营业级别经营前项所称同一营业场所之认定基准,由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定之    第 6 条    电子游戏机之制造业或进口人,应于制造或进口前,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评鉴分类文件;并于出厂或进口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查验,合格者,发给机具类别标示证但专供出口电子游戏机之制造,不在此限    前项制造业或进口人,应就其机具结构,向经济部商品检验局依商品检验法申请检验    电子游戏机之制造业、进口人或经销商,不得擅自修改已经评鉴分类之电子游戏机    第 7 条    电子游艺场业申请设立时,其营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场所位于实施都市计划地区者,应符合都市计划法与都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之规定;于非都市计划地区者,应符合区域计划法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规定    二营业场所建筑物之构造、设备,应符合建筑法令之规定    三营业场所之消防安全设备,应符合消防法令之规定    第 8 条    电子游艺场业之营业场所,应距离学校、医院五十公尺以上前项距离以二建筑基地境界线最近二点作直线测量。

    第 9 条    经营电子游艺场业,应依公司法或商业登记法办理公司或商业登记;其为公司组织者,于申请公司设立、迁址登记时,应检附其营业场所合于第七条第一款与第二款规定之证明文件    前项规定于公司申请增加电子游艺场业之营业项目变更登记时,亦适用之    第 10 条    电子游艺场业于申请营利事业登记、迁址或增加电子游艺场业营业项目登记时,除应依相关法令办理外,应向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下列事项之登记,并由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核发营利事业登记证与营业级别证:    一营业级别    二机具类别    三营业场所管理人    四营业场所之地址    前项各款登记事项如有变更时,应自事实发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对于第一项之申请,如认有碍公共安全、安宁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时,得就其营业级别种类、登记家数与所在区位予以限制    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电子游艺场业营利事业登记时,应一并注销其营业级别证;其自行解散或歇业时,亦同    第 11 条    电子游艺场业之负责人或营业场所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之:    一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或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规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者    三经依检肃流氓条例裁处感训处分确定者    四曾犯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风化、第十七章第二百四十条至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一章第二百六十七条、二百六十八条或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项之罪,经判决确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未满五年,或受缓刑宣告尚未期满者    五曾犯肃清烟毒条例或麻醉药品管理条例之罪,经判决确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未满五年,或受缓刑宣告尚未期满者    六曾经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确定,经执行完毕或赦免后未满五年者    七曾经营电子游艺场业,被撤销营利事业登记未满三年者    第 12 条    经营电子游艺场业者,于申请营利事业登记前,应就每一营业场所依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保险金额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保险期间届满时,应予续保;其投保办法与保险费率,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财政部定之    第 13 条    电子游艺场业不得以游戏成绩直接或间接兑换金钱、有价证券或退还款项    电子游艺场业得提供奖品,供人兑换或直接操作取得;每次兑换或取得奖品之价值不得超过新台币二千元;且不得以累计方式兑换价值超过新台币二千元之奖品。

    第 14 条    电子游艺场之建筑、消防安全设备、卫生与噪音标准,除应符合相关法令规定外,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加强安全措施,并确保紧急避难路线之畅通    二营业场所经常保持清洁,灯光明亮,门窗应采用透明无色玻璃,保持场内外清晰可见    三各项安全设备应定期保养维修    四不得安装具有伤害性、危险性之设备    第 15 条    经营电子游艺场业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普通级电子游艺场,不得放任未满十五岁之国民中、小学学生于上课时间进入    二限制级电子游艺场,不得放任未满十八岁者进入    三于营业场所明显处,悬挂营利事业登记证与营业级别证    四于营业场所入口明显处,标示营业级别与入场年龄限制    五不得设置未经X贴机具类别标示证或未经经济部商品检验局检验合格领有证明之机具或擅自修改机具    六娱乐用代币之大小、式样或重量,不得与真币相同或近似    七不得有涉与赌博、妨害风化或其他犯罪行为    八电子游戏机不得附设于登记营业场所以外之处所营业    九发觉有违反社会秩序行为或犯罪嫌疑者,应立即通知当地警察机关处理    一○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查验人员之查验。

    第 16 条    电子游艺场之营业有XX行为时,由各该管主管机关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经登记即行营业或经营登记X围外之业务者,依公司法、商业登记法之规定    二未经营业登记擅自营业或登记之事项不实者,依相关税法规定    三违反都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者,依都市计划法、区域计划法之规定    四有擅自变更建筑物之使用者,依建筑法之规定    五违反消防安全设备之规定者,依消防法之规定    六有违反社会秩序行为、赌博、妨害风化或其他犯罪嫌疑者,依社会秩序维护法、刑法之规定    七电子游戏机之机具未经依法检验合格者,依商品检验法之规定    八有足以妨害儿童、少年身心发展之行为者,依儿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之规定    九违反环境保护之规定者,依环境保护法规之规定    一○任意放置电子游戏机致有妨碍交通规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之规定    一一违反其他法令规定者,依其规定    第 17 条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员检查电子游艺场之营业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进行前项检查时,得会同都市计划、建筑管理、消防、环境保护、卫生等相关机关配合检查,并得视需要请警察机关协助。

    第 18 条    本规则修正施行前已领有营利事业登记证之游艺场业,应自本规则修正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检具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办理下列事项:    一依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办理机具评鉴分类与核发机具类别标示证    二依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申请营业级别证    三依第十二条规定,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    第 19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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