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费用销售费用, 是指小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包括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商品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展览费等费用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也构成销售费用小企业应设置 “销售费用 ”科目,核算小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该科目应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月末,可将该科目余额转入 “本年利润 ”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其主要账务处理如下:1.小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商品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展览费等费用,借记 “销售费用 ”科目,贷记 “库存现金 ”、 “银行存款 ”等科目2.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借记 “销售费用 ”科目,贷记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 ”等科目3.月末,可将 “销售费用 ”科目余额转入 “本年利润 ”科目,借记 “本年利润 ”科目,贷记 “销售费用 ”科目。
例 1】 J 公司销售一批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装卸费 9 000 元,已以银行存款支付则 J 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借:销售费用9 000贷:银行存款9 000【涉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四十四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例 2】J 公司 2×13 年、 2×14 年、 2×15 年度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900 万元、 1000 万元、1 100 万元,各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支出额分别为 140 万元、 155 万元、 160 万元则 J 公司各年的会计处理分别为:2×13 年:借:销售费用1 400 000贷:银行存款1 400 0002×14 年:借:销售费用1 550 000贷:银行存款1 550 0002×15 年:借:销售费用1 600 000贷:银行存款1 600 000【税务处理】2×13 年度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40 万元,但本年只允许税前扣除135 万元( 900×15%),尚未扣除的 5 万元( 140-135 ),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本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5 万元。
2×14 年度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55 万元,但本年只允许税前扣除 150 万元(1000×15%),尚未扣除的 5 万元( 155- 150),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本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5 万元 2×13~ 2×14 年累计结转以后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额为 10 万元2×15 年度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60 万元,但本年允许税前扣除 165 万元( 1100 ×15%),其中包括本年度实际支付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60 万元,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额 5 万元本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 万元( 165-160)累计到2015 年结转以后年度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额为 5 万元( 10-5)涉税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 号)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计算限额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 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例 4-38】 X 房地产开发公司与 F 营销代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 ,合同中约定销售总金额为 20 000 万元,房产公司支付销售佣金 400 万元(占合同金额的 2%) F 营销代理公司售房后, 将销售佣金 400 万元从应该支付的商品房销售款 20000 万元中扣除,支付给 X 房地产开发公司 19 600 万元。
X 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 19 600 万元作为销售收入处理 X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处理是否正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的规定, 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收入不能以抵减销售佣金后的金额进行处理,这样做的结果是减少了计税营业额,造成少缴营业税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F 营销代理公司将商品房销售款 20 000 万元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 X 房地产开发公司, X 房地产开发公司向 F营销代理公司支付销售佣金 400 万元, 并取得合规的票据 这样处理, X 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佣金完全可以税前扣除涉税提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 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 ②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 ③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④ 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 “中介服务 ”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⑤ 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 不包括交易双方反其雇员、 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⑥ 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形式,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 ⑦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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