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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贷款特别账户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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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贷款特别账户管理规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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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促进贷款特殊账户管理规程第一条 为了加强德国促进贷款项目管理,提高贷款资金运用效益,依据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特殊账户支付方式的德国促进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第三条 向国内中标人支付贷款资金次数较多和频率较高的项目,可采纳特殊账户支付方式第四条 特殊账户的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操作规范、专款专用、平安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特殊账户,是指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债务人或其授权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开户人)在项目转贷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设立的,用于提取、支付和退还德国促进贷款的欧元周转金账户特殊账户提款,是指转贷银行依据开户人和选购 公司的要求,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提取肯定金额贷款资金,并存放至特殊账户特殊账户付款,是指转贷银行依据开户人和选购 公司的要求,将特殊账户资金拨付给中标人特殊账户退款,是指特殊账户付款工作全部完成后,转贷银行依据开户人和选购 公司的要求,将特殊账户余款资金退还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项目特殊账户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并依据财政部规定组织或托付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转贷银行应当本着单单相符原则,审核特殊账户申请材料和有关单据,依据本规程规定办理特殊账户的设立、提款、付款、退款和核销工作,提前通知开户人和选购 公司供应申请所需的单据和材料,并在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将上、下半年特殊账户运用状况书面通知相关省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选购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特殊账户运用的有关规定,帮助开户人办理特殊账户工作,刚好完整真实地供应特殊账户有关材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第九条 开户人应当严格执行特殊账户运用的有关规定,刚好完整真实地供应特殊账户有关材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第十条 项目单位和选购 公司依据项目实际状况,经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和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采纳特殊账户方式项目的政府协议应对采纳特殊账户方式予以明确第十一条 开户人应当在项目转贷协议签署后,向外汇管理部门和转贷银行申请设立特殊账户每个项目只能设立一个特殊账户第十二条 的存放和翻译件款安排应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转贷银行应当在特殊账户设立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名称、账号等信息报财政部、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备案第十三条 开户人和选购 公司应当依据项目建设和商务合同执行进度,合理确定特殊账户提款的次数和金额,制订用款安排用款安排应当报转贷银行备案。

用款安排须要调整的,开户人和选购 公司应当刚好将调整后的用款安排报转贷银行备案第十四条 特殊账户每次提款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0万欧元,最终一次提款金额可以实际需付款金额为准第十五条 办理特殊账户提款时,开户人和选购 公司向转贷银行提出申请,并按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要求供应有关单据其中,首次提出提款申请时应供应商务合同及英文翻译件;商务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在提出提款申请时提交变更后的商务合同及英文翻译件第十六条 转贷银行对提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对外办理提款手续,并将资金到账状况刚好通知开户人和选购 公司第十七条 案 户支付工作关部门反映他有关部门反映办理特殊账户付款时,开户人和选购 公司应当向转贷银行提出申请,依据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转贷银行及商务合同的要求,供应有关单据。

第十八条 转贷银行应付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金拨付给中标人,并将付款状况刚好通知开户人和选购 公司第十九条 开户人和选购 公司如需运用人民币付款,应向转贷银行提出申请如需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的,开户人应当刚好办理外汇业务核准文件第二十条 特殊账户的付款工作全部完成后,开户人和选购 公司应当与转贷银行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核对特殊账户金额如有余款,开户人和选购 公司应当在特殊账户金额核对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转贷银行将余款退还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特殊账户退款如依据政府协议规定产生费用的,应由开户人担当第二十一条 在完成特殊账户核对和退款后20个工作日内,开户人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和转贷银行申请撤销特殊账户第二十二条 转贷银行应当在特殊账户撤销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第二十三条 特殊账户的利息收益和汇兑损益应当纳入项目工程建设成本中统一核算第二十四条 在办理特殊账户提取、支付和退还工作中,省级财政部门有要求的,开户人应当将有关特殊账户材料报送其审核或备案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选购 公司和开户人如发觉特殊账户运用和管理中涉嫌违法违规状况,应当刚好实行措施予以妥当处理,并向财政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选购 公司和开户人违反本规程的,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行措施外,财政部可以实行通报指责、暂停贷款资金的提款和付款、加速未到期贷款债务的偿还、追回已支付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取消贷款运用资格等处理措施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心管理企业或者安排单列企业集团的项目,其特殊账户的运用与管理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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