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v第一节 合同的生效和成立v一、合同生效的概念v 合同的生效是指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是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即当事人的合意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利益,因此国家赋予其拘束力v二、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合同成立主体意思表示标的合同生效具有相应民事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与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 (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无、限制行为人在纯获利益的合同中可作为当事人;法人只能在其经营范围内活动但《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若超出经营范围,法院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若欠缺主体要件,可能会导致效力待定(二) 意思表示真实:若意表不一致,如重大误解;或意表不自由,如欺诈、胁迫等,均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如被撤销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内容、形式均合法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第二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1、附条件的合同;(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成就时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附期限的合同:(1)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2)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3、当事人之间有在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时合同才生效的特别约定时,自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段时合同生效。
v 第三节 无效合同v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或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或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能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约束力、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指法律的否定性评价v无效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无效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v(一)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一)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v(二)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二)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v(三)无效合同具有不可履行性(三)无效合同具有不可履行性v(四)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四)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注意】无效合同定义中的无约束力有三种含义: ⑴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无效,而正在履行的部分停止履行 ⑵在确认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即使不履行义务,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⑶虽然对当事人不产生履行合同的责任,但是不等于当事人不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二、无效合同的种类(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方式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09、5、13施行的解释二14条)规定v效力性强制规范着重于违反行为之法律行为效力性强制规范着重于违反行为之法律行为的价值,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违反效的价值,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合同应被认定无效;而管力性强制规范的,合同应被认定无效;而管理性强制规范着重于违反行为之事实行为价理性强制规范着重于违反行为之事实行为价值,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违反管理性强制值,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违反管理性强制规范的,合同未必无效如违反《城市房地规范的,合同未必无效如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产管理法》第37条第条第1项和第项和第38条第条第1款规款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法解(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法解(2003))7号并号并未认定合同无效,而是规定在起诉前预售人未认定合同无效,而是规定在起诉前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预售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预售合同有效如未年检的企业签订的合同不能仅同有效如未年检的企业签订的合同不能仅据此认定合同无效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v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此类合同未必绝对无效v为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鼓励增加社会财富,防止因合同效力的不当认定而中断交易链条.无效合同的种类减少未成立的合同、未生效的合同与无效合同进行比较区别未成立的合同未生效的合同无效合同条件当事人未达成合意合同欠缺非强制性的生效条件不具备法律强制性的生效条件社会影响无社会危害性,不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无社会危害性,不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约束力无无,但将来可能有无第四节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种类:(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不违背国家利益的(二)显失公平(三)重大误解:对当事人、标的、行为的性质、质量等产生误解是因为自己的过失所致二、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产生的2、可撤销合同须由享有撤销权的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主张撤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也不得依职权主动撤销;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但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4、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合同变更或撤销与否,由撤销权人亨有选择权,撤销权人要求变更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三、撤销权的行使:(一)行使撤销权主体只能是受害人,期限为一年(除斥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计算(而民法通则是自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计)(二)行使方式: 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v七、案例v原告: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钡佳公司”)v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桥公司”)v2005年6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发吴井路32号地块,该地块计亩,总投资亿元,云桥公司出资亿元,以现金按需要逐步投入;该开发项目完成后实现利润,在完税后按双方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联合开发项目亏损则由双方按实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担等内容2006年2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云桥公司已在该共同开发项目中投入资金7130万元,原、被告双方同意对该合作项目对外转让,原、被告双方对该项目的前期资金投入由购买方负责补偿,收到的补偿费用扣除原、被告双方对该项目的前期投资后,按比例在原、被告之间进行分配等内容安钡佳公司后向云桥公司还款500万元2007年1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安钡佳公司支付云桥公司在该项目的投资款、补偿款11000万元,云桥公司退出该项目的合作,由安钡佳公司自行投资开发;协议签订后当日偿还500万元,2007年1月31日前归还5500万元,2007年2月10日前归还5000万元;任何一方如不全面履行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00万元等内容。
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尚欠8500万元未支付 v 原告诉称, 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未能实现的情况下,被告于2007年1月11日采取违法手段对原告法定代表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控制,胁迫原告法定代表人在被告事先拟定好并已加盖假冒的原告印鉴的《协议》上签署了本人姓名该《协议》公然要求原告还要给予被告资金个亿,被告要求的所谓补偿高达4370万元,其要求的资金回报率竟是其出资额的61%以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54条之规定,故诉请:一、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于2007年1月11日签订《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二、由原告返还被告投资款4130万元及相应利息;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v被告辩称,一、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不予认可,胁迫手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在一年内提出,原告认为2007年1月11日签订的协议存在胁迫应该在2008年1月10日以前提出变更请求,原告诉状时间为2008年6月30日,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间;原告要求变更或撤销的请求,具有撤销或变更请求权的人在2007年4月支付了相应的款项,以实际行动放弃了相应的权利;二、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采取控制人身自由的情形并没有证据证明,所以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 判】v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联合开发协议》、《补充协议》,以及终止项目合作的《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合意,真实、合法、有效关于安钡佳公司主张该终止《协议》系云桥公司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安钡佳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安钡佳公司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即便安钡佳公司具有撤销权,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即至迟应于2008年1月11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超过一年的,其权利消灭v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v驳回原告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v案件受理费248300元,由原告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第五节 效力待定合同一、概念: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表示才能生效的合同欠缺生效要件中的主体要件)二、种类:(一)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特例表见代理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行为)(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特例动产的善意取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为)※以上法定代理人、本人、权利人均享有追认权(是形成权,是单方行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及撤销权,但须以明示方式为之。
v依据《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三、表见代理(一)概念:属广义的无权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因被代理人的原因使得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因而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被代理人承担了这一有效代理行为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二)意义:是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三)法人的代表行为: 法人拟制说认为法人的行为是通过代理来实现而法人实在说则认为是通过代表行为来实现我国民法承认后者 《合同法》第50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这是为防止法人利用其内部规章来否认其外部行为的有效性,从而影响交易安全,法律以此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表见代理与代表行为不同 播放今日说法第73集”少女..\民法、合同法音像资料律师视点、中国法庭、今日说法\今日说法73-76:73少女明星梦;74、我怎么成了被告;75、受伤的心;76、谁来还我清白.DAT明星梦”第六节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一、56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二、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已不存在,因此是缔约过失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民事责任v三、127条“工商局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可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管理;-------行政责任,如追缴财产归国库、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分析Ø甲在其承包的商店里向乙出售一套价值2000元的西服,恰好有人找甲,甲去隔壁接,甲嘱咐前来看望他的朋友丙说:“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甲出去以后,乙提出其有事不能久留,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丙提出要等甲回来后来丙见乙要走,于是答应代替甲出售该西服双方经过协商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甲回来后,得知西服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觉得卖亏了,立即找到乙要求退款并取回西服乙以构成表见代理为由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v属于无权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属效力待定,甲不追认则无效v因丙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处分,所以不是无权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