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矿废弃地林业土地复垦 摘要:本文主要专门针对工矿废弃地林业土地复垦再利用,指出当前工矿废弃地林业土地复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发掘工矿废弃地利用价值、提高土地利用率,探索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的有效途径关键词: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开发利用一、理论评述1.1概念阐述工矿废弃地概念及类型工矿废弃地复垦是土地复垦的一种特殊类型目前我国尚无工矿废弃地的明确界定工矿废弃地”在地籍调查分类中并不存在,因此无法准确定位到哪个具体地类类别在大类中,主要分布在建设用地中在小类中,与工矿废弃地最密切的地类是“采矿用地”,在本文中,所提的工矿废弃地特指在城县规划圈范围之外,有合法来源且性质为建设用地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有合法来源的建设用地;二是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三是应当位于城县规划圈范围之外按照工矿废弃地在废弃前原用途可分为四类:采矿废弃地、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造成废弃地、企业废弃地和其他废弃地1.2相关理论阐述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的基本理论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可能用到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的五大原理,包括:景观格局优化原理,应是从全局出发对整个研究区内的景观进行结构优化;因地制宜组合外部条件原理,即复垦时要因地制宜,保证复垦质量,同时也要通过考虑复垦地块的周边环境以最终确定复垦的方向;多样性与异质性原理,考虑各个地块的差异;人与自然协调持续发展原理,强调复垦工作以人为本;持续高效利用原理,土地复垦的工作是不仅包括前期的复垦实施,也包括复垦后的后期管理,且后期管理也是整个复垦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复垦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利用性。
二、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重要性2.1有利于探索拓展建设用地空间我国土地资源紧缺的压力越来越大,土地问题己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严重制约因素近年来,国家运用综合手段加强了土地管理,并有计划地开发荒地,以缓解人地矛盾但是,另一方面,在各项生产建设中,大量土地遭到破坏据1990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公布:国每年因生产建设而破坏的土地达2~2.67万公顷并预测,到2050年,全国因生产建设而人为破坏的土地将达到400万公顷这些被破坏的土地,不但使土地和耕地面积减少而且使环境恶化矿区是土地资源受破坏最严重的地区之一采矿活动一方面使许多农用地和林地被占用,另一方面造成严重的环境破坏,如植被剥离、水土流失、河道堵塞、泥石流、土地沙化等,致使大量被开采过的矿区土地很难被再利用2.2寻求改善生态环境方法的重要途径无论哪种类型的工矿废弃土地,都造成了矿区水土流失、土壤沙化、土地退化以及土壤重金属污染等比较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同时,采矿,尤其是露天开采破坏了地貌景观,使青山翠谷变为满日疮痪,失去了秀美的自然景观工矿废弃地不仅造成了周边地生态条件的破坏,也严重影响下游城镇的人居生态环境矿渣通过风化和淋溶作用,其有害元素离子能够溶解于雨水危害水源、河道、城镇以及农业。
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在恢复废弃地利用价值的同时,也可充分研究寻找改善生态环境的科学方法国内外许多土地复垦的事例都是为改善生态环境,安徽省南陵县家发镇龙山村实施土地复垦项目,有效增加耕地近50亩;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露天开采与复垦法》中明确指出:确保采矿作业以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进行三、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现状与不足3.1现状我国土地面积辽阔,居世界第一,但由于人口众多与经济发展,用地供地矛盾日益突出,且工矿业发达,造成了大量闲置的工矿废弃地我国土地复垦起步较晚,复垦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当时只是简单的填埋剥离、覆土等工程措施由于缺乏资金及理论指导,到80年代后期,全国开展复垦工作的矿山企业不足1%,已复垦的土地不到被破坏土地的1%为了保护珍贵的土地资源,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国务院1988年12月第19号令颁布了《土地复垦规定》,使该项工作步入了法制轨道,提高了全国各行业的复垦意识,使我国的土地复垦工作有了新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矿区土地复垦率不到12%,远低于发达国家65%的土地复垦率3.2不足国外发达国家矿区生态环境建设与土地复垦,贯穿于矿山规划设计,生产建设直到闭矿整个过程。
而我国矿区生态环境建设与土地复垦多是先破坏,后整治,旧账积累,新账积增土地复垦率约12%,呈现边治理,边污染,局部改善,总体恶化的状况当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有关矿区生态环境建设与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互相协调衔接差,体系不完备、不成熟、不够细化,可操作性差,还有某些内容已显陈旧,不适合目前具体情况,另外在对水土污染源中,特别是在对金属矿山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源治理的相关法规中没有要求,普遍重视程度也不够,研究不深,整治措施不力;矿区生态环境建设与土地复垦的配套政策体系尚未建立,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不健全;对矿区生态环境建设和土地复垦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充足的资金是开展矿山复垦工作的关键,保障复垦资金必须在国家科学的分类指导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下进行四、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建议4.1完善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立法制定一部全国性统一的工矿地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在立法中确立“谁破坏,谁治理,谁复垦,谁收益”的原则,明确破坏土地个人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在法规中制定详细的复垦技术标准以指导矿区复垦工作;完善1988年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修改与当前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条款内容,做到与时俱进;各项法律法规都应设有一定年限,到期修订或废止,以保证能不断适应新的变化;完善配套法规,土地复垦政策法规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中,没有形成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
建议在修订好主体法的技术标准上,尽快颁布与之相配套的土地复垦操作细则,以便动态监测指导土地复垦工作的全过程4.2坚持因地制宜,改善生态环境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农则农”的原则,因地制宜地确定废弃工矿调整利用方向,在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合理和高效利用的同时,加强土地生态环境建设,提升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对一些不宜直接复垦为耕地的工矿废弃地的调整,既要结合我国“青山工程”和“碧水工程”,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为重点,增加生态用地,又要和邻近的宜耕后备资源开发相结合,共同纳入项目统一管理,确保在调整利用过程中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五、结语土地复垦是自然资源、首先是土地资源再生产工艺的最主要形式,是景观最优化的重要工具,亦即,在被破坏土地上创立具高生产力的、高经济价值的景观矿区废弃地人工林可被利用为矿区景观层系结构改良和景观稳定性的重要工具,它们能够显著改良矿区环境、形成宽阔的美学地带、满足日益增长城镇居民的体憩、体育需要林业土地复垦是水土保持实践的一种特殊形式土地复垦是采矿工业和其它工业生产工艺的重要一环,降低土地复垦费用的最主要的原则是满足复垦地进一步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工业生产工艺的完善化。
参考文献:[1]郧文聚.土地整治规划概论.[M]地质出版社.2011.12.[2]罗明,胡振琪,李晶著.土地复垦法制建设任重道远—从中美土地复垦制度对比视角分析[J].中国土地.2011.7.[3]李正发.区域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2.4.[4]郝时尧,郝时娴.区域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14(10):49-50.[5]张宗书.区域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与方法研究—以四川省区域可持续发展评价为例[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2.17(4):79-82.[6]高杨.区域可持续发展综合评价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13.1.[7]董志芸.我国区域可持续发展空间差异的定量研究[D].石家庄:河北大学.2014.6.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