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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物权编——所有权之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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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物权编——所有权之共有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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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物权编一一所有权之共有第八章共有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 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共有权及其类型的规定共有权,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 有的所有权其特征是:(1)共有权的主体具有非单一性, 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2) 共有物的所有权具有单一性,共有权的客体即共有物是同一 项财产,共有权是一个所有权3)共有权的内容具有双重 性,包括所有权具有的与非所有权人构成的对世性的权利义 务关系,和其内部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共有权 具有意志或目的的共同性,基于共同的生活、生产和经营目 的,或者基于共同的意志发生共有关系共有权包括的类型是:(1)按份共有,即对同一项财产 数个所有人按照既定的份额,享有权利、负担义务2)共 同共有,即对同一项财产数个所有人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 承当义务3)准共有,即共有的权利不是所有权,而是所 有权之外的他物权和知识产权共有关系可基于以下原因产生:(1)基于当事人的意志 而产生,称为协议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就一项财产的所有第三百零二条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 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共有物管理费用承当的规定共有财产的管理费用,是指对共有物的保存费用、对共 有物作简易的修缮或重大修缮所支出的费用或者利用共有 财产的行为所支付的费用管理费用也包括其他负担,如因 共有物致害他人所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医疗费等其他负担根据该条规定,对管理费用的负担规那么是:(1)对共有 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2)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按 照其份额负担;在共同共有中,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另外, 根据该条规定的精神,如果共有人中的一人支付管理费用, 该费用是必要管理费用的,其超过应有份额所应分担的额外 局部,对其他共有人可以按其各应分担的份额请求归还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 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 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 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分割共有财产的规定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 共有人负有维持共有状态的义务。

分割共有财产的规那么如下1 .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维持 共有关系,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消灭共有关系2 .虽有不得分割的约定但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财 产的共有人虽然有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 共有关系的协议,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 请求分割至于请求分割的共有人究竟是一个人、数人或者 全体,在所不问但如果共有人全体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 那么为消灭共有关系的当事人一致意见,当然可以分割3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对于共有关系的保持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是按份共有,共有人那么可以 随时请求分割;如果是共同共有,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 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也可以请求分割4 .造成损害的赔偿不管是否约定保持共有关系,共有人 提出对共有财产请求分割,如果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对其他共 有人造成损害,应当给予赔偿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 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 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 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 当分担损失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共有财产分割方法的规定为了防止纠纷、减少矛盾,使分割顺利进行,在分割共 有财产时,应遵循以下原那么:(1)遵守法律的原那么共有人 分割共有物,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 他人的利益2)遵守约定的原那么共有人对相互间的共有 关系有约定的,分割共有财产时应遵守其约定3)平等协 商、团结和睦的原那么共有财产的分割直接涉及各共有人的 物质利益,容易引起纠纷,影响团结,因此在分割共有财产 时,对有争议的问题要本着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原那么来处 理4)保存和发挥物的效用的原那么在分割共有财产时不 能因为对共有物的分割而毁损物的价值对于不能实物分割 或实物分割有损价值的共有物,应采取其他方式分割对于 从事某种职业所必需的物品,应尽量照顾有此需要的共有人根据以上原那么,对共有财产分割的请求一旦提出,按份 共有关系中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无协议的,按协商一致 原那么办理;协商不成时,按照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 人的意见处理,但不得损害份额较少的共有人的利益;如果 没有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那么按多数共有人的意 见处理。

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以共有关系消灭为前提,同 样,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那么处 理,同时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 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分割共有财产时采取以下方式:(1)实物分割:对共有 财产,在不影响其财产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在各共有 人之间进行实物分割,使各共有人取得其应得的局部实物 分割是分割共有财产的基本方法2)变价分割:是指共有 财产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各共有人都不愿意取得共 有物时,将其变卖,所得价金由各共有人分别领取的分割方 法3)作价补偿:是指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取得共有物, 对其他共有人的应得局部作价补偿这种分割方式多适用于 共有物为不可分割且有共有人愿意放弃对该物的所有权的 情况共有财产分割后,共有关系消灭,各共有人各自取得其 所分得局部的所有权由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的共同所有, 变成各共有人对原共有财产的各个局部的单独所有共有财 产分割后,各共有人都应以其所得的财产,互负瑕疵担保责 任共有人之一分得的财产因其分割前的权利瑕疵而被第三 人强制追索,或分得的财产本身有瑕疵,其所受的损失应由 其他共有人按其所得财产的份额比例进行补偿。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 买的权利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按份共有份额转让权和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于其共有份额享有的权利类似于 单独所有权因此,按份共有人享有转让权,可以转让其享 有的对共有财产的份额一般情况下,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 有的共有份额无须得到其他人的同意,但不得因此损害其他 共有人的利益为了简化共有关系,提高物的利用效率,防止过多外人 介入而使共有关系变得复杂,本条规定在按份共有人转让其 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即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按份共有人可以先于共有人之外的其他人购买该份额 这是因为,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出让自己的份额,共有人有优 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可以将共有关系仍然保 持在原来的共有人之间,不会有共有人之外的人加入共有关 系而破坏共有人之间的信赖,以致共有关系受到损害通过 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就能在尽可能的情况下, 使共有关系存续下去,防止外部的第三人加入现存的共有关 系,维持共有关系的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是同等条件,即其他共有人就购 买该份额所给出的价格等条件与欲购买该份额的非共有人 给出的相同。

当其他共有人与共有关系之外的其他人出价相 同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先买到该共有的份额 否那么,其他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处的“同等条件” 指价格条件相同,不仅包括价格数额,也包括付款方式、期 限等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 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 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 权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转让共有财产的按份共有人对优先购买权人 的通知义务以及行使优先购买权方法的规定在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 额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转让共有财 产的按份共有人应当将转让的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具体 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以便其他共有人决定是否行使优 先购买权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虽然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应在 合理期限内行使如优先购买权人超出合理期限行使优先购 买权,那么会影响转让共有财产的按份共有人与受让人之间的 交易平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按份共有 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适用如下规那么:“优先购买权的行 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以下情形确定:(一)转让人向其 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 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 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三) 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 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 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 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J在有两个以上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优 先购买权行使的具体方法是:如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 之间可以达成协商一致的,那么采用协商的方法,确定各自的 购买比例;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那么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 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百零七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 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当连带债务,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 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 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当债务,共同共有人 共同享有债权、承当债务归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当份额 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效力的规定因共有 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效力存在内外之分在对外关系上,不管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因共有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共有人都享有连带债权、 承当连带债务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对于第三人来说,很难获知共有人之间共有关系系共同共有 还是按份共有,如果不使各共有人承当连带义务,很容易产 生共有人推脱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利当然,共有人对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也享有连带债权但是, 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 债务关系时,那么不适用上述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和承当连带 责任的规那么,而是按照份额由共有人各自享有债权、承当债 务在对内关系上,除了共有人另有约定之外,按份共有人 按照份额享有权利、承当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 承当义务。

由于共有人不管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对因共有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都对外承当连带债务,当部 分共有人对外承当责任后,还存在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的问题 这里的追偿问题存在两种情况:对按份共有而言,归还债务 超过自己应当承当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 偿,通过行使追偿权,实现将债务由按份共有人按份承当的 效果对共同共有而言,该条并未规定共同共有人的追偿权, 这就意味着共同共有人在对外承当连带债务后,对内仍应以 共有财产共同分担责任,但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那么应确定 各共有人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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