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4.29地点:会议室授课人:蒋雨宏方式:集中授课、自学交流讨论内容:日常制度第十二章 警 卫第二百二十二条 部队首长必须严密组织警卫,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第二百二十三条 组织警卫勤务时必须:(一)根据上级指示和驻地情况以及警卫目标的性质、数量,周密部署警卫任务;(二)警卫任务通常分别下达给就近的分队;驻地集中的旅、团、营可以组织卫兵分队;卫兵分队的派遣、换班和具体实施方法,由单位首长规定;(三)组织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首长现地勘察,规定哨位位置、警卫任务、联络信号和情况处置办法,并提出要求;(四)单独驻防的连以上单位,应当设置营门卫兵,营门卫兵通常昼间在营门外侧执勤,夜间在营门内侧执勤;必要时重要目标的哨位,应当设置复哨,1 名卫兵为固定哨,其他卫兵为游动哨或者潜伏哨,卫兵之间应当保持通视;哨位应当设置岗亭,划定警戒线,设立通信、照明、监控、报警等设施设备;(五)经常检查执行警卫任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六)营门卫兵的着装、站姿和武器、装具的携带,以及警示牌的规格、内容、位置,由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统一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应当认真进行警卫勤务训练,严格履行职责分队首长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勤务,并使分队全体人员明确下列事项:(一)警卫目标、区域的性质、特点、范围和警卫要求;(二)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环境情况; (三)领班员和卫兵的派遣顺序;(四)卫兵守则和联络信号;(五)对各种情况的处置、报告方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担负哨所、营门、车(炮、机械)场、阵地、发射场、机场(库) 、码头等场所和武器、军械、油料、毒剂等重要仓库警卫任务的卫兵,必须配带枪支、弹药担负其他场所警卫或者执行临时警卫任务的卫兵配带枪支、弹药的办法,由团以上单位首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百二十六条 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照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第二百二十七条 卫兵每次执勤时间通常不超过 2 小时,严寒或者炎热时,适当缩短时间第二百二十八条 领班员由班长、副班长和士兵骨干担任,受分队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一)熟悉哨位位置、卫兵任务,熟记口令和信号;(二)督促卫兵做好执勤准备,检查卫兵的着装、仪容和武器弹药;(三)带领卫兵换班,并监督卫兵交接班和验枪;(四)检查卫兵执勤情况;(五)发生异常情况,立即处置和报告。
第二百二十九条 卫兵受领班员领导,执行下列卫兵守则:(一)按照规定着装和配带武器弹药;(二)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内的地貌、地物等情况,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法,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信号;(三)时刻保持警惕和高度戒备,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守岗位,武器不得离身;(四)精神饱满,姿态端正,不得有任何影响卫兵形象和警卫任务的行为;(五)向接班人员交代执勤情况、上级的指示和哨位的器材,并在领班员的监督下验枪 第二百三十条 卫兵对于妨碍执勤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当警卫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当判明警卫目标遭受袭击并将造成严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当卫兵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进行正当防卫卫兵执勤中,对所遇情况以及处置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第二百三十一条 营门卫兵,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军容风纪,必要时还应当检查携带的物品;指引客人和来队亲属到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第二百三十二条 警卫机场(库)和车场、炮场、发射场、仓库等卫兵的特别守则,由部队首长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警卫舰(船)艇武装更的特别守则,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 卫兵分队队长通常由排长或者班长担任,受旅(团)值班首长领导(由营组织的卫兵分队受营首长领导) ,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警卫目标的性质和特点,熟悉哨位位置和联络信号;(二)检查卫兵执勤情况;(三)接到卫兵报告或者信号时,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处理;(四)听到警报或者接到命令时,立即按照旅(团)值班首长(营首长)的指示行动第十三章 零散人员管理第二百三十四条 各级首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勤人员、单独执行任务人员、探亲休假人员、伤病员等零散人员的管理教育,使他们保持良好的军人形象和严格的作风纪律,自觉维护军队的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