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守相和县令的考核,仍沿秦制,通过上计的方式进行考课汉《上计律》规定,年终由郡国上计史携带 上计簿到京师 上计,汇报工作上计的范围包括户口、赋税、盗贼、狱讼、选举、农桑、灾害、道议等,根据 政绩的殿最决定迁降赏 rm罚随着官僚制的发展产生了官吏的休假和退休制度对有功之臣给予省亲的假期,对有病官吏令其回家养病退休称 为致仕,汉时致仕的年龄为70岁,退休后的待遇,般一是给予一次性的较高赏赐,以示养老尊贤■监察制度 【分析】汉朝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自成系统的监察组织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 职掌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地方监察机关主要是在京师 设的司隶校尉和各州(部)刺史 司隶校尉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并可直接弹劾三公东汉时期, 司隶校尉在皇帝面前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均专席 独坐,被称为“三独坐”汉武帝时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把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每区派出刺史1人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之下,依照《六 条问事》行使监察权到西汉末年,刺史的实际权限已超出六条的范围,直接干预地方行政事务《六条问事》是对部内所属郡、国进行监督的标准,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 众暴寡。
二条, 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吏,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 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 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祅祥讹言四条, 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 五条,二千石恃估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贿,割损正令也其中,一条规定监察强 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除《六条问事》外,汉初惠帝时也曾颁行监察法规《御史九条》 西汉御史台的建立是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的结果监察机关的活动,对于严肃吏治、纠弹不法,制衡权力,维系臣 下对于皇帝的忠诚,起到了一定作用五、司法制度■诉讼与审判【分析】汉朝起诉叫做告劾:告(告诉)指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类似今天的自诉;劾 (举劾)指官吏代表 国家纠举犯罪,类似于现代诉讼中的“公诉”汉朝规定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 严禁越诉,除非有冤狱才得越级上 书皇帝根据“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除大逆、谋反之外,一般不准卑 幼亲属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罪处刑严禁诬 告,诬告者实行反坐汉律还规定治安官吏负有纠举犯罪 的责任,“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对被告的审讯,称“鞫狱”,沿用西周以来的五听之法。
被告的口供即所谓“辞服”,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为 了获取口供,审讯中可以使用刑讯经过审判的各项程序,事无可疑后,法官可依据律令作出 判决,并向被告及其亲属宣 读,称为“读鞫”如果被告及其亲属不服,允许其申请重审,称为“乞鞫”,乞鞫期限为三个月,期外不听汉代还建立了录囚制度,即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 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西汉时州刺史“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东汉光武帝 也曾亲录囚徒录囚之制对平 反冤狱,改善狱政,监督司法及统一法律适用具有积极作用■春秋决狱【分析】“春秋决狱”,也称“引经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主要是公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 的根据,它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 说:“春秋之听狱也,必 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盐铁论刑德 论》评价:“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 则被认为是“论心定罪”,即以《春秋》之义去 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裁决但现存汉朝 三十多个引经决狱的案例,无一例证明“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可见“论心定罪”的结论比较绝对和武断。
2 0 19年今(非•■雙;.I.,;';'翊▼ 贫 春秋决狱的原则,按照董仲舒的论述应该是“本事原志”,即春秋决狱,应兼顾事实和动机但是,由于儒家经典教义不 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法吏又往往不谙晓儒术,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任意比附,造成司法专断和腐败的局面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和对审 判原则的修正外,它还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秋冬行刑【分析】汉代死刑的执行采取秋冬行刑制度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 天霜降以后、冬 至以前执行董仲舒的“天人感应”学说认为,春夏以阳为主,万物生长,不宜刑杀;秋冬 以阴为主,万物凋零,宜施刑罚, 清理狱讼秋冬行刑理论渊源于西周,它把司法镇压与阴阳运行、四季 变换联系起来,借助天的权威和实际生活感受来加 强司法的严肃性汉朝将秋冬行刑制度化,在客观上 有利于农业生产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又标榜了德政慎罚,故为后世法 律所继承第三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_、立法概况■曹魏律(《新律》)【分析】三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立法是魏国明帝于太和三年(229年)制定的《新律》,又称《魏律》,后人称为《曹 魏律》。
此外蜀国制有《蜀科》《曹魏律》在继承汉律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的改革:第 一删,繁就简,增加篇目至 18篇, 扩充了法典的内容,又删削了条文;第二,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 地位;第三,“八议”入律,使礼与律进一步融合;第四,改 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晋律(《泰始律》) 【分析】泰始三年(267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共20篇,称《泰始律》《泰始律》的主要成就在于:一是从刑名 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律总则的内容;二是精简律令,律文和字数均较汉律大为精简;三 是将律和令明确分开,“律以 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解决了汉以来律令混杂、矛盾的局面;四是增加律注,并与法典本文合为一体,律注与法条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五是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作为 定罪量刑的原则《晋律》颁行之后经律学大家张斐、杜预作 注,释文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史称《张杜律》《泰始律》为南朝沿用,影响深远■北魏律 【分析】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年)颁行《北魏律》,共20篇《北魏律》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综合 比较、取精用宏”而制定,在刑名、罪名和刑罚原则诸方面皆有新的发展。
其修纂集当时律 典之大成,为隋唐律典之渊源■北齐律【分析】《北齐律》于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完成,其特点为:形成 12篇的法典体例;首创《名例 律》的法典篇目; 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之“十恶”所本;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新五刑体系的最终建立奠定了基础 《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在古代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立法尤具影响程树德在《九朝律考》中指出:“自晋氏失驭,海内分裂,江左以清谈相尚,不崇名法故其时中原律学,衰于南而盛 于北总的来看,南北朝时北方律典兼容并蓄,日臻成熟,它克服了南朝律的繁芜,避免了北周律的刻意复古,注意了 礼律并举,又在罪名和刑制上有所创新,因而为隋朝所取法■麟趾格 【分析】《麟趾格》是东魏政权制定的法典,因其议定于麟趾殿而得名格”源于汉代的“科”,北魏始以“格”代 “科”,至东魏制定《麟趾格》,始为独立法典隋唐时“格”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中国法■制史 _大统式【分析】“式”源于秦,秦简中有《封诊式》,汉代有“品式章程”西魏编定《大统式》,成为历史上 最早以“式” 为形式的法典隋唐时“式”也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律学【分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传统律学发展的重要阶段。
汉代引经注律,章句众多,但并未摆脱对于经学的 附庸地位魏晋之际,律学开始从经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发展成为独立的学科研究 的对象也不再仅仅是对古代法律 的起源、本质与作用的一般论述,而是侧重于立法技术、法律运用、刑名 原理、定罪量刑原则以及法律术语的规范化解 释,律学研究趋于规范化、科学化这一时期先后出现了 一批著名的律学家,如陈群、刘劭、钟繇、张斐、杜预等张斐 著《律解》《汉晋律序注》,杜预著《律本》,贾充、杜预合著《刑法律本》,是这一时期律学成就的代表张斐晋律注称“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 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这说明律学家对于《刑名》作为法典总则的性质、内容 与地位,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和清晰的阐释张斐还对20个法律概念及其含义作了精要的表述:“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 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 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 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
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这些罪名概念的界定,基本符 合各项罪名的主要构成要件,反映了犯罪学理论取得了较高水平,对后世注律产生了深远影响晋代刘颂还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这种 援法断罪的思想,近于现代罪刑法定原则,为中国古代律学理论和法律思想的一大进步二、刑事立法_ “准五服以制罪”【分析】《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制度,是指亲属间的犯罪,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五服” 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确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制度古代服制把亲属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服制不仅确定婚姻、继承与赡养等关系,而且也是亲属相犯时施用刑罚轻重的原则在刑法适用上,凡以尊犯卑,服制 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凡以卑犯尊,服制愈近,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处罚愈轻对于家庭(族)内的财产 侵犯,则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准五服以制罪”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使法律成为“峻 礼教之防”的工具,其影响极为深远北魏时还出现了存留养亲制度,亦称留养《魏书刑罚志》载:“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 已上,无成人 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这是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 体现,也是服制影响法律的显著标志 "八议”“官当”入律【分析】“八议”是指贵族官僚中位高权重的八种人犯罪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在大臣“议其所犯”后,由 皇帝对其所犯罪行决定减免刑罚的制度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人律八议”即议亲 (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大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的人)、议功(有大功勋的人)、 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议宾(前朝皇室宗亲)自曹魏以后,“八议”遂成为古代法律的重 要原则官当”是指官员犯罪后,允许以官爵抵罪的制度西晋时虽无官当之名,但已存在以官职抵罪之规定,如“除名 比三岁刑”,“免比三岁刑”,即以削除官籍或免除官职折抵三年劳役刑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北魏律》规定:“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等南朝《陈律》的规定 更为系统:如官吏犯罪应判四年至五年徒刑,准许当徒二年,余刑或者采取赎刑,或者服劳役;若判三年徒刑,亦许以官当徒二年,剩余一年可以赎对官员犯罪区分公罪、私罪,并规定不同 的处罚原则官当”制度的形成,表明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
■ “重罪十条”【分析】“重罪十条”罪名正式确立于《北齐律》,是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包括反逆、大 逆、叛、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