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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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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ID:494516599
高压线的最小安全距离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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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的最小安全距离.1 外电线路防护4.1.1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 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4.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 4.1.2 规定表 4.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 1~10 35~110 220 330~500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m) 4.0 6.0 8.0 10 15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 4.1.3 规定表 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外电线路电压等级( KV) < 1 1~10 35最小垂直距离( m) 6.0 7.0 7.04.1.4 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 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 4.1.4 规定表 4.1.4 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电压(KV)安全距离(m) <1 10 35 110 220 330 500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沿水平方向 1.5 2.0 3.5 4.0 6.0 7.0 8.54.1.5 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 的距离不得小于 0.5m。

4.1.6 当达不到本规定第 4.1.2~4.1.4 条中的规定时,必须采 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 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 职安全人员监护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 4.1.6 所列 数值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IP30 级表 4.1.6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0 35 110 220 330 500最小安全距离( m) 1.7 2.0 2.5 4.0 5.0 6.04.1.7 当本规范第 4.1.6 条规定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 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 等措施,为采取上述措施的严禁施工4.1.8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倾斜、悬倒根据《电子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级电压导线边 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 下:1 千伏以下为 1.0 米,1 千伏至 10 千伏为 1.5 米,35 千 伏为 3.0 米,66 千伏至 110 千伏为 4.0 米,154 千伏至 220 千伏为 5.0 米,330 千伏为 6.0 米,500 千伏为 8.5 米。

那垂直是多少?如果有超过 4米的车经常出没的地方 最佳答案 高压线分导线和绝缘导线之分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 下列数值:低压线路(380V)通过居民区不小于6米,低压线路(380V) 通过非居民区不小于 5米;中压线路(6- 10KV)通过居民区不小于6.5米,中压线路(6- 10KV)通过非居民区不小于5.5米;35〜110KV线路通过居民区不小于7米,35〜110KV线路通过非居民区不小于6米,35〜110KV线路通过交通困难地区 不小于 5 米;154〜220KV 线路通过居民区不小于 7.5 米, 35〜110KV 线路 通过非居民区不小于 6.5 米, 35〜110KV 线路通过交通困难 地区不小于 5.5 米;330KV 线路通过居民区不小于 8.5 米, 35〜110KV 线路通过 非居民区不小于 7.5 米, 35〜110KV 线路通过交通困难地区 不小于 6.5 米关于高压线距民居建筑的安全距离,中国没有明确的距离规 定,但是有一个相关的可以换算的标准:民居建筑所处位置 的磁感应强度V100微特斯拉,就满足建设标准经过测算:1kV 以下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 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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