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联行结算违规行为及处罚 (一)联行报单错押、错行号、漏章、错寄、错拍、漏拍的,对有关责任人每笔处以20元-2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包赔损失,并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二)丢失联行信件、电报的,对有关责任人每次处以100元-500元罚款,造成结算损失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三)违背结算纪律,积压结算凭证、联行报单等,未能及时入账的,对有关责任人每笔处以50元罚款;汇票、汇款解付不按规定办理或不按日更换业务章日期对客户造成资金损失的,挪用结算资金的,除按相关结算规定办理外,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四)汇票等联行业务不按规定提取保证金或未从存款户支款而造成空头空汇的,对责任人每笔罚款200元;对签发假汇票、假汇款单、假存单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1000元,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五)违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帮助客户套取银行贴现资金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1000元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六)对联行印、押、证、单、机不按规定使用和保管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造成泄密等对责任人罚款500元-1000元;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七)联行报单不及时做报告表上报、委托收款和异地托收承付凭证不及时记账,对责任人每笔罚款10元;违背结算纪律拒付的每笔罚款50元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每次(笔)处以100元-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 未按规定建立开销户登记簿的; 2. 违反规定为客户开立本币账户或开销户手续不齐全、印鉴卡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以及预留印鉴变更不按规定办理的; 3. 未按规定及时将客户开立的本币账户销户的; 4. 不按规定进行查询、查复、或者查询、查复中互相推诿,差错处理不及时的; 5. 未按规定执行印、押、证、机分管分用的,注销和报废手续不齐全的 (九)同城票据交换员违规与其他会计岗混岗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1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元-1000元罚款 (十)不及时按规定场次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元-100元罚款;造成款项错解的,存在违规挂账的,对有关责任人每次处以200元-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十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 发生印、押、证、机丢失的; 2. 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的; 3. 未按规定核对密押、印鉴即处理业务的; 4. 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印鉴、密押、签字样本等控制文件,造成泄密或遗失的; 5. 违反操作规程办理票据的出票、付款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付款的。
(十二)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办理空头汇款的,签发假汇票、假汇款的,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管理违规行为处罚及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元-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 违反规定保管、运送、领用重要空白凭证的; 2. 重要空白凭证未纳入表外科自核算或账实不符的; 3. 营业网点重要空白凭证超限额的; 4. 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未做到按顺序逐份销号、双人签章(柜员制除外)的; 5. 已停用和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未按规定处理的; 6. 营业终了未按规定对重要空白凭证核对、清点和入库保管的; 7. 营业网点出售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未加盖社名、账号戳记的; 8. 出售重要空白凭证,未将重要空白凭证号码录入计算机管理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 代签属于客户填制的重要空白凭证的; 2. 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使用前加盖业务专用章的; 3. 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管理监督失控,被犯罪分子利用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200元-l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 有价单证使用、保管违反“证账”分管和“证印”分管制度的,未视同现金管理的; 2. 有价单证未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账实不符的; 3. 有价单证发售或签发违反“先收款后办理”原则和销号控制制度的; 4. 有价单证发行期结束后剩余单证未按规定上缴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 擅自印制、伪造或变造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2. 擅自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3. 盗窃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违规行为处罚及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2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元-2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 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不按规定进行核对、验收、登记、盘点的; 2. 为占用固定资产指标虚列固定资产,或其他违反固定资产计价原则核算固定资产的; 3. 固定资产处置不按规定报批、备案的; 4. 未能妥善保管投标书和投标保证金的; 5. “集中采购”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5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元-2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 隐瞒超编制或超标准车辆的; 2. 违反规定配备或变相配备领导专用车辆的; 3. 未经批准擅自配置车辆或配置的车辆超标准、超编制的; 4. 未经审批擅自出售、报废车辆的; 5. 车辆报废不按规定销户或转让、变卖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给本社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6. 无车辆采购权而擅自采购车辆的; 7. 已购置的非房屋类固定资产,1年内未能安装或投入使用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5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 固定资产购建中,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或者投资额超过批准10%的; 2. 对建筑、安装、维修工程和必须按照“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物品,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或采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回避招标的; 3. 在建工程竣工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决算的,或单项工程价值核算不准确的; 4. 擅自突破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 5. 未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擅自发布中标结果的: 6. 违反工程招标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标准和工程质量的; 7. 购置的车辆以私人或其他单位名义上户的; 8. 县以上基建项目虽经省联社立项审批,但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初步设计、购置合同、工程决算或入住申请的,或获批准后未按批准要求执行的; 9. 未经批准,对已立项项目进行更名、置换或变更使用单位和用途的; 10. 项目未经批准,征用土地用于县以上营业办公用房建设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工和纠正,对单位处以20000元-5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 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复工或者购置建设项目的; 2. 乱用会计科目购建固定资产或以其他不正当资金来源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 3. 已提足折旧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违规进行账务处理,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 4. 未经批准私自招标、开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暗箱操作的; 5. 开标前向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的; 6.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1. 擅自出租、出借本社房产、车辆等固定资产的; 2. 因玩忽职守造成单位房产流失的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违规行为处罚及处理 (一)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和中间业务应收手续费、工本费、邮电费而未按规定标准或协议收取的,除补收应收费用外,对有关责任人每笔处以20元-100元罚款 (二)违规列支其他应收款的,用其他方式违规垫付资金的,利用联行资金或内部其他资金为企业、个人垫付资金的,对单位按违规金额的1%-5%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按违规金额的1%-5%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元-2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 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收支的; 2. 乱挤乱摊成本、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3. “以收抵支”的 (四)未按规定计提或超比例列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手续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呆账准备金、固定资产折旧等的,未实行专款专用的,年度内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元-l000元罚款,年度外对单位按违规金额10%-50%处以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元-2000元罚款。
(五)违规列支各项费用、递延资产、税金、营业外支出以及违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对单位按违规金额处以20%-50%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可从轻予以罚款处理的,处以300元-2000元罚款虚列费用支出的,对单位并处全额收缴 (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虚增、虚减收入、支出,人为增大(减少)利润的,对单位按违规金额的5%-10%处以不低于5000元罚款,并建议取消单位和个人因此获得的荣誉和利益,解聘个人专业技术职务,给予纪律处分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按违规金额的20%-100%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1. 截留利润、转移收入、经营收入、资产处置收入等不入账的; 2. 账外经营、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