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出处:本站原创 发表时间:2008-6-25 查看次数: 2612 2007 年 7 月 27 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7〕49 号) ,确定自 2007 年 9 月1 日起实施《生育保险规定》 , 《威海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威政发〔1997〕48 号)停止执行一、哪些人应当参加生育保险?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雇主为包括其本人在内的所有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档案托管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已享受待遇的,要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二、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是多少?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1%的比例缴纳三、职工个人是否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四、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具备哪些条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确诊怀孕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 个月以上的,怀孕检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1 年以上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六、女职工生育津贴如何计算?女职工生育津贴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 30 天乘以产假天数七、产假天数如何确定?(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15 天;晚育的增加 60 天二)女职工妊娠不满 2 个月流产的,产假为 15 天;妊娠 2 个月以上不满 3 个月流产的,产假 20 天;妊娠 3 个月以上不满 4 个月流产的,产假为 30 天;妊娠 4 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 42 天八、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九、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谁支付?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十、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哪些?包括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一、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时有何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 50%享受生育补助金十二、职工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持哪些材料?(一)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原始凭据;(二)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四)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委托代领的,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十三、职工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其备案手续有哪些?职工怀孕检查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自主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怀孕检查或计划生育手术的服务机构职工在选择怀孕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时,可一并选择其作为本人生育的服务机构,也可另行选择本人的生育服务机构职工在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填写《威海市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备案表》 ,持《身份证》 、《准生证》或计划生育手术书面申请及用人单位的书面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备案十四、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怎么办?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十五、生育医疗费如何结算?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实行定额管理,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职工本人不缴费十六、跨统筹地区调动的职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在调出地参加了生育保险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可连续计算,但在领取待遇时要出具在调出地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凭据十七、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费用,如何结算?参保人员妊娠检查、流产、引产、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职工回原籍分娩等特殊情况确需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用人单位应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生的费用,超过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低于生育保险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十八、生育职工要求特殊服务的,应如何处理?生育职工要求提供特殊医疗服务的(含自行要求增加检查内容、未有剖腹产指征要求施行剖腹产手术等) ,定点医疗机构应履行事前书面告知义务,经生育职工或家属签字同意,相关费用由参保职工支付如定点医疗机构未履行事前书面告知义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除生育职工及其家属要求提供的特殊医疗服务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向生育职工另行收取费用十九、职工转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参保职工如何结算相关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职工办理转院手续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原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标准结算相关费用,转院后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职工与其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二十、什么情况下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违法生育的费用;(二)在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终止怀孕(包括药流、人流、中期住院引产) 的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怀孕终止的医疗费用;(四)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五)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六)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二十一、参保职工能享受哪些孕期检查?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可免费享受下列孕期检查服务:血常规、血型、尿常规、心电图、肝功、丙肝检查、梅毒检查、艾滋病检查、B 超、糖筛、胎心监护、常规查胎、血凝四项根据我市生育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检查服务项目,但不得减免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