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暂行)第一章 入学、注册第一条 新入学留学生应于开学前一周持 《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JW202表)》、健康证明、录取通知书、护照等到国际教育学院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须及时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 15 天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二条 留学生入学后,须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缴费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15 天),并持缴纳费用单据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注册登记如不能按期缴纳学费,将收取学费总额 5%的滞纳金第二章 学籍管理第三条 各学科成绩的考核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考试课成绩的评定普遍采用百分制记分 60 分以下为不及格 学科补考或重修成绩注明 “补考” 或“重修”字样第四条 留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第五条 留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留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 3 周内进行补考不及格者,需要重修科目第六条 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对确有悔改表现者, 经本人申请, 教学单位及国际教育学院批准, 在其毕业前可参加一次补考第七条 留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学习、艺术实践课请假时间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或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五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第八条 留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入下一年级第九条 留学生一学年有五门以上(含)必修课程不及格且补考不通过者,应予以留级第十条 留学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休学: 1 、因病经三级甲等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 时间每学期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 、由于某种原因(如服兵役等),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者 3 、因传染性疾病等, 按规定必须休学者1第十一条 留学生休学最长期限为 2 年因服兵役而休学者须提交详细证书,否则不予批准第十二条 留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留学生待遇第十三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 、一学期中 70%课程考试不及格者(特殊情况,经本人同意可以降级学习) 2 、一学期中考试不通过,且以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占到总课程量 50%以上者 3 、连续两年留级者 4 、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 艾滋病、麻风病等传染性疾病者, 或者因患重病不能继续学业而拒不休学者。
5 、一学期中缺课时数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因以上原因退学者,由国际教育学院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第十四条 退学留学生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期满一年以上考试成绩及格者, 发给肄业证书 对未经学校批准, 擅自离校的留学生或被开除的留学生, 一律不发给肄业证书及退学证明 2 、被动退学的留学生复学申请不予以受理第十五条 留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病休学的留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指定卫生检疫部门的诊断书,合格者方可复学 2 、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 3 、根据休学时间长短和所修课程, 复学后在相应的年级学习第十六条 留学生转专业申请,在入学后第一学期内提前一个月审核办理超过一个学期后不予办理第十七条 入我校就读留学生禁止转学他校第十八条 凡是具有本校学籍的留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十九条 留学生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不及格的课程(总数未达到留级)可于毕业前一个月内给予补考 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者, 按结业处理 留学生结业后满一年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进行补考 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 不再予以补考第二十条 留学生修完教学计划的各项内容,各门课程的考核均达到所规定的要求,符合获得学位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学位: 1 、在校期间受过学校记过以上处分者 2 、累计两次留级者 3 、补发毕业证书的结业留学生第三章 教学管理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应该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学习、实践课程等凡因故不能参加者, 必须事先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及请假超期者, 一律按旷课处理出勤率达不到 70%者,取消其参加该科目期末考试的资格, 择期补课、补考;出勤率高者,按其出勤比率,在期末成绩中可增加卷面总分 10%以内的分数满分不可超过总分2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因有事或生病(病假必须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不能参加上课、实习, 1 至 3 天者,可由教学单位批准; 3 至 7 天者,需经国际教育学院和教学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一周以上者,须由主管校领导批准除急诊外,因病就诊应事先请假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应该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到国际教育学院注册每学期末主动报告本人去向以及下学期到校时间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纪律处分第二十四条 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破坏稳定,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一)故意散布谣言、 捏造或歪曲事实、 煽动闹事、粘贴非法宣传品, 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有关规定,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成立非法组织,组织、参与、传播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四)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 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的; 或者已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五)有本条款中未列出的其他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的,按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五条 触犯中国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拘役、判刑等)的,除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处罚外,学校视其处罚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一)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外策划、参与打架,出具提供伪证,为打架提供器械等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伤害程度由医院及有关部门鉴定 , 下同)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对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 给予留学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和先动手打人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将从重进行处分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四)对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人员伤害或者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3予开除学籍处分五)进入他人寝室、教室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或者强迫他人离开寝室、教室并进行殴打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六)在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事态发展(或者知情)仍故意为他人出具提供伪证, 使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兼有参与打架斗殴的从重进行处分七)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提供刀具、铁器等凶器者,从重进行处分八)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和打架斗殴事件已经终止, 事后报复的, 按照相应条款从重进行处分九)对殴打教职员工的,按本条相应条款从重进行处分十)有本条款中未列出的其他打架斗殴行为的,按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者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和财物、钱款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
下同)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二)多次偷窃、作案的,按其偷窃财物、钱款累计价值,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因偷窃、作案受到处分后, 再次偷窃、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有意为偷窃、作案者提供各种信息及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给予相应处分;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从重进行处分四)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者邮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等后消费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五)偷窃公章、有效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六)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参照以上相应条款给予处分;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从重给予处分七)哄抢、强抢或者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八)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八条 购买、窝藏、销售赃物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购买赃物(知道是赃物而购买)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窝藏、销赃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4第二十九条 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倒卖、传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一)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或者学校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商、非法倒卖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三)组织、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三十条 学校禁止学生赌博;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现场的围观者, 给予警告处分; 对为他人提供赌具、放风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等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一)参与卖淫、嫖娼和其他色情服务等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二)在校内外酗酒的,初犯给予警告处分,屡犯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酗酒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校内外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对用望远镜、照相机、等工具或其它手段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有滋扰、猥亵等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