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章总则第121.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第121.3条适用范围(a)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下列公共航空运输运行:(1) 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2) 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3) 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物运输飞行b) 对于适用于本条(a)款规定的航空运营人,在本规则中称之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c) 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授权相关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审定情况在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⑴国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⑴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行,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内地点的国外地点之间的运行;(2) 国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1)项规定,在一个国内地点和一个国外地点之间,两个国外地点之间,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外地点的国内地点之间的运行;(3) 补充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2)、(3)项规定的运行。
d)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遵守其他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但在本规则对相应要求进行了增补或者提出了更高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执行e)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在运行中所使用的人员和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所载运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的适用要求f) 在本规则中,对于载运邮件的飞行,视为载运货物飞行;对于同时载运旅客和货物的飞行,视为载运旅客飞行,但应当同时满足本规则中有关货物运输条款的要求第121.11条境外运行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中国境外运行时,应当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二《空中规则》和所适用的外国法规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和本规则的规定严于上述附件和外国法规的规定并且不与其发生抵触时,还应当遵守CCAR-61、CCAR-91和本规则的规定B章运行合格审定的一般规定第121.25条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内容(a)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包含下列内容:(1) 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2) 合格证持有人主运营基地的地址;(3) 合格证的编号;(4) 合格证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5) 负责监督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局方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6) 被批准的运行种类;(7) 说明经审定,该合格证持有人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要求,批准其按照所颁发的运行规范实施运行。
b)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规范包含下列内容:(1) 主运营基地的具体地址,作为合格证持有人与局方进行通信联系的不同于其主运营基地地址的地址,以及其文件收发机构的名称与通信地址;(2) 对每种运行的实施规定的权利、限制和主要程序;(3) 每个级别和型别的飞机在运行中需要遵守的其他程序;(4) 批准使用的每架飞机的型号、系列编号、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运行中需要使用的每个正常使用机场、备降机场、临时使用机场和加油机场经批准,这些项目可以列在现行有效的清单中,作为运行规范的附件,并在运行规范的相应条款中注明该清单名称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未列在清单上的任何飞机或者机场;(5) 批准的运行种类;(6) 批准运行的航线和区域及其限制;(7) 机场的限制;(8) 机体、发动机、螺旋桨、设备(包括应急设备)的维修时限或者确定维修时限的标准;(9) 批准的控制飞机重量与平衡的方法;(10) 飞机互换的要求;(11) 湿租飞机的有关资料(12) 按照规定颁发的豁免或者批准的偏离(13) 局方认为必需的其他项目E章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航路的批准(a) 申请航路批准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符合下列条件:(1) 能在该航路上每一正常使用机场、临时使用机场或者加油机场之间令人满意地实施运行;(2) 对于计划的运行,具有满足本规则第121.95条至第121.105条要求的设施与服务。
b) 在证明符合本条(a)款要求时,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在考虑了机场、灯光、维修、通信、导航、加油、地面、机载无线电等各种设施的可用性和充分性,以及参与运行的全体人员的能力之后,证明能保证飞行安全,局方可以不要求在该航路上作航路试飞第121.93条航路宽度(a) 经批准的航路、航段及固定航线具有的宽度应当至少与这些固定航线或者航路的规定宽度相等在局方认为有必要对经批准的航路另行确定宽度时,将考虑下列因素:(1) 地形障碍的超越;(2) 最低航路高度;(3) 地面和机载导航设备;(4) 空中交通密度;(5) 空中交通管制程序b) 局方对经批准的航路另行确定的宽度,将具体规定在该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规范中第121.97条通信设施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在整个航路上,所有各点都具有陆空双向无线电通信系统,能保证每一架飞机与相应的签派室之间,每一架飞机与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之间,以直接的或者通过经批准的点到点间的线路进行迅速可靠的通信联系除经局方根据所用机型和运行情况作出特殊批准外,对于合格证持有人的所有运行,每架飞机与签派室之间的通信系统应当是空中交通管制通信系统之外的独系统。
第121.99条气象服务(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每一条航路沿线,均有足够的气象报告服务站可以供使用,以保证提供运行所必需的气象实况报告和气象预报b) 合格证持有人只能使用经局方认可的气象服务系统提供的气象料c) 使用气象预报控制飞行活动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使用依据本条(b)款规定的气象资料而编制的气象预报,以及按照本条(d)款规定采用的系统所批准的任何来源而编制的气象预报d)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使用经局方批准的危险天气实况报告与预报系统,以便获得可能影响所飞航路和所用机场飞行安全的危险天气现象,如晴空颠簸、雷暴和低空风切变等情况的实况报告和预报第121.103条飞行签派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对于其所实施的运行拥有足够数量的飞行签派中心,并且这些飞行签派中心的位置和能力,能够确保对每次飞行进行恰当的运行控制H章飞机的要求第121.151条飞机的基本要求(a) 除本条(c)款规定外,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飞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飞机,并携带现行有效的适航证、国籍登记证和无线电电台执照;(2) 处于适航状态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适用的适航要求,包括与标识和设备有关的要求。
b) 合格证持有人可以使用经批准的重量与平衡控制系统来符合适用的适航要求和运行限制,该重量与平衡控制系统可以以平均的、假定的或者估算的重量为基础c) 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租用不含机组人员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所属的某一国家登记的民用飞机实施本规则运行,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 该飞机带有经民航局审查认可的原国籍登记国颁发的适航证和由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认可证书,以及无线电电台执照;(2) 合格证持有人已将该飞机的租赁合同副本报局方第121.155条禁止使用单台发动机飞机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单台发动机的飞机实施本规则运行第121.157条飞机的航路类型限制(a) 除按照本规则W章规定得到局方的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批准外,任何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包含有一点至可用机场的飞行时间超过一小时(以一台发动机停车在静止大气中正常巡航速度飞行)的航路上使用双发涡轮飞机运行b) 合格证持有人用于延伸跨水运行的陆上飞机,应当是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部中的水上迫降规定审定合格或者被批准为适合于水上迫降的飞机I章飞机性能使用限制本章中的用语按照下述定义:(a) 着陆的“跑道有效长度”是指从跑道进近端的超障面与跑道中心线的交点至跑道最远端的距离。
b) “超障面”是指以与水平面成1:20的斜率从跑道向上倾斜,并与跑道周围规定区域内的所有障碍物相切或者越过其上的平面在平面图上看,该规定区域的中心线与跑道的中心线相重合,以超障面与跑道中心线的交点为起点,延伸到距起点至少为450米(1500英尺)的那一点处此后,该中心线与该跑道的起飞轨迹(在起飞时)重合,或者与仪表进近轨迹(在着陆时)重合,或者当这些轨迹中适用的一个未确定时,它沿至少1200米(4000英尺)半径的转弯延伸,直至某点,在此点外,超障面超越所有障碍物这一区域在超障面与跑道中心线交点处的中心线两侧横向扩展各60米(200英尺),并以此宽度延伸至跑道端点;然后,向中心线两侧均匀扩大,至距超障面与跑道相交处450米(1500英尺)那一点扩展至两侧各150米(500英尺);在此之后,保持此宽度延伸第121.189条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起飞限制(a)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对应于该机场气压高度和起飞时环境温度所确定的重量起飞b)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运输类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重量起飞,该重量应当保证飞机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 加速停止距离不得超过跑道长度加上停止道的长度。
2) 起飞距离不得超过跑道长度加上净空道长度,但净空道长度不得大于跑道长度的一半3) 起飞滑跑距离不得大于跑道长度c)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所确定的某个重量起飞,在该重量下,预定净起飞飞行轨迹以10.7米(35英尺)的余度超越所有障碍物,或者能以一个特定距离侧向避开障碍物该特定距离的值为下列两目中规定值的较小值:(i) 90米(300英尺)+0.125D,其中D是指飞机离可用起飞距离末端的距离值;(ii) 对于目视飞行规则飞行,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小于15度时,为300米,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大于15度时,为600米;对于仪表飞行规则飞行,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小于15度时,为600米,预定航迹的航变化大于15度时,为900米d) 在依据本条(a)至(c)款确定最大重量、最小距离和飞行轨迹时,应当对拟用的跑道、机场的标高、有效跑道坡度和起飞时的环境温度、风的分量进行修正e) 就本条而言,假定飞机在到达15.2米(50英尺)高度(按照飞机飞行手册中起飞轨迹或者净起飞飞行轨迹数据中的适用者)之前无坡度,并在此之后最大坡度不超过15°f) 就本条而言,“起飞距离”、“起飞滑跑距离”、“净起飞飞行轨迹”和“起飞轨迹”等术语,与对该飞机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规章中所规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意。
第121.191条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一台发动机不工作(a)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超过某一重量起飞,在该重量下,考虑到正常的燃油、滑油消耗和航路上预计的环境温度,根据经批准的该飞机飞行手册确定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净飞行轨迹数据应当能够符合下列两项要求之一:(1) 在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13.5海里)范围内的所有地形和障碍物上空至少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并且,在发动机失效后飞机要着陆的机场上空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2) 净飞行轨迹允许飞机由巡航高度继续飞到可以按照本规则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