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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参与分配的相关规定依据[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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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自 2015 年 2 月 4 日起施行 法法释释 2015 5 号号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 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 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 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 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 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 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 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 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二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 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 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 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 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 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二十三、附则 第五百五十二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2 年 7 月 14 日发 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 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1 / 4 Remove Demo Watermark from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5 年 2 月 3 日 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司法解释 法释200813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 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08 年 9 月 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 员会第 1452 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2007 年 10 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 释: 第二十五条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 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 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 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 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 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 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 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 / 4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 存。

第四十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 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释199815 号 【发布日期】1998.07.08 【实施日期】1998.07.08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 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 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 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 参与分配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 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 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 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 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3 / 4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 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 请继续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 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条至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 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4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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