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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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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涉外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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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涉外 转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篮球运动的发展,规范篮球运动员涉外转会工作,依据《中国篮球协会章程》和《全国篮球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篮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篮协”)管辖范围内的国内运动员涉外转会事宜第三条 涉外转会是指运动员代表资格从一个俱乐部迁移到另一个俱乐部的跨国家(或地区)的转会行为第四条 国内运动员申请涉外转会须向俱乐部提出书面申请,俱乐部同意后,由俱乐部和篮球项目经纪人向中国篮协办理审批手续第五条 年满 20 岁的运动员可以选择自己认可的在中国篮协注册的合法经纪人经纪人与运动员签订代理合同应上交中国篮协,中国篮协认可后通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及相关部门生效,中国篮协有权监督运动员与经纪人执行其代理合同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运动员,经中国篮协的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涉外转会:(一)在中国篮协注册且男子已年满 22 周岁,女子 20 周岁;(二)与俱乐部所签合同到期,或虽仍在合同期内,但俱乐部同意提前终止合同;2(三)代表国家队(不包括 U20、U18 国家队)至少参加两次亚洲以上级别正式比赛;(四)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推荐。

第七条:受处罚期内的运动员不能进行涉外转会第八条 中国篮协负责为在中国篮协注册并经批准出国(境)打球的运动员出具澄清信第九条 未经中国篮协批准,任何俱乐部、篮球项目经纪人和运动员本人与国(境)外俱乐部签订的涉外转会合同均属无效未经中国篮协批准,任何俱乐部、篮球项目经纪人不得安排运动员参加国(境)外的选秀活动第十条 国内运动员涉外转会应向中国篮协递交以下材料:(一)拟转会的国(境)外俱乐部或国家篮协发出的转会函或邀请函;(二)运动员及经纪人共同签署的转会申请;(三) 中国篮协与拟转出运动员及经纪人签订的合同;(四)中国篮协与运动员拟转入俱乐部签订的合同;(五)运动员与篮球项目经纪人签订的经纪合同;(六)拟转入俱乐部与运动员签订的雇用合同第十一条 转会材料报经中国篮协批准后,由中国篮协秘书长签署国际转会证明第十二条 现役国家队队员涉外转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与中国篮协签订合同,并承担下列义务:3(一)国家队需要时按时归队参加国家队训练和比赛;(二)定期向中国篮协汇报在国(境)外生活、训练、比赛及伤病等情况,按中国篮协要求及时回国治疗养伤;(三)在国(境)外打球期间对国家队的技、战术等信息保守机密。

第十三条 国内运动员涉外转会凡违反本办法,中国篮协视情节作出下列处罚:(一)罚款 5000—50000 元人民币;(二)停止注册资格 1 至 4 年,直至永久停止注册;(三)照会国(境)外篮球协会或体育组织给予相应处罚;(四)现役国家队运动员,开除国家队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篮协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已公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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