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抄摘录)第一章 总纲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