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本章重点,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人之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一)人之权利能力的含义 个人的权利能力,指的是民事权利能力,即一个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是他们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前提 (二)人之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第一,出生一般认为,人自从母体分娩之后便取得了权利能力,但分娩后从何时起才享有权利能力,各国立法却存在不同的规定,多数国家以出生时存活为条件 第二,死亡各国法律对终止民事权利能力死亡的规定,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类:,二、人之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管辖权 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一般是由当事人所属国的法律确定,属人法为本国法者,由本国法院管辖;属人法为住所地法者,由住所地国的法院管辖有的国家除了采用国籍、住所管辖标志外,还兼用法院地标准 (二)准据法 1、只能适用失踪人本国法; 2、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也可以辅之适用财产所在地法或亦可适用法院地法; 3、原则上适用失踪人的住所地法。
返回,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人之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一)人之行为能力的含义 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即他们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取得行为能力是以取得权利能力为前提,但是取得权利能力并不一定能够取得行为能力二)人之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1.各国民事立法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是不一致的,主要是对如何确定自然人的成年年龄和被宣布为禁治产人,存在较大的差别 关于成年人制度上,各国关于法定成年年龄的规定差异很大; 2、关于禁治产制度所谓禁治产制度,是指宣告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一种制度二、人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人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及限制 1、各国普遍奉行的是当事人属人法,但在许多情况下却存在例外的情形:①关于与国际经贸活动有关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②关于与不动产、债权有关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2、我国的相关规定.主要规定了以下两点: 第一,公民的一般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不动产物权、债权的民事行为能力二)禁治产宣告的管辖和法律适用 1、禁治产宣告的管辖 2、禁治产宣告法律适用各国法律对此有以下不同的规定: (1)适用禁治产人属人法。
(2)适用法院地法 (3)适用本国法和法院地法返回,第三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点 (一)时间上同生同灭 (二)内容范围完全相同 (三)表示方式基本一致,二、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一)民事地位 在民事地位方面,有的国家承认合伙是法人,有的国家则不承认合伙是法人 (二)民事权能 在民事权能方面,有的国家规定只要经当局允许,法人便可取得民事权利能力,有的必须经严格登记,法人才可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三)民事责任 不同国家对法人公司的分类存在差异,它们分别承担的民事责任也有差别三、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外国法人同时要受其属人法和内国法的双重限制和支配,这是法人权能在法律适用上的一个显著的特点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对外国法人权能的解决,有以下几种具体规定: (一)适用法人成立地国家的法律 (二)适用法人主要事务所(或管理中心)所在地法或营业地法 (三)综合适用法律的方法 综合适用与法人权能有关的法律,法人权能原则上适用法人本国法,但经过认可的外国法人亦可适用内国法返回,本章重点 1.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概念 2.解决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的主要方法 3.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