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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爱大米》一权数卖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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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爱大米》一权数卖是否合法《老鼠爱大米》是 2003 年 4 月由杨臣刚私自放到网络上的,2004 年开始在网上流传开来,此后很长一段时间,杨臣刚和《老鼠爱大米》的网络搜索率在百度网站上一直排名第一 《老鼠爱大米》目前已成为全国各大迪厅的必备曲目,可谓“有迪厅处,必有《老鼠爱大米》 ”,而《老鼠爱大米》的盗版更是满天飞,著作权纠纷不断案情简介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太格印象) 被告(上诉人):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飞乐) 被告(上诉人):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下称贵州出版社) 第三人:杨臣刚,自由音乐人第三人:王虎,太格印象公司董事长第三人:田传均,文化经纪人2002 年 7 月 13 日,王虎与杨臣刚签订合同,主要内容为:王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拥有对歌曲《这样爱你》 (后改名为《老鼠爱大米》 )的永久版权,并永久保留杨臣刚的作者冠名权;杨臣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2004 年元月止,不得利用此歌曲进行任何商业性的盈利活动,自 2004 年元月起,王虎允许杨臣刚拥有此歌曲的商业演出权;合同在签订之日起生效2002 年 11 月 6 日,田传均与杨臣刚签订合同,主要内容为:杨臣刚以每首 2000 元的标准将其创作的歌曲《如梦初醒》 、 《这样爱你》的著作权转让给田传均;杨臣刚将作品版权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田传均;杨臣刚转让给田传均的以上权利为田传均独家所有,后者有权在全世界永久性使用,杨臣刚再不得许可或转让给其他第三人使用本合同作品;田传均有权在其权利范围内行使和许可、转让给其他第三人使用本合同作品,不需经杨臣刚同意;杨臣刚应保证所转让版权的作品为其自己创作,拥有完善版权,无侵犯任何第三人权益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如因此原因致使田传均产生的损失均由杨臣刚负责赔偿等。

田传均与杨臣刚均称,杨臣刚已于该合同签订之后向田传均交付歌曲《这样爱你》词曲手稿2003 年 3 月 1 日,王虎与杨臣刚签订合同,主要内容为:自 2003 年 3 月 1 日起杨臣刚向王虎无偿转让歌曲《这样爱你》的永久版权,王虎受让的权利种类包括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所有法定著作权权利,王虎受让作品版权无地域限制;杨臣刚作为作品作者享有作品永久冠名权;自王虎受让作品版权之日起,杨臣刚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此作品;从此作品版权转让之日起 4 个月之后,杨臣刚可使用此作品进行非商业性和非盈利性的演出,2004 年 6 月 1 日杨臣刚可使用此作品进行商业性演出;杨臣刚应保证转让版权之作品绝无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权益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因可归责于杨臣刚之事由,概由杨臣刚负责,并赔偿王虎因此所受之损失2003 年 4 月 20 日,王虎作出书面版权转让声明,主要内容为:声明人王虎曾于 2002年 7 月 13 日和 2003 年 3 月 1 日与杨臣刚签订合同,并由此享有了歌曲《这样爱你》的词曲版权;王虎将上述权益全部无偿转让给北京太格印象公司。

2004 年 10 月 10 日,杨臣刚与广东飞乐签订合同,其中包括杨臣刚授权广东飞乐独家使用、制作、发行歌曲《这样爱你》等条款后广东飞乐发现杨臣刚此前曾与田传均签订歌曲词曲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故与田传均联系并从其处取得使用该歌曲词曲的授权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原告太格印象在法庭上诉称:杨臣刚与王虎分别于 2002 年 7 月 13 日和 2003 年 3 月 1日签订 2 份合同,约定杨臣刚将歌曲《这样爱你》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王虎,后王虎于2003 年 4 月 20 日将该权利转让给我公司,故我公司系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未经我公司授权,擅自使用该歌曲词曲制作 CD 光盘出版发行,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故要求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 50 万元,并在《法制日报》和《北京晚报》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被告广东飞乐辩称,我公司于 2004 年 10 月 10 日与杨臣刚签订合同,约定杨臣刚授权我公司独家使用歌曲《这样爱你》词曲,其时我公司对杨臣刚曾与王虎、田传均等人签订该歌曲词曲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并不知晓后我公司发现杨臣刚的授权存在瑕疵,故从该歌曲词曲的真正著作权人田传均处取得该歌曲词曲的使用权。

王虎与杨臣刚于 2002 年 7 月13 日签订的合同缺少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尚未成立,且杨臣刚签约之后并未向王虎实际交付该歌曲词曲,故王虎并未实际受让取得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田传均作为受让该歌曲词曲的真正著作权人有权许可我公司使用该歌曲词曲我公司使用该歌曲词曲具有合法授权,亦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之责任太格印象在该歌曲词曲的著作权属最终未确定之前,无权向我公司提起侵权之诉,且太格印象要求我公司赔偿巨额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太格印象的诉讼请求被告贵州出版社辩称,我社从广东飞乐处合法取得授权出版含有歌曲《这样爱你》的CD 光盘,无任何过错亦不承担侵权责任,故请求驳回太格印象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杨臣刚述称,我与王虎分别于 2002 年 7 月 13 日和 2003 年 3 月 1 日签订的 2 份合同虽所涉歌曲均名为《这样爱你》 ,但实则为 2 首完全不同的歌曲,而田传均于 2002 年11 月 6 日通过与我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实际受让取得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权并有权进行处分我与王虎于 2003 年 3 月 1 日签订的合同载有仲裁条款,法院将我和王虎均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妥,本案应由武汉仲裁委员会管辖。

我认为广东飞乐已从田传均处合法取得歌曲《这样爱你》的使用权,故广东飞乐、贵州出版社均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第三人王虎述称,我与杨臣刚于 2002 年 7 月 13 日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因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属性,我于该合同签订和生效之时即已取得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且杨臣刚已于该合同签订之后向我交付该歌曲的词曲手稿我与杨臣刚于2002 年 7 月 13 日所签合同的细化约定和部分变更,其时我实际上早已受让取得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后我已将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合法转让与太格印象,故我认为太格印象可以要求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田传均述称,杨臣刚与王虎分别于 2002 年 7 月 13 日和 2003 年 3 月 1 日签订的2 份合同约定的版权转让时间不同,在此 2 份合同约定互相矛盾的情况下版权的转让时间应以 2003 年 3 月 1 日合同约定为准,且杨臣刚并未于 2002 年 7 月 13 日合同签订之后向王虎实际交付歌曲《这样爱你》的词曲手稿而我与杨臣刚于 2002 年 11 月 6 日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且杨臣刚已向我实际交付该歌曲手稿,我已实际受让取得该歌曲词曲的著作权并有权进行处分。

广东飞乐使用该歌曲词曲制作 CD 光盘已得到我的授权,故广东飞乐、贵州出版社均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一审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虎与杨臣刚于 2002 年 7 月 13 日所签合同于签订之时合法成立并生效,其时歌曲《这样爱你》词曲已由杨臣刚创作完成且内容固定,该歌曲词曲著作权亦于当时转移,杨臣刚于签约之后是否向王虎实际交付该歌曲的词曲手稿或杨臣刚实际交付的词曲手稿是否为其本人所书写,均无碍于王虎于 2002 年 7 月 13 日受让取得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及至 2003 年 3 月 1 日王虎与杨臣刚签订第二份著作权转让合同之时,杨臣刚已非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而王虎作为真正权利人与杨臣刚对其著作财产权内容有详细约定,并授予杨臣刚较之 2002 年 7 月 13 日合同更大范围的演出权等,系王虎自由处分其受让取得的著作财产权之行为,该合同亦合法有效,其中关于权利种类、转让价金、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约定以 2002 年 7 月 13 日为准,但因王虎已于 2002 年 7 月 13 日实际受让取得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该份合同中约定的自 2003 年 3 月 1 日起杨臣刚向王虎转让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复制权等列举权利应为强调之义,此处的 2003 年 3 月 1 日时间约定已无实际意义。

王虎于 2003 年 4 月 20 日将其歌曲《这样爱你》词曲享有的权益全部无偿转让给太格印象公司,应属合法有效,太格印象公司由此成为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权财产权人杨臣刚于 2002 年 11 月 6 日与田传均签订著作转让合同时已不再是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该转让行为应属无权处分而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太格印象公司未对该无权处分行为予以追认,杨臣刚亦已无法在与田传均签订合同之后再行取得处分权,故田传均无法据此合同受让该歌曲词曲著作权杨臣刚于 2004 年 10 月 10 日与广东飞乐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情形亦是如此,其后广东飞乐公司与田传均签订合同亦无法补正其权利瑕疵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无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对于作为无形财产的著作权来讲,现并无与之相关的适当公示方法及相应的公信力,在著作权曾数次转让情况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能发生诸多第三人均享有著作权之冲突,从而导致无法保障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亦无法保护交易安全,故田传均不能取得歌曲《这样爱你》的词曲著作权,广东飞乐公司亦不能取得该歌曲词曲的许可使用权虽然广东飞乐公司、贵州出版社使用《这样爱你》词曲之时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但其行为客观上未经该歌曲词曲著作财产权人太格印象公司许可,应立即予以停止并向太格印象公司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但对北京太格印象公司要求广东飞乐公司、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公开致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广东飞乐公司、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立即停止未经北京太格印象公司许可使用歌曲《这样爱你》 (又名《老鼠爱大米》 )词曲制作录音制品的行为;二、广东飞乐公司、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赔偿北京太格印象公司经济损失 15 万元;三、驳回北京太格印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后,广东飞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太格印象并未取得歌曲《这样爱你》词曲著作财产权,要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二审审理期间,飞乐公司与杨臣刚共同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新证据(该证据系一审宣判后形成) ,即(2005)武仲裁字第 700 号《裁决书》 ,法院查明:武汉仲裁委员会于 2005 年 9 月 29 日受理了本案案外人肖飞与本案原审第三人杨臣刚之间的版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并于 2006 年 1 月 6 日作出(2005)武仲裁字第 700 号《裁决书》 该《裁决书》载明:仲裁庭经审理查明,2001 年 12 月 23 日,肖飞与杨臣刚签订《版权转合同》 ,约定杨臣刚将自行创作的歌曲《这样爱你》 (后被更名为《老鼠爱大米》 )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歌曲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绝卖给肖飞,肖飞以人民币 500 元的价格受让取得《这样爱你》的全部版权。

同日,杨臣刚将歌曲《这样爱你》的手稿交给肖飞,并出具写有“今收到歌曲《这样爱你》转让费伍佰元整”的收条给肖飞仲裁庭认为肖飞与杨臣刚签订上述《版权转让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合同涉及人身权的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综上,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版权转让合同》部分有效,即歌曲《这样爱你》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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