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民办学校的设立一、民办教育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称为民办学校二、举办者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非本地注册的社会组织,必须在本地相应机构登记注册,获得许可法人组织应经上年度年检合格,积累资金30万元以上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在本地办学必须是本地常住人口,或已在公安机关办理一年以上暂住证明的外地人口国家机构不得举办民办学校,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教育机构三、举办者须知内容拟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教育厅和合肥市教育局颁布的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法规,以及本手册的全部内容。
四、审批机关合肥市教育局审批全市范围内举办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及各类高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核普通中专、高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三县教育局审批本县范围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和各类高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核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学校市辖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本区范围内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五、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的材料1、申办报告报告必须载明举办者及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类型、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含场地、校舍、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要求与学校名称核准相同)3、拟投入举办民办学校的资产来源和资金数额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接受资产的数额、用途和资产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4、核准民办学校名称:举办者必须递交以下材料:核准名称报告,报告必须包括拟用名称、备用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范围和办学规模等。
社会组织应提交有效的机构法人登记证(指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或事业单位代码证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和单位简介外地社会组织必须有本地相应管理机关的登记证明公民个人应提交身份证和户口本及其复印件,户籍地派出所或街道的政审证明(必须证明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个人简历非本市(县)个人,还必须提交本地派出所的一年以上暂住证明审批机关核准拟用名称:审批机关收到申办者上述材料并对材料和拟办学场所进行审核后,发给举办者名称核准通知书(样表附后)5、学校章程(适用合肥市教育局印发的指导性文本)6、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组成人员简明登记表(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及其每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地派出所或街道的政审证明(必须注明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从事教育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教师资格证、校长任职资格证等)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简明登记表及其资格证明文件,主要提交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复印件,专职人员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主要指土地证、房产证、设施设备发票、资产评估报告等及其复印件。
9、消防部门出具的办学场所安全证明10、设立学校的可行性分析评估报告,要求按照相应类型的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和办学规模,逐条对照标准说明相应的办学条件等说明文字必须符合已提交的各项文件材料11、联系方式须提供本地稳定的联系人、联系地址和电话12、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原件不足可用复印件代替六、学校名称核准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在申办材料齐全的情况下,须到审批机关核准拟用民办学校的名称民办学校名称规范:[地域范围][办学品牌][办学层次与范围]〈学校(中心、部)〉地域范围,适用与审批机关相应的地域名称;民办学校的校名应具有教育意义,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带“省”、“市”、“县(区)”字样,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省、市”等字样办学品牌,要求品牌在本区域范围内不重名,不得使用相同或相近机构的注册品牌和知名品牌,不使用国家禁用的字牌办学层次和类型办学层次,注明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和短期培训等办学类型,注明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按照规定,不同民办学校的名称可以缀以“学校(中心、部)”等字样。
七、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和时限1、受理材料:举办者按照规定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送交到相应的审批机关进行申办2、专家考察:审批机关按照申报材料所反映的内容,组织专家对办学场地、设施设备等教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听取举办者汇报,查验相关资料原件,并如实记录3、专家评审:专家组在对申报材料和实地考察情况进行分析评议,写出考察报告提交审批机关4、批准: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教育整体发展规划,具备办学条件,发给准予办学批文否则,通知举办者不予批准的决定5、发证:由审批机关根据批准文件发给办学许可证申请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批准筹设不超过30个工作日,批准正式设立或不予批准设立须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批准正式设立或不予批准设立须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八、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须及时完备的手续民办学校在获得办学许可证后,应立即持办学批文和办学许可证,办理以下手续后方可招生办学:1、到公安机关登记雕刻学校印章,并及时将印章拓印件送审批机关备案。
2、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3、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4、到银行将临时帐户改为正式帐户,或重新开立基本帐户5、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6、到同级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第二部分 民办学校的常规管理一、对招生广告的管理民办学校面向社会招生,需在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发布招生广告、印刷宣传品必须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合肥市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审核备案表》附后)学校招生广告内容须实事求是,不得进行欺骗性宣传,不得涉及安排就业等承诺擅自发布非法广告处理:发布虚假广告的,将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办学单位及刊登广告的媒体单位进行查处二、对办理变更手续的管理民办学校一经批准设立,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相关变更手续1、办理变更手续的范围教育机构(学校)名称、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办学层次、范围、招生对象以及教学、办公场地、联系等2、办理变更手续需提交的材料(1)变更学校名称,由学校提交如下的材料(一式三份):由举办者提交变更教育机构名称的报告;学校董(理)事会会议的决议;由相应机构审计的学校资产报告书等。
2)更换举办者,由学校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更换举办者的报告;学校董(理)事会的决议;变更举办者协议书;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按照申请设立时审核举办者资格的同样要求提交材料);学校的财务、财产清理情况审计报告书等3)更换法定代表人,由学校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更换法定代表人的报告;学校董(理)事会的决议;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简历、政审材料、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材料等);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等4)更换校长,由学校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更换校长的报告;董(理)事会的决议;拟任校长的资格审查材料(简历、政审材料、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校长岗位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5)变更办学层次类型,调整办学内容和范围以及招生对象,由教育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一式三份):变更相关内容的报告;董(理)事会的决议;提交适应变更内容的设施、师资、管理人员方面的证明材料6)变更办学场地民办学校教学场地要相对固定,确因事业发展需要必须变更的,由教育机构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变更教学场地的报告;董(理)事会决议;自有教学场地的要有完备的房屋产权手续;租用教学场地的须提交租赁协议书。
有关变更申请,按“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报审批该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变更项目均须得到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中涉及到《办学许可证》的重新制作和学校印章的重新刻制,须将原《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三、通过年度检查对办学单位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批准设立并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分别以“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发文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对“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换发办学许可证,对“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限期三个月整改后,实行年检复检,仍不合格的,停止办学行为,吊销《办学许可证》,对“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停止办学行为,吊销《办学许可证》对应参加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民办学校按照自动停办处理;物价、财政部门每年定期对已颁发《收费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收费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情况的年度检查,以及物价、财政部门对收费情况的年度检查,具体时间另行安排第三部分 民办学校的终止民办学校按照办学章程规定,自行终止办学,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1、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停办申请,并抄报民政、物价、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同时停止招收新生并负责正常进行在校生的教育教学工作;2、学校董(理)事会提出财务、财产(包括债权、债务)清算方案,在教育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由学校按法定程序进行终止办学工作,实施终止办学清算。
3、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注销办学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对于其它情形的终止办学,依据法律由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实施说明:本手册第一至第三分内容是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教育部、安徽省和合肥市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编写的,今后如有新文件出台,按最新规定执行本文的解释权为合肥市教育局第四部分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安徽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普通高级中学一、办学指导思想1、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重视对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施素质教育3、坚持全面育人,促进学生生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