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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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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暂行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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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结合全省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农户贷款是指信用社(银行)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其用途主要是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运销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及与农民生活消费相关的资金需求第三条 农户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 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贷款实行贷款证方式,上柜台办理 第五条 农户贷款实行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第二章 贷款条件、种类、期限、方式与利率第六条 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必须在信用社的服务辖区内;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五、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六、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农户贷款的种类包括小额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第八条 贷款期限农户贷款的期限根据其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第九条 贷款担保方式农户贷款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保证贷款包括农户联户联保贷款和其他保证贷款一、保证人的范围:(一)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二)行政、企事业单位固定收入较高的工作人员;(三)个体工商户;(四)信用社认可的其他担保人 二、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一)保证人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要求的担保主体资格;(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纪守法,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四)具有代偿贷款本息的能力;(五)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贷款利率农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信用户和信用社社员实行利率优惠第三章 贷款受理与发放第十一条 对未取得贷款证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受理与发放的程序办理对已取得贷款证的,直接持“两证一章”(贷款证、身份证、个人名章)上柜台办理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农户申请借款,必须填写借款申请审批表,并按信用社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三条 贷款调查。

信用社受理农户借款申请后,调查人员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综合还款能力和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并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一、信用等级评定村(居委会)成立信用等级评审小组,信用社成立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县(市、区)联社成立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及管理工作二、信用等级的划分对农户的信用实行等级管理,农户信用等级根据农户信用程度、综合还款能力、社会信誉状况等方面确定,分为AAA、AA、A三个等级 三、提出贷款意见信贷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和信用等级评定情况,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明确意见第十四条 贷款审查、审批信用社贷款审查小组对提交的调查报告、借款申请审批表、信用等级评定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贷款审查小组审查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对贷款审查小组审查通过的贷款,由信用社主任进行审批信用社主任有“一票否决权”,即对贷款审查小组审查通过的贷款,由主任决定贷与不贷,并在贷款审查小组审查通过的贷款数额内决定贷多贷少对贷款审查小组审查通过,超过信用社审批权限的贷款,由主任签注意见,附贷款审查小组审查意见,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查审批。

对未经贷款审查小组审查或贷款审查小组审查未通过的贷款,主任没有“一票通过权”,无权决定贷款的发放农户贷款额度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原则上贷款余额不超过10万元对效益好、还款能力强、资金需求量大的种养大户,贷款余额可以酌情增加,具体额度由各市办事处(市联社)指导各县(市、区)联社确定,报省联社备案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对审批同意的贷款,属担保贷款的,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属小额信用贷款的,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第十六条 签发贷款证属担保贷款的,依据借款申请审批表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签发贷款证;属小额信用贷款的,依据借款申请审批表及借款合同签发贷款证第十七条 贷款的发放一、农户贷款上柜台办理信用社综合营业网点都要设立贷款专柜,负责办理农户贷款二、借款人持贷款证借款时,贷款专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相关内容借款人使用贷款时,必须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严禁直接支付现金第四章 贷后管理与贷款收回第十八条 县(市、区)联社每年组织对辖内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进行核查第十九条 贷款证管理县(市、区)联社要制定贷款证管理办法,加强对贷款证的管理严格领用登记制度,实行统一编号。

信用社签发的贷款证要报县(市、区)联社备案贷款证要按规定年审,年审时重新审核客户信用等级和贷款额度第二十条 贷后检查一、跟踪检查信贷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贷后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已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要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发现影响贷款安全因素,要及时报告,经有权人批准后,通知贷款专柜停止发放贷款,对已发放的贷款采取必要措施清理收回二、全面检查县(市、区)联社每年组织对农户贷款进行全面检查第二十一条 贷款的收回贷款到期前10天,信贷人员要签发贷款到期通知书,通知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第二十二条 贷款展期农户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但借款人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经审批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贷款展期必须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贷款逾期贷款逾期后,贷款专柜人员要逐笔抄列逾期贷款清单,并填制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通知有关信贷人员进行催收第二十四条 信贷人员在同一服务辖区内工作满三年的,原则上要进行岗位轮换或交流第二十五条 信贷人员岗位变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保持贷款管理的连续性第二十六条 建立信贷档案信贷人员、贷款专柜要按规定留存农户贷款档案资料,做好搜集、整理、装订、编号、立卷和维护工作,并及时更新,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七条 信用社工作人员在农户贷款发放过程中,有违反本暂行办法行为的,按照信用社(银行)对员工违规违章行为处罚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农村合作银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信用社(银行)系统制定的相关信贷制度、办法有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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