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南非矿业法

s9****2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23.48KB
约19页
文档ID:445427257
南非矿业法_第1页
1/19

南非矿业法南非共和国政府公报 第311卷 第13253期开普敦国家总统办公室(1991年5月22日 第1139号令)第一章前 言第一条定义(除非本法上下文另有规定)(1)锅炉是指:① 在高于大气压的压力条件下连续把任何液体转化成水蒸气、蒸 气、气体的装置,用于加热液体的热量来自除水蒸气等或周围环境温度 外的其他来源,也包括属于它不可分开一部分的过热器或燃料节约器② 不属于上述装置不可分割一部分的燃料节约器或单独燃烧的过 热器同时也包括属于此装置的每个附件或配件补充规定:如果锅炉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件组成,并关闭一个 或一个以上的断流阈或停止旋塞,其中每一部件都能单独作为一个锅炉 使用,则上述的每一部件都视为一个锅炉 再规定以下两种装置不 视为锅炉:① 备有直接通到大气并其口径可防止容器内压力超过35 kPa的立 管或上升管的蒸气发生器;② 厂家预计最大工作压力(kPa)和容积(m3)的乘积不超过10的装 置2) “经证明、经核证或持有证明的”指持有根据有关规定颁发 的合格证书的人3) “椅式提升机”指用或意图用悬吊在无极扁引绳上的运输机 或备有在绳索上或环形轨道上跑的、并有牵引绳或链的罐座的运输车 运送人或材料的设备或几个设备的组合。

4) “矿产局”指矿产能源事务所5) “总局长”指矿产能源事务局总局长6) “提升机”指用或意图用在罐道升降口车辆运送人、材料、 矿物的提升机、绞车或其他设备,一般在机房传动机械的控制系统不 由人工操作7) “雇员”指雇用的或在矿山或工厂工作的人,包括独立包工8) “发动机”指能用除人力和畜力外的动力做机械功的机器或 机组9) “持有人”指:①关于土地上矿产权利或此权利不可分割一份的土地所有人补充规定:(i) 如果此矿产的权利或此权利不可分割的一份从有关土地所 有权中分割出来,则以其姓名在有关文据办事处登记此权利或此权利 不可分割一份的人为持有人,可以以单独文据登记,也可以以有关土 地产权契据保留形式登记;(ii) 如果此矿产权利或此权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归属于某人,则 此人即持有人② 如果矿产位于尾矿中或尾矿上,则矿产权利的持有人就是生产此 尾矿的采矿权(有关土地)持有人补充规定:如果此采矿权已过期或不存在,或如果此尾矿或此采矿 权已转让,它们的所有权已归属于不同的人,则:(i) 根据普通法有请求此尾矿权利的人是第一持有人;(ii) 如果在上面第i日提及的人不存在,或他不为人所知或不可 能查出,则尾矿场所在土地所有人为第一持有人。

③ 以其姓名依照本法颁发、授予或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证书、批 准书等文据的人10) “调查员”指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或第三款由总局 长任命的地区米矿工程师或官员11) “机械”指安装在矿山或工厂、由此矿山或工厂经理管理的、用于或意图用于以下目的的发动机、锅炉或其他装置或它们的组 合:① 产生、发出、接受、贮存、转换、传送或配给任何形工的动力或 能;② 运输人、物质或矿物12) “经理”指依照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a项任命的合格人员, 其资格由管理条例规定13) “矿山或采矿”:①当作为名词使用时指矿山,即:(i) 为找矿、采矿目的在地中挖掘的采掘处,包括海下或其他水 下或在尾矿中挖掘,同时也包括钻孔,不管矿采出还是没采出;(ii) 任何其他开发矿床的地方,包括矿区及其所有建筑物、机械、矿场、通路和位于矿区、用于或 意图用于找矿、采矿、开发矿、选矿的物体补充规定: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这样的采掘处、钻井或矿床开发处, 或采掘处、钻井和矿床开发处互相联合工作,则它们视为一个矿山,除 非地区局长书面通知矿山所有人这样的采掘处、钻井或矿床开发处,或 采掘处、钻井和矿床开发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矿山组成。

②当作为动词使用时指:为了采矿(包括与采矿有关的探矿)目的在 第a项第i目所指的采掘处或钻井处进行采掘或钻探,或以任何其他方 式开发矿床14) “矿物或矿产”指自然产在地上或地中、水中或水下或尾矿 中、由地质作用形成或经受地质作用的固态、液态或气态物质,水除 外,但包括砂、石料、岩石、砾石、粘土、土壤(表土除外)15) “矿山安全委员会"指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a项建立的 委员会16) “矿区”指为勘查许可证或采矿批准书主体的地区,包括勘 查许可证或采矿批准书持有人控制的地表,在那里他有权依照这样的 许可证或批准书进行或准备进行作业17) “采矿批准书”指依照短期或长期采矿许可证授予的批准 书18) “采矿许可证”指依照第九条发给的、期限超过2年的批准 书19) “短期采矿许可证”指依照第九条发给的、期限超过2年的 批准书20) “采矿权”指依照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或第五款取得的任何 权利或此权利的任何一部分,或依照1967年采矿权登记法(1976年 第一号法令)第一条规定的纳税协议取得的挖掘或采矿权利,或依照 首先提到的权利或其任何一部分取得的任何其他分儿的权利21) “部长”指矿产能源事务和公营企业部部长。

22) “提名契约”指依照1967年采矿权登记法(1976年第16号 法令)第一条规定的提名契约23) “官员”指根据1984年共和国公职法(1984年第111号法 令)为国家服务的官员或其他人员24) “所有人”:① 关于土地:(i) 关于除未勘测和未登记的国有土地,指在1937年契据登记 法(1937年第47号法令)第102条规定的所有人;(ii) 关于农村地区土地,指众议院地方政府和农业部;② 关于矿山:(i) 指有关勘查许可证或采矿批准书的所有人;(ii) 如果这样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批准书不存在,指在矿山工作 的最后一个法人或他的权利继承人;③ 关于工厂,也指任何一个工厂或其一部分的承租人25) “治安官员”指依照1977年刑事诉讼法(1977年第51号法 令)宣告为治安官员的、为矿产局服务的官员26) “法人”指1957年解释法(1957年第33号法令)第二条规 定的任何人,包括国家和托拉斯27) “法定的”指法律条例规定的28) “流程”指回收、提取、富集、精炼、煅烧、分级、破碎、 筛分、洗选、还原、冶炼或气化矿物29) “勘查”指通过必要的挖掘或钻探有目的地寻找矿物,在找 矿过程中扰乱地面、海下及其他水面之下或尾矿,但不包括采矿。

30) “勘查许可证”指依照第六条发出的批准书31) “记录”包括在计算机打印输出件、磁带、软盘或其他计算 机储存介质含有的信息32) “地区局长”指依照第四条任命的官员33) “地区米矿工程师”:对米矿事务来说,指为矿产局服务的 合格的矿山经理;对采矿设备来说,指为矿产局服务的合格的机械或 电气工程师(矿山),他们都任命在地区局长办事处工作34) “规定”指依照第六十三条作出的规定,或根据第六十八条 第二款有效的规定35) “恢复”指勘查许可证或采矿批准书的持有人执行第三十 九条所提及的恢复地表和环境的计划,恢复到地区局长满意为止36) “农村地区”指1987年农村地区法(众议院)(1987年第 9号法令)定义的农村地区37)“严重的人体伤害”指可能是致 命的或造成某一部分的丧失或终身残废38) “尾矿”指在采矿和选矿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废渣或矿 泥39) “本法”包括依照此南非矿业法颁发、授予或批准、或视为 颁发、授予或批准任何许可证、准许书、同意书、免税证、通知或批 准书的规定或任何条件40) “坑道”指自然地表下矿山的任何地方,仅通过竖井、斜井、 平峒、上山、下山、巷道、斜坡道或它们的组合通向地表,包括这样 的井筒、平峒、上山、下山和斜坡道。

41) “可用人工操纵的提升装置”指在井筒或下山等地用或意 图用带有罐笼、箕斗或其他输送手段的提升机或其他装置传送人、材 料或矿物,一般此提升装置可在井筒内机房用人工操纵传动机械的控 制系统,但它不包括不可用人工操作的提升机、无极绳拖运装置和扒 矿机绞车装置42) “工厂”指除矿山的任何地方,那里进行下列一个或一个以 上的作业和任何必要的或与以上作业有关作业:①所有人把任何形式的动力从矿山输送或分配给任何其他的消费者,输送到大宗供应的终端或,如果供应不是大宗的,则到消费者的动 力供应表;②在任何中心救助站训练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三章 勘查和采矿的授权第四章 矿产的最佳开采和利用第五章 安全和健康第六章 地表的恢复第三十八条地表的恢复有关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批准书的持有人应在勘查或采矿时恢复 有关的地表,恢复应: (a)根据第三十九条批准的恢复计划(如有)进行;(b) 作为有关勘查或采矿作业的一部分;(c) 与勘查或采矿作业同时进行,除非地区局长另有书面确定;(d) 使有关的地区局长满意第三十九条设计图和恢复计划第一款在勘查或采矿作业开始前,有关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批准 书的持有人应向有关的地区局长提交一份关于勘查或采矿作业或打算 进行这样的作业的地表设计图和恢复计划,以求地区局长批准。

第二款 地区局长在勘查许可证或采矿批准书持有人书面申请后, 依照他确定的条件可以免除持有人第一款中的一项或一个以上项目,或 批准修改过的设计图或恢复计划第三款在地区局长批准第一款中提到的设计图和恢复计划或第 二款中提到的修改过的设计图和恢复计划,或根据第二款给予减免前, 他应与农业部长和环境事务部长分别委派的官员就这方面进行咨询第四十条 清除建筑物和物件每当持有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批准书吊销、撤销、期满或失效,依 照这样的许可证或批准书批准的勘查或开采矿物最终停止,在这样的吊 销、撤销、期满或失效前不久是这样的许可证或批准书的持有人应拆毁 所有建筑物或任何在有关土地表面建造的、与勘查或采矿作业有关的物 件,并清除所有残屑及有关的地区局长要清除的所有其他物件,同时尽 可能在地区局长规定的期限内把地表恢复到令地区局长满意的自然状 态规定:这样的拆除或清理不适用于以下建筑物或物件:(a) 依照其他法律不得拆除或清理的;(b) 地区局长确定的或依照他的规定的条件同意免除拆毁或清除 的;(c) 土地所有人想保留并与许可证或批准书的前持有人商定不拆 毁或清除的第四十一条 对地表使用的限制第一款关于包含勘查许可证或采矿批准书主体或上有工厂的土 地表面的使用,地区局长可以发出指示或确定条件,以便把在探矿、采 矿或选矿中对地表、植被、环境或水源损坏或干扰减少到最低程度。

规 定:这样的指示和条件不得视为在地表使用方面勘查许可证或采矿批准 书的持有人或工厂的权利所有人的地位优于土地的权利所有人第二款任何人不得触犯或不遵照第一款中提到的指示和条件第四十二条在某些情况下取得或购买土地并支付补偿金第一款(a)如果在土地(除在第四十八条第一款a项中提到的保 留、许可或特权有效期间依照保留、许可或特权持有的其他土地外)权 利的所有人或受权在此土地上采矿或在此土地上开采或打算开采任何 矿物的人向部长书面提呈陈述书后,部长在他认为必要的调查并和农业 部长磋商后确认:(i) 由上述这样的人为开采矿物或与其有关的目的使用或打算 使用这样的土地或这样的土地的一部分妨碍或阻碍或可能妨碍或阻 碍为农业目的合适地使用这样的土地或这样的土地的一部分,(ii) 这样的人为采矿目的或与其有关的目的现在不用或不可能 用的这样土地的任何部分是一个不经济的农业单位,部长应将此书面通知这样的所有人和当事人,于是部长可确定依照d项取得这样的土地或这样的土。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