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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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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选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有关部门作为选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据  2 术语  2.1 劳动防护用品  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简称护品  2.2 防护功能  指劳动防护用品具有的最低的防护能力  2.3 有效使用期  指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使用时间  3 作业类别  按接触的能量(物质)的主要危险特性或特殊的工作条件作出的分类,见表1表1-1 3.1 实际工作兼有多项作业特征,则为综合性作业  4 使用限制  根据是否造成危害或需要某种防护功能提出,见表2  表2 4.1 同一作业要求护品具有多种防护功能时,该护品应具有复合性防护功能  5 选用规定  根据须防范可能接触的危险,将作业类别与护品使用限制作出配伍,见表3  表3 6 判废规定  6.1 判废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即予判废:  6.1.1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  6.1.2 未达到上级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根据有关标准和规程所规定的功能指标;  6.1.3 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同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

  6.2 判废程序  6.2.1企业内的安全技术机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内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送国家授权的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  6.2.2 作出判废处理决定判废后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作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附录A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的确定  (参考件)  A1 作出确定的依据  A1.1 磨蚀类别  按作业条件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摩擦、腐蚀、损坏能力分类,见表A1  表A1 A.1.2受损耗情况  按劳动防护用品接受磨蚀、损耗的频度,并使其有效防护功能受损的难易程度分类见表A2  表A2 A.1.3 耐磨蚀能力  按劳动防护用品所用材料本身的耐用性能分类,见表A3  表A3 A.2 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见表A4  表A4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森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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